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劳动者权利的保障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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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浩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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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的,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上述规定为劳动者在劳务派遣过程的权利救济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解决了劳动者不知向谁主张权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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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等权利。那么实践中,该如何来保障劳动者的这些权利呢?要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此时又该如何来维权?针对这两个问题,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阐述。

一、如何对劳动者权利进行保障

劳务派遣单位经常利用劳务派遣过程中复杂的劳动关系迷惑劳动者,使劳动者不知道如何主张权利,也对主张何种权利感到迷惑,劳动者的权利由此受到了损害。为此,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派遣劳动者主张权利给予了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的,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上述规定为劳动者在劳务派遣过程的权利救济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解决了劳动者不知向谁主张权利的问题。

二、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怎么维护

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与用人单位因工资、保险、辞职、辞退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许多劳动者在想依法维权时因不知从何着手而茫然无措。现就有关维权的程序作一简要介绍。

(一)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以求达成和解。但是,需由双方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如果用人单位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即不能久调不决。另外,即使调解成功,调解协议也无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就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协商与调解程序,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逾期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由于仲裁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将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劳动者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果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那么自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仲裁时效停止计算,但停止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自结束调解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就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如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调解未达成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四)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直接起诉。逾期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往往都是处于下风的,因此他们的合法权利经常遭受用人单位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刻不容缓。要是你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话,可以通过律图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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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劳动者权利法律保障制度
第一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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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谋取暴利,欺骗消费者,对消费者进行骗人的投诉
[律师回复] 虚假宣传如何赔偿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1、虚假宣传赔偿依据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三倍赔偿标准  三倍赔偿是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中的内容,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假设你的购物行为发生于2014年3月15日以后,就可以获得价款三倍的赔偿,因三倍不足500元,你能获得500元的赔偿。  
3、十倍赔偿标准  十倍赔偿是针对食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所以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更大。显然,你的行为不受该法调整。  由此可见,经营者因为进行了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失,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必要的时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都迫使经营者承担起宣传他的商品的质量及商品生产者的信誉的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消费者因宣传的误导而上当受骗,有力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上是2018年虚假宣传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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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患者能申请低保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的,只要达到条件都可以的。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市、县、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核实。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另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
消费者如何鉴别“性能故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的“性能故障”,是确定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前提条件。如前两题所述,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15日内,只要消费者发现产品有“性能故障”,便可以选择三包责任方式,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那么什么是“性能故障”,它是怎样认定的呢  大家都知道,产品是满足人们特定需要的,它具有特定的功能,比如杯子能盛满液体,电冰箱能制冷、能保温、能贮存物品等,这些产品的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特定功能,就是产品的性能。如果产品的功能(部分)丧失或者(部分)失灵,就称为产品的“性能故障”。一般情况下,产品的性能指标可以用产品标准衡量,如果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就可以判定产品有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借助于产品的标准鉴别产品是否有性能故障,必要时也可以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者授权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鉴定产品是否存在性能故障。  为使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消费者也要自己掌握一些鉴定性能故障的方法,介绍如下:  

1)了解产品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达不到安全、卫生标准的产品就是存在性能故障的产品。目前国家的卫生标准、电气安全标准,儿童玩具、化妆品标准大多数是安全、卫生标准。  

2)使用产品时,观察它是否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比如买的杯子要能盛水,冰箱能制冷,缝纫机能缝纫。如果在正常条件下使用产品而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就说明产品存在性能故障。  

3)对比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明示的质量状况,看是否与产品本身的质量相符合。不符的,就可以认定产品存在性能故障。比如某消费者买到一日本原装电器产品,产品说明中明确告之该型号电器具有“卡拉OK”功能,而实际使用产品时没有该功能,这便说明产品存在性能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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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1、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2、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3、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4、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5、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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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怎样保障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劳动者合法权益怎样保障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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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凡由于违章搭乘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违章搭乘的人员:是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
②由于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三)责任限额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车上人员伤亡数多于投保座位数,保险人仅承担其中的投保座位数部分的赔偿责任。核定载客数:指汽车行驶证所载明的载客数。
(四)赔偿处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1)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及投保座位数计算赔偿金额。
(2)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对免赔率的规定相同。
二、车上货物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2)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违章载货:是指所载货物超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等。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三)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无过失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车辆与非汽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二)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无过失责任险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1)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与非汽车、行人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保险赔偿限额之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且已经支付给对方而确实无法追回的,保险人亦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赔偿责任加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2)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内的档次选择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每次保险事故无论损失大小,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令第89号发布)第七章第44条的有关规定:汽车与非汽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汽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非汽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四、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车载货物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3种。本附加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指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装载在保险车辆上的固体货物(对盛装液体和气体的容器视同固体货物对待),从保险车辆掉下,砸伤(亡)他人或砸毁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2)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掉落所造成的损失。(3)车载货物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4)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三)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无论保险事故损失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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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就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律师回复] 虚假宣传如何赔偿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1、虚假宣传赔偿依据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三倍赔偿标准  "三倍赔偿"是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中的内容,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假设你的购物行为发生于2014年3月15日以后,就可以获得价款三倍的赔偿,因三倍不足500元,你能获得500元的赔偿。  
3、十倍赔偿标准  "十倍赔偿"是针对食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所以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更大。显然,你的行为不受该法调整。  由此可见,经营者因为进行了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失,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必要的时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都迫使经营者承担起宣传他的商品的质量及商品生产者的信誉的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消费者因宣传的误导而上当受骗,有力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上是2018年虚假宣传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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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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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的权利保障
[律师回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破产法》第132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同时,企业在破产时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总之,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的条款贯穿整个《企业破产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力的权益保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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