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清算人属于法定代理
二、清算人范围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前述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织的概念区别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实际上是具体从事清算工作的人员总和。
在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上,一般都规定由董事会成员担任清算人,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任命其他人员担任清算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6条规定相当于股份公司中董事地位的业务执行人来担任清算人,但是也允许由公司合同或股东会议委托他人进行清算;日本《商法典》第417条、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立法也作了与之相类似的规定。
西方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将清算人规定为公司董事,一方面是提高清算效率的需要,因为清算工作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在现代商业社会里,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变化,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已参与、干涉得越来越少,公司的经营主要由董事会负责,因此,由一个了解公司运作、熟悉公司业务的机构负责公司清算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由公司董事担任清算人也是强化董事责任的需要。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日渐分离,董事会权力逐步增大,对公司实际操控的程度也在不断深入,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乃至社会公众利益都有可能受到董事的侵害,因此,强化董事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近年来公司立法的一种趋势(如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原法修改的重点之一即加强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尽义务和相关责任),让董事对其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负清算责任,正是增强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心和忠诚义务的极好措施。
三、清算人的权利、义务
概括来讲,清算人的权利应当包括:了结公司现有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申请破产等。清算人的义务归根结底应当是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也就是公司清算人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清算人属于法定代理,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清算人有了解公司现有业务,清理公司现有债券,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对公司忠诚,恪尽职守,依法依规履行清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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