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对农村宅基地面积限制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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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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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滨州市对农村宅基地面积限制的规定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一向是政府管理的薄弱项目,中国是一个人口大省,就免不了需要建造许多住宅。因此当地政府就需要对该地的农村宅基地面积限制进行一个政策规定。那么滨州市对农村宅基地的面积管理是怎样的呢?律图为您进行解答。

一、宅基地的规划与计划

根据《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的住宅。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当纳入年度计划,实行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相挂钩的制度。

按规划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须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占补平衡”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该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宅基地的面积限额

根据《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三、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根据《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

(四)外来人口经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滨州市对农村宅基地的面积管理是怎样的呢?根据上文可知,农村宅基地面积限制可以由滨州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具体的情况,对申请农村宅基地的面积进行审批,但一定要限制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能划拨到别的行政区域里去。若是由于结婚或者搬迁需要申请新的宅基地的,政府可以同意审批。这就是律图为您所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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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
(四)外来人口经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年龄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示拟划定的宅基地,公示期限为十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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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四条 宅基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放线划定宅基地。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在持证的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原使用者不变,一户一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用地面积不超法定标准的,四至界线不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审批。除以上情况外所有翻建房屋都应按照程序进行报批。这些就是对滨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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