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一些商业活动时,双方会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来保护各自的利益,这种合同因为一些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合同内容不能按时完成。小编将为大家分析一个合同效力的案列,以及效力的合同内涵是什么?希望大家仔细阅读。
一、合同效力的案例和分析
1、案例
某机械厂为推销织布机向某棉线厂设备股负责人行贿2万元,设备股负责人则背着厂主管领导与该机械厂签订了购买自动换梭织布机200台,价格54万元的合同。绵线厂主管领导发现后对合同不予承认,未能履行。为此机械厂以棉线厂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
2、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案中的其机械厂通过行贿手段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则,且有侵犯国家的利益,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效力内涵是什么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
2、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这样分析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可以解决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与后或期限届满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合同是双方签订时的约束,但是随着变化,合同效力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这些合同的合同效力是不同的。小编整理了一个合同效力的案例,希望大家能仔细阅读分析内容。小编也对合同效力的合同内涵做出了解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365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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