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的介绍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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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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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这个“农村的土地”中就包括了宅基地,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但地上的房屋因为是村民自行修建,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修建房屋的村民。

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的介绍

农村宅基地问题一直以来一直是一个社会的热门话题,受到很多人的关注。那么,大家知道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吗?只有了解相应的知识,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哦。下面,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方面的知识。

一、政策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 4 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 150 ㎡,四人以上户, 每增加一人,增加 30 ㎡,最高不得超过 200 ㎡。

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 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 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 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对 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 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 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签署 意见,加盖镇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 国土所颁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约定时间,持批准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 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后 30 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所按程序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各地区有政策不一样的可在评论跟帖,大家交流下。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政策规定、法律责任、审批程序等,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的疑问,大家可以在律图进行在线咨询,在线律师将会为大家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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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建好后要办理房产证的话,就要办理规划许可证了,办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是要有土地使用证。没有这2个证,是办不了房产证的。
  
二、如果不想办房产证,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是可以不办手续的。有土地证的话,办个规划许可证大概是半个月内能办好。
  需要去当地土地局所、住建所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并提交你重建的理由,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
但是现阶段一般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以,只要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一般都不会有人去做审批手续的,但是我建议您还是按照正规流程去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毕竟这个程序不难。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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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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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空宅基地如何补偿 1、按照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进行补偿。 2、按照地方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补偿。 3、拆迁主体不同,补偿也有所不同,村里拆迁,各个地方不同,建议参看村里的文件,如是国家补偿,也有相应补偿标准,但补偿对象应当是村集体,然后又村集体给你相应的补偿。 一、国家对宅基地是如何规定的 宅基地在制度层面,一般特征是“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等。宅基地制度过于侧重对农民福利的保障,导致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这样容易导致,集农民毕生积累建造的农房,由于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实现其资产信用功能,不能对扩大生产、更新住宅和规避风险提供支持。农民无论是建新房还是扩大生产、修建基础设施,均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而且,宅基地资源浪费日趋严重,超规定占地、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外出务工长期空置房、废弃地、闲置地等不断增多。由于宅基地不能流转,也没有退出的激励机制,所以宅基地长期处于增量不断增加,存量利用率不断降低的状态。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个人建房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因在办理农村个人建房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收取农村个人建房的任何费用,虽说经国土部门发放了土地使用证,但在征地拆迁时又同时安排了农民的新宅基地或还建了相应住房。其土地使用权虽说发生了位移或转变,但仍保证了居住,所以对宅基地进行了还建补偿。上述属合法用地范围,若不属合法用地或城市居民在农村购房均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应进行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三、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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