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侵权事件,农民工怎么样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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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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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程序。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遇到侵权事件,农民工怎么样维权?

农民工经常面临侵权事件,农民工怎么样维权: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

国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强势企业与弱势员工力量对比悬殊,本来就不平等。面对《劳动合同法》和强势企业的种种招式,广大员工必须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1、入职前,先签约。

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因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前者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工亡等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法律,待遇较高,赔偿数额较多;劳务关系(如装空调、雇保姆、学生打工)适用《民法通则》区分过错责任,按民事赔偿处理。

2、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

用人单位不得设定担保或者收取抵押金,也不得扣押身份证或毕业证书。合同中如出现“工伤责任自负”、“试用期内不能结婚”和“合同期内不能怀孕生子”等条款违法无效,而且自始无效,就算双方签字了也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滥用“试用期”、“学徒工”,使用廉价劳动力了。

3、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2008年以后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员工续签永久合同。由于一些员工的合同期限并未到期,企业要与员工重签合同,就会面临职工拒签的法律风险,由此承担违法用工的责任。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

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5、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

工会是“职工之家”, 加入工会,就如回到温暖的家,一旦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会组织维权。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各级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致力于解决实际困难。《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

老板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否则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钱没有讨到手,自己先锒铛入狱。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书、花名册、电话簿、工资单、工资卡、出勤卡、工作牌号或者工作量单,必要时请同事出来做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农民工为我国的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群体也十分庞大。农民工朋友一定要明白遇到侵权事情发生,农民工怎么样维权。要提高自身素质,学法用法。入职时要签订好保管好劳动合同,对其中条款要清晰明白。还要学会依靠组织,加入工会等等。总之,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查处力度很大,但是我们自身还要从各方面来提高自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韶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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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网络侵犯著作权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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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遇工伤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民工遭遇工伤怎样维权问题解答如下, 农民工遭遇工伤如何维权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一、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
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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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遇工伤能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民工遭遇工伤能怎么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民工遭遇工伤如何维权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一、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
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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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遇工伤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民工遭遇工伤如何维权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一、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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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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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发该怎样办,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回复] 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经常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在这类问题越来越多的时候,农民工就应该要学会维护个人的权益,避免自己一直受欺负。那么,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发怎么办,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发怎么办,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要冷静理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受到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
2、要学会用法律维权。
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要求各地,重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把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钱,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补清所拖欠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据了解,北京市劳动部门加强了劳动执法监察,特别对拖欠农民工资的,举报一件就要查处一件。
二、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文件和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368号)
1、2003年,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1号)
2、《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2003]92号)
3、《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2003]94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3年《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劳社部发[2003]27号)
5、司法部、建设部在2004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368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监察部等九部委在2005年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05年劳社部发[2005]23号)
8、2006年1月3日,全国总工会《认真学习贯彻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9、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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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对于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什么待遇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③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别严重的按60%发给。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②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③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三、进行工伤索赔时,需要注意下列细节
1、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2、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③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别严重的按60%发给。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②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③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三、进行工伤索赔时,需要注意下列细节
1、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2、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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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对方不同意赔偿。则可以选择报警,将你的所有经过细节阐述清楚,让警方介入此事。有必要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严惩此类作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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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报工伤保险报销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农民工未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要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农民工领取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后,可以向劳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如果是在建筑工地受伤,还可以向业主单位和建设主管投诉。
罗浩律师建议:农民工维权的难点在于缺乏证据,农民工应注意保存工作及工资领取的相应证据,以便维权时能说得清楚,避免因缺乏证据维权失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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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一、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4.4元。
最新农民工维权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4)行政复议。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6)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人民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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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权农民工工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民工遭遇工伤如何维权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一、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21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21年6月25日出院,2021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 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21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 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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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4.4元。
农民工维权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民工维权途径有哪些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4、行政复议。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6、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人民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范围
(一)以农民工为一方当事人的拖欠工资或劳动报酬案件;
(二)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四)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及工伤认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和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六)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纠纷案件;
(七)其他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的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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