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责任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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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法人设立时的责任承担的设置决定了在法人倒闭后的责任承担的问题。2、按照大陆法系的制度设计,在进行清算前要求先宣布解散,即所谓“先散后算”。3、而英美法系则要求公司只有清算后才能解散,即“先算后散”。但都遵循着这样的设计思路:清算-注销-人格消灭
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责任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法人的责任

法人责任是指一种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法人的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人财产有限责任。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责任无疑应为法人的责任,应由法人来承担。但法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它不是静态的,而是在不停地动态地变化,法人从设立到后来的可能被撤销、解散或破产。

二、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责任

那么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法人的债务如何处理和承担,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1、法人设立时的责任承担的设置决定了在法人倒闭后的责任承担的问题。   

2、按照大陆法系的制度设计,在进行清算前要求先宣布解散,即所谓“先散后算”;

3、而英美法系则要求公司只有清算后才能解散,即“先算后散”。但都遵循着这样的设计思路:清算---注销---人格消灭。

三、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可见,企业只有在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灭,所以在法人人格消灭前的破产或清算,以法人财产来承担的也是一种法人的责任。

2、法人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的破产制度紧密相连,按传统的民法理论,破产是法人有限责任的必然结果,法人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法人资不抵债时,可能会导致法人的破产,只有通过破产制度的实施,才能将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落到实处。

3、我国的现行立法,仍采取的是法人企业负有限责任,可以宣告破产。法人的破产分为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适用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破产程序。一般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按法定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清偿对外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分配。因破产清算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且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法人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随着破产清算结束从而落到实处。

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第192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清算主体应是企业的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而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非公司制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或投资人,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国家授权投资设立公司的机构或部门,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或其控股股东,其它类型的法人的清算义务人是其开办单位或投资者。由于清算主体在清算过程中的主要职能和义务就是尽量保全企业的财产,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业的对外债权,从而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甚至增值。

从上文中可知:如果企业的法人要终止,是应该要办理登记注册等先关事宜,并且要公布出来,当公司法人代表宣布破产时,需要法人代表自己的财产来承担也算是法人的一种责任,但是当法人代表自己的财产无法弥补的话,就需要通过法律中破产的相关规定来解决,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责任相关内容,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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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第一条 甲方和乙方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以确立公正的交易关系,谋求互相的利益和业务的发展为目的,签定本合约。本合约未规定事项发生时,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1)对甲方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对甲方的清算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清算鉴证报告。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代理注销下列政府颁发的证照。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其他相关证照。
3、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做好下列工作:
(1)为甲方提供清算期间财务和税务咨询服务。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清算期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如不相容工作岗位安排不同的人来担当等);设置持证上岗的出纳员工作岗位。
(2)甲方应在经营期末20 年月日清点甲方的全部资产,提供清理后的全部资产明细清单。
(3)甲方应在清算期初提供公司经股东会批准的董事会关于解散公司、提前终止章程的协议等申请报告、并在决定解散公司后15天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于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天内在报刊上刊登公司解散的公告、及注销劳动登记证。
(4)甲方应及时划转足够的银行存款到纳税账户。
(5)甲方参加清算小组的人员应与乙方保持紧密联系,有序地完成甲方委托的业务。
第四条 服务收费及支付方法 乙方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后,合并收费元整。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解散时,在财产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时,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这时,公司清算就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偿还公司债务,一般没有先后顺序,但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
二、在催告债权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
三、在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破产清算代理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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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偿还公司债务,一般没有先后顺序,但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
二、在催告债权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
三、在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破产清算合并报表怎么做
[律师回复] 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合并报表应:一、子公司净资产亏空超过股东投资的金额。这一问题缘于母公司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投资减记至零,导致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子公司净资产巨额亏空缺乏对应关系。尽管《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将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具体如何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尚无明确规定,唯一涉及这方面的是财政部财会函(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按照该复函,在合并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时,应当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这一科目,以反映母公司尚未确认的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分担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减项,列示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前;在合并利润表上,“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加项,列示于“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之后。对此规定持赞成意见的一种观点(《合并会计报表研究》课题组,2001)认为,应分别设置“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和“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来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其中“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减项,“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则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按照这种观点,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并没有纳入合并报表,因为“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结转后必然增加合并未分配利润,与“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这一减项正好相互抵销,合并股东权益并没有因此受到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影响,合并净利润也不会因子公司的超额亏损而减少。不论是复函,还是上述观点所提议的处理方法,实质上都是基于“有限责任观”,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只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亏空的净资产无需由母公司承担,因而在合并报表上不需要体现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从个别主体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从合并报表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合并报表的编制目的。众所周知,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集团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这里所说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既包括正资源和正业绩,理所当然地也包括负资源(净资产为负数)和负业绩(净利润为负数)。如果以有限责任为由,不将超额亏损反映在合并报表上,显然有失公允,且极不稳健,也容易诱导母公司向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倾倒亏损”,据此夸大合并净利润和合并净资产。此外,合并报表本来就与“有限责任观”格格不入,如果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有限责任观”作为至高无上的准绳,那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毫无意义,合并报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2.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到底应归属于合并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的权益。超出金额以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非少数股东有义务且有能力予以弥补,均应冲减多数股东权益。如果该子公司嗣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东吸收少数股东的亏损份额补齐之前,所有这类利润均应分摊给多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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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与权责相关法规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部门经理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需合法注册。如需更换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公司运营顺利。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法律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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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变更法人代表需要清算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变更法人代表需要清算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能。法人代表是公司章程要载明的事项,公司股东大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
一、法人代表是公司的对外的意思表达机关,并不是公司最高的权利机关。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如果股东大会要变更法人代表,原法人代表是否到场,不影响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按《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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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与清算组主要区别
[律师回复]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财产、经营管理由总公司支配的组织机构,在性质上,分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公司,分公司设立时也不用完全照搬公司设立的程序。
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只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外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因此,分公司负责人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在非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也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分公司只有企业责任人的原因如下: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是附属机构,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没有的法人资格,更没有法定代理人,只有负责人;分公司的债务、税收等问题有总公司代为承担,分公司仅需每季度、年度提供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破产法人代表的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破产法人代表的责任是什么
一、公司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责任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二、公司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
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 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
(4)未到期的债权。
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很少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无权提出破产申请呢?我们认为,否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法律上并无根据。如果出现抵押权实现困难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偿的情况,有担保的债权人仍可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自主决定。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是否须经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除自由决定是否申请破产外,法律也规定了个别强制情况。《公司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实践上,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提交义务较债权人的申请多一些,下面列出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1、破产还债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指企业开办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如果是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还应由同意开办的外经委批准。
3、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及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资料,主要是指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4、计报告、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企业为他人、他人为企业的担保情况说明。
5、企业亏损情况的详细说明。
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7、资产状况明细表和资产处所说明表。
8、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的说明。
9、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成立合同等有关成立情况的材料。
四、破产的受理
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申报债权;如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申报债权。此外,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人民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移送至破产案件受理;破产案件受理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并且在三个月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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