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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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

生活中我们常常要签订赠与合同,由此也引发出一个疑问,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大多数人对此都是一头雾水,许多人也常常将这两个概念搞混,实践性与诺成性是两个相反的概念,那么究竟赠与合同属于哪种类型,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专家学者们争议很大。小编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为例外。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其根据就是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条规定使赠与合同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规定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以赠与财产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这与《合同法》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进行规定是相违背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后法优先。更何况前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效力明显低于作为法律的后者。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观点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及立法本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的表述,赠与合同应属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应当是合同的一般形态,任何合同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法律也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交付标的物可以成为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实践合同的规定主要有三种:

(1)客运合同;

(2)保管合同;

(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如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法律没有对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其规定又与一般诺成合同相似,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否认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法本意赠与合同应是诺成性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合同是没有生效的。赠与人如果不想将财产赠与给受赠人,直接不向受赠人交付财产就行,根本用不着法律再规定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赠与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被撤销,也就是属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赠与财产在经过公证后,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赠与人都不能撤销赠与。这是基于公证的性质决定的,经过公证的合同更能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因此法律才加强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保护。当然公证本身违法被撤销是另外一个问题。

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赠与财产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该规定意思并不是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赠与合同无效。而是强调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如房屋其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是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那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当然经过公证的除外。司法部制定的《赠与公证细则》第7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司法部制定的《赠与公证细则》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由此可见,关于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这个问题,由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的,诺成合同为它的例外,法律对此也做出了相关介绍和规定,赠与合同一般都是需要书写一份正式的赠与合同,小编建议您最好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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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不知道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想问问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1、不能滥用任意撤销,是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任意(无损失)撤销。所谓任意撤销题主以为必须是无损失的,实践中,如果受赠与人的信赖利益被证明产生了损伤,赠与人一样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赠与包含了一诺而成的意思,这是法律对社会社交习惯的适应,保护了受赠人合理合法的期待利益,既然有期待利益,就应当视为一诺而成而非实践。(在扩张效应里,赠与合同在受到公证后延展了公信力边界,使得任意撤销权消灭;对于公益组织的赠与也扩展了赠与合同的公信力边界)
3、所谓任意撤销其实并不正确,由于受赠人没有与赠与人相符的付出,也就没有对等义务,在撤销之时赠与人对受赠人赔付对等义务的损失为0,也就是无损解约。但是由1可知,特定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综上,如果赠与为实践合同,将无法保证受赠人的信赖利益,也无法保证具有公益性的组织在被承诺捐赠时所产生的社会公信效果。因此赠与的诺成性在相对人是社会公益性组织的时候最大化,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现在,作为诺成合同的赠与合同,一方面最大化保证公益赠与行为,一方面差别化保障受赠与人的信赖利益(对价保护),一方面对无需保护的受赠人不予保护(实际上也就是和实践合同的最终结果价值一样)。
你好,我爷爷去世前和保姆有一个赠与合同,现在人已经不在了,现在还有问题要处理,请问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呢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专家学者们争议很大。比较主流的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为例外。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其根据就是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条规定使赠与合同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何在
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我们《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
以上是我对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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