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21
浏览10w+
陆玉凤律师
陆玉凤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294人
专家导读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ArticleTitle}

我国法律规定了非法占有农业地罪,在《刑法》中对此罪的规定仅限于罪名量刑。因此,司法解释对本罪法条中的一些关键性词语进行了解释,并且详细阐述了立案追诉标准。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律图小编在下文为您介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上述司法解释中主要是对法条中的概念性词组进行解释,比如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等。同样,在立案追诉标准中也对“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进行了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如果您对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还有其他疑问,我们律图平台的在线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1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8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一键咨询
  • 157****03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5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4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8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3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5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7****73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4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5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6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1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3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8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3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3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解释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们镇非法占用了我们的农用地,转给了开发商,而且每亩只给我们两千块钱的补贴,我想知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2、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国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司法解释是:当违反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并且造成了大量毁坏的情况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处罚的。在确定具体的处罚措施时也是需要根据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以及造成毁坏的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怎么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二、如何界定非法占用行为
非法占用行为
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如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等等。虽然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田(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二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其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48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二、如何界定非法占用行为
非法占用行为
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如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等等。虽然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田(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二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其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非法侵占农用地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二、如何界定非法占用行为 非法占用行为 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如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等等。虽然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田(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二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其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二、如何界定非法占用行为 非法占用行为 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如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等等。虽然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田(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二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其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8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法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2、《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该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该怎么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二、如何界定非法占用行为
非法占用行为
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如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等等。虽然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田(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二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其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应该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
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上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士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上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5号
  (2012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六条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8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职务侵占罪的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朋友被无缘无故的拘禁了,只因为阿姨反对朋友的恋情,我想了解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
9.
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
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知识阅读:[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48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非法买卖枪支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有什么?因为有些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是指《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枪支及枪支零件。《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体育竞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的猎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凶猛动物用的麻醉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是指用于上述枪支的各种类型、型号的子弹;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爆炸物,是指《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已失效)中规定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火线、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无视国家规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者修理、改装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未经批准私自出售、购买、交换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违反规定将枪支、弹药、爆药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非法邮寄,是指违反规定逃避邮检通过邮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寄出;非法储存,是违反规定将枪支、弹药、爆炸物藏匿于某一地点的行为,其显著特点是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本罪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是:
一、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一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二、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两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三、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发以上;
四、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达到前款各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