药驾的危害,和容易忽略不利于驾驶的日常药品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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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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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的服用后会出现共济失调,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明显延长,动作协调能力下降,从而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挂挡、方向盘的操作,俗称“手脚不听使唤”。1、感冒药 2、镇咳镇痛药 3、镇静催眠药物 4、抗生素 5、降压药6、降糖药 7、保健品。
药驾的危害,和容易忽略不利于驾驶的日常药品

人们常常知道喝酒后不要开车,酒驾的后果很多人也非常清楚。但常常忽视服用某些不利于驾驶的药物后,依然在道路上行驶。事实上,药驾的危害并不比酒驾小。今天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关于药驾的危害和关于不利于驾驶却又常常被忽略的药品分类。

一、什么是“药驾”?

所谓“药驾”,是指开车人服用了某些药物后驾车出行。由于这些药物服用之后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很容易酿成祸患。

二、药驾的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列出了7大类在服用后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并提出在服用上述药品后应禁止驾车。这7大类药品包括: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的药物,以及抗高血压药物和降血糖药物等。

这些药物,有的服用后可引起头晕、嗜睡、倦怠、大脑思维迟钝,使反应能力显著降低。

有的服用后会出现共济失调,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明显延长,动作协调能力下降,从而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挂挡、方向盘的操作,俗称“手脚不听使唤”。

有的服用后会造成视力、听力减退,注意力分散,不能正常接受灯光刺激反应,甚至不能正确分辨道路上的行驶线、斑马线、岔路口、红绿灯以及其他车辆和行人,极易导致判断失误。

还有的服用后导致兴奋不已、易激惹,往往会因情绪失控而酿成不安全事故

国外一份有关致命性交通事故中用药情况的调查表明,在用药后驾车的人群中,服用抗抑郁药物和镇静剂后驾车造成的事故率高达97%,用药后驾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比未服药、正常状态下开车的司机高出许多倍。国内一份资料显示,药后驾车事故占整个交通事故10%左右。

众所周知,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是药后驾车危害最大的,我国对这两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人是很难接触到的。而那些易得、含有某些影响驾驶成分的常用药却往往容易忽视。

三、和容易忽略不利于驾驶的日常药品

1、感冒药

常用感冒药中多含有抗组胺成分,它是人体内的一种活性物质,在过敏原的刺激下,机体释放出组(织)胺,造成种种过敏症状。抗组胺药,是用来抗过敏的。过敏药物除扑尔敏外,还有息斯敏、苯海拉明(苯那君、可他敏)等抑制中枢神经的药物也可引起嗜睡、上腹部不适等反应;富马酸酮替芬的嗜睡、反应迟钝、头晕、头痛、目眩、倦怠等反应明显;赛庚啶被不少人当做“助眠药”应用;茶苯海明(乘晕宁、晕海宁)是苯海拉明与茶碱复合物,可引起嗜睡、口干、调节紊乱、泪腺分泌减少、心动过速等不良反应。

2、镇咳镇痛药

a、可待因,是从罂粟属植物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天然阿片类生物碱,易于通过血脑屏障,具有镇咳、镇痛和镇静作用。含有可待因的止咳药会导致服用者视觉障碍和突然疲倦;有些止痛药还会引起感觉功能紊乱。

b、其他镇咳药,如“咳必清”、“咳快好”等,也是中枢性镇咳药,有致疲劳倦睡作用,可能影响到思维与操作的敏捷性。

c、其他镇痛药,有鸦片,吗啡、盐酸古碱等,作用于中枢神经,会产生幻觉,精神松怠,平衡感丧失等。

3、镇静催眠药物

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广泛的抑制作用。如,安定、氯硝安定、佳静安定等苯二氮药物,该类药物也常用于抗焦虑药。 苯巴比妥,偶尔用于顽固性失眠,但醒后往往有疲倦和嗜睡等后遗效应,并且可持续多日,停药后短时间内也不宜驾车。 中药成分麻黄碱具有中枢兴奋作用,常见失眠、情绪不安、眩晕、头痛和心悸等不良反应症状,也应注意。

4、抗生素

长期使用链霉素,可出现头痛、眩晕、耳鸣,感到周围物体发生旋转性或波浪性运动,致使平衡失调。

5、降压药

降压药造成的问题是降压药选用不当。如,心得安、利血平、硝苯地平等,有引起嗜睡、头痛、眩晕和低血压反应等,不利于驾驶安全。再则,在服用降压药物的初期,机体处于适应调节阶段,较易出现低血压等不良反应,这时应慎重驾车。

6、降糖药

如果降糖药选用不当,或偶然因素引起的低血糖,也会影响驾车安全。因此,驾车时,要谨防出现药物性低血糖反应,如心悸、头晕、多汗、虚脱等。

7、保健品

人参、西洋参制剂有明显的抗疲劳作用,但大剂量长期使用时,容易出现欣快、烦躁不安、头痛,甚至意识混乱等神经系统症状。所以,驾驶人员在行车疲劳时应注意中途停车休息,而不要过分相信提神醒脑药物的功效

看完这篇文后,是否对药驾有了新的认知呢?是否清楚的知道药驾的危害了呢?在日常生活里,我们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既不不酒驾,也不要药驾,对生命负责。如果您在生活里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都可以在律图的平台上咨询我们团队的律师。我们团队时刻准备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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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其实本来就是经双方的父母介绍才会结婚的,现在打算离婚了,那么请问下容易被我们忽略的六类离婚证据总结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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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
  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视听资料的特性: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4、证人证言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提交证言,证人不出庭,未经原、被告双方和法官质证,其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询问质证的,其证言可以被法院采信。证人证言在离婚案件中体现的特性是:
  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
  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
  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
  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
请问签订装修合同容易忽略的问题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最近装修家里,不知道怎么签订合同。
[律师回复] 签订室内装潢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1、首先要约定预算与结算浮动比例
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竣工结算上下增减幅度不超过预算5%。一些不规范的装饰公司往往以低廉的报价吸引风友,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层层加码,导致装修费用“低开高走”,严重超标。
其中猫腻就在于,装饰公司在报价中少算工程量、少算材料支出,或者故意漏报必需的项目,如少算电位数量等。等到进入施工阶段中,这些少算的部分不断浮出水面,业主也只好乖乖地掏钱。
而事实上,这些隐藏项目通过专业的测算是完全可以在施工前计算得到,并非是不可控因素。所以,为了防止装饰公司“低开高走”蒙骗消费者,在签合同时不要忘了约定有关预算与结算的浮动比例。
2、然后增加材料环保性能条款
甲方(业主)或乙方(装饰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早在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水泥、砖、板材、油漆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的甲醛、苯、氨等有害物质的限量,但是有些装饰公司为了从材料中牟取暴利,故意在装修合同中漏掉有关材料环保性能的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采取半包形式的业主,这一点尤为重要,需要由装饰公司提供的夹板、胶粘剂、防水材料等都有可能成为室内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当然,这一条也为市民提了个醒,购买装饰材料别忘了查看环保检测报告。
3、具体约定质量责任归属
由于乙方(装饰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装修过程中,业主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劣势,尤其当出现纠纷时,装饰公司用各种借口要求业主承担部分费用。
事实上,按照标准合同的规定,这些费用应由装饰公司承担。为了逃避责任,这一条被许多不良装饰公司故意漏掉,在发生质量问题时,以材料不合格等借口拒绝返工,更拒绝承担相关费用。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把这一条款作为“工程质量和验收”部分的重要条款加入其中。并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约定更加具体的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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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通不过的,甲方(业主)有权拒收,乙方(装饰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有消费者投诉,工程还没有结束,就出现了墙砖脱落、木地板发霉的现象,装饰公司却以材料不合格或业主保护不当为由拒绝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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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交接单》可将材料的品牌、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一一登记,日后验收通不过,网友可凭借《装修合同》和《材料交接单》要求装饰公司返工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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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容易忽略哪些问题?
1、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分期付款。2、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3、对于房屋的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含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面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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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队伍建设最容易忽略的问题
[律师回复] 企业培训师队伍建设
最容易忽略的问题
既然是最容易忽略的问题,就只谈一点:就是员工的可塑性。有的企业培训师队伍建设失败是因为员工文化素质太低;有的企业培训师队伍建设失败是因为员工他们讲不出有价值的东西;有的企业培训师队伍建设失败是因为组织的意愿度太差,推不动;可是有的企业开展培训师队伍建设的时候,员工素质也很好,经验也很足,意愿度也高,最后还是失败了……这是为什么呢?

所谓的“可塑性”指的是学员改变自己的能力,有的学员真的觉得老师说得对,但自己因为年龄或过往习惯的原因就是改不了。比较好理解的例子就是一个45岁以上的人学习使用office系统,或者叫一个35岁以上的学习微营销。一个有意愿的人心中充满了担心和恐惧,认为自己是不是真的能做到,如果是这样当然会影响培训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效果。
影响学员可塑性的另外的表现是,有的学员太聪明了,聪明得过头了,老师要他做的每一个动作,他都要问老师要一个理由,礼貌一点的学员不问老师要理由,但自己也总要“想明白”才行动。这可不光出现在学习上,你想想很多企业里面管理者,特别是基层管理者,向员工交代工作任务的时候,是不是有很多员工总是要刨根问题,其实是要管理者跟他交代清楚这样做的理由他才愿意动手。这样的员工沟通成本就很高,可塑性就很差。
在《STT企业培训师快速提升》的现场,台风部分有一个集体过关的环节,我们安排了8轮挑战,可塑性正常的企业在老师的鼓励下通常在第4轮就过关,而部分可塑性低的企业到了第8轮都过不了关,虽然老师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保护学员的积极性,但这个企业学员的可塑性在老师的心里已经一目了然了。如果是可塑性超强的企业,第2-3轮就过关了,而这个时候老师都还不需要鼓励。
如果你认为你打算培养的企业培训师在可塑性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可以采用如下的预案来解决:

1、寻找平衡点
我这里举个栗子,在《STT企业培训师队伍建设》的系统中,对于课件制作就有四个阶段:从PPT制作到初级课件包制作,再到多媒体课件设计,最终达到高级课件包制作。高级课件包就能达到学院派的要求,一个高级课件包至少可以分成8大件:课题分析表、课程框架图、教学进度表、讲师手册、学员手册、演示文稿、行动计划、课后试题。其实如果从包装角度出发还可以再分。但除非企业指定,否则我们不会鼓励企业一上路就搞得这么专业。
因为这种成果看起来真的很美,很高大上,从我们的专业水准支持这样的成果是绰绰有余的,可是如果每门课都要达到这个标准,当老师布置完任务之后一般正常的企业能从职能部门手上收回几个课件?所以学员的可塑性其实和老师的标准是相对的,标准越高,对学员的可塑性要求就越高。我们在做项目的时候,一定会认真的研究在企业需要、学员可塑性和有限的项目时间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2、增加说服和引导。
如果根据学员的可塑性调节出了合适的标准,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呢?当然不是,如果我们预见到学员的可塑性存在一些问题,导师就要在说服和引导上多下功夫,能不能引起学员的共鸣和认同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这个和专业水平不是一个范畴的问题,因为可塑性不足的学员大部分由经验丰富的或聪明绝顶的构成,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通常你要找的是导师级的人物,如果你想让一个内容转了几手、拿着某个认证课程就出来卖时间赚钱的徒孙级讲师搞定这种问题,基本就准备项目变成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企业培训又一个鸡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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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无法协商,有争议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谁当原告,谁当被告一般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2、在财产分割上,一方的婚前财产仍然归一方所有,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而转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房产如何分割的具体问题张蕾律师将设专题,请大家后续关注。)
  
3、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协议离婚需要的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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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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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胡作非为的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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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渎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渎职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渎职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渎职罪当中。
渎职罪不可能由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不作为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因渎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渎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 30万元才能立案。这就说明在危害上渎职比玩忽职守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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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陷阱防范攻略
1、分次支付房款。购房者应该在二手房交易中预留部分房款,待卖方将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移后再支付该部分房款,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每逾期一天的罚金,在逾期多少时间后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赔偿金等事项。2、查明房屋产权。3、选中介。买二手房挑选中介要看中介操作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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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今年13,家里人老忽略我,我姐姐不管我,还以大欺小,他们都不想要我
[律师回复] 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规定:
(一)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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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人身险不可忽略的条款包括了哪些
[律师回复] 在人身险领域,很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因为投保人没有看懂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专家提醒有三类条款容易被投保人误解,假如投保人忽略了对这些条款的理解或者保险代理人没有耐心解释清楚,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很可能遭受侵害。
“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就好比“无理由退货期”,如果过了犹豫期再发现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而要求退保,就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设定的“犹豫期”一般为10天,但如何计算各家公司却不尽相同,所以投保人需要事先弄清楚。“犹豫期”一般是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日开始计算,但有部分险种属例外,如投连险。另外,也有一些公司是将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第11个自然日视作合同签收日,签收日起10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期满利益”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的“期满利益”条款通常是捆绑在两全险上的,投保人需要弄清楚“期满利益”,是返还累积缴纳的保险费还是返还保额是有息返还还是无息返还等等。当然,如果是返还保额那就是最划算的,因为大部分投保人累积保费都远远低于保额,所以投保人在选择重大疾病险时需要先弄清“期满利益”条款。
“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指的是如果超过保险费缴纳到期日仍未交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如果保单持有者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需要做出理赔而保单持有者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则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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