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有什么意义?

最新修订 | 2024-07-23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合同台账涉及的管理岗位。同一份合同,不同的岗位分管,基础信息须一致。各岗位的台账内容与合同每个季度核对一次,核对时,逐个合同签字确认。激励。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管理是全岗位的管理。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管理。
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有什么意义?

一、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一)合同台账涉及的管理岗位:业务内勤、采购/销售会计、合同管理专员。

(二)基本要求:

1、同一份合同,不同的岗位分管,基础信息须一致;

2、各岗位监管的合同要素(电子表格体现为字段)不同,侧重点不一样,要做好合同内容的分配,即每个岗位关注哪些合同要素,要作出一个分配表;

3、各岗位交叉职能是管理重点,防止人人应管但无人管的真空,与开票、回款有关的事项都是核心利益点,要做好跨部门交叉与牵制;

4、各岗位的台账内容与合同每个季度核对一次,核对时,逐个合同签字确认;

5、已经结束的合同,逐个按合同进行数据统计,然后与财务核对,存在合同约定利益与实际利益差异的,须核实原因;

6、新增合同、新增补充协议要作为专项进行核查。

7、每个合同一年至少做一次“合同体检”,核查合同执行进度、价格及盈利状况、存在的问题、有无扩展的机会、是否存在违约风险、是否存在不续约风险。

8、每季度或每个月做一次产品或服务与“甲方“的匹配度测评,防止因产品问题导致合同风险。

9、预警,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须立即通报管理层:甲方超过信用期限未付款、甲方拒收发票、多次出现抱怨的,预警前须调查清楚问题出现的原因、解决问题的预案。

(三)激励

1、合同、合同台账、财务开票额与回款额/付款额,三方不核对的,涉事岗位逾期一次负激励300元。

2、出现合同风险不预警的每发生一次负激励500元。

3、台账数据彼此不一致/与合同不一致/与财务不一致的每次负激励500元

二、合同管理办法有什么意义?

1、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许多企业的领导者非常重视企业管理工作,但是他们不知道合同管理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同他们谈营销管理、质量管理,口若悬河,侃侃而谈;但是一同他们谈合同,变无话可说,仿佛合同管理与他从事的企业管理无关,只是律师公司法务部门的事情,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企业管理说到底是对企业行为的管理,是对利润目标的管理,是企业获取利润的管理,而合同直接关系着企业的收支,是企业利润的载体,如果不管好合同,如何管理好企业?

中国过去很长时间实行计划经济,企业对合同重视不够,企业领导者不善于应对合同,更谈不上合同管理。某些企业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内部管理一团糟,有时一个小办事员就可以随意“拍板”,任意处理合同中的重大事项,仿佛他就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领导者应当认识到合同管理师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会利用合同管理下属的行为,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实际上,企业的经营过程,就是企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过程。

2、合同管理是全岗位的管理

在许多企业,一谈到合同管理,企业的领导者或业务部分往往会说,“这是法务部门的事情,我不太清楚。”,或者说“我们企业聘请的有律师,专门负责企业合同的审查和管理”。似乎合同管理与他或其所在部门,岗位无关。其实这是不对的,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绝对不只是法务部门或者律师的事情,也不是一两个部门或者岗位的问题。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不是谁管谁不管的事情,而是各个部门和岗位面对一份合同时,部门与部门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既相互协作又相互监督的问题。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应当知道他们的权利是什么,他们的责任是什么。

公司法务部门或律师可以起到负责和牵头的作用,但合同管理却应当是各有关部门和各岗位共同的事情。

企业的合同管理,应当由从头到尾的所有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共同参与,只有这样实现企业的合同利益才有保障,否则,一个部门或岗位缺失,都有可能无法实现企业的合同利益。为实现企业的合同利益,企业必须对合同施以全部门、全岗位的共同管理。

3、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管理

在企业内部,当我们谈到合同时,往往容易将合同书混为一谈。其实,对企业来说,从合同管理的角度讲,合同书是合同书,合同是合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合同书是记载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是一个固定化、静态的东西,而合同是合同书所记载的内容从发生到发展最后到完结的过程,是动态的。简单的说,合同书是合同的载体,是合同最终形成的书面的材料,而合同是合同书的实质,一系列与合同有关的行为共同组合的最终结果才形成合同书。合同管理应当是对合同从发生到发展,最后到完结的全过程的管理,只有对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才能对合同进行有效地管理,才能实现企业合同管理的目的。

合同管理办法是企业用于规范管理合同的相关制度,在不少企业中都是存在的,当然,合同管理办法同时也并非是千篇一律的,企业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部门情况来进行设置,优化管理制度,使其更加适合本企业的运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宿迁律师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7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0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有什么意义?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1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1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0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8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4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4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6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5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4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6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8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5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4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1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6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宿迁134****8813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52****305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88****894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内容有哪些?
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内容有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不得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等。具体情况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公司高管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高管忠实义务协议内容是什么?
高管忠实义务协议内容是不可以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擅自将公司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者是为他人担保、不得滥用职权等等,作为一个公司的高管,要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刑事、民事或者是行政处罚。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最近想了解关于管制刑方面的内容,对此,我想知道管制刑的内容有哪一些。有什么定义的依据呢
[律师回复] 继79年刑法规定了管制刑以来,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作为主刑之一加以保留,但对管制刑作了较大的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在于管制刑的执行上,主要表现在:取消了有关罪犯必须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者工作”的内容;将原来规定的“迁居或者外出须经执行机关批准”,改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增加了有条件地停止行使公民的言论等自由权利和限制会客的两项内容。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以上就是管制刑的内容有哪一些呢,有什么定义的依据呢的回答。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0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银行内控管理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银行内控管理需要注意提高对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有效的、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内控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具有独立性、权威性的监督检查机构。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建立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有关当事人需要注意具体的情况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
10w+浏览
金融保险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十八条:业主会议规则的内容
[律师回复]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等事项作出约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业主利益的机构,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关于业主大会的职责以及业主大会会议,条例在第11条以及第12条到14条作了规定。但是如果要让业主大会顺利运转,还需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同时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己组织起来行使财产权的机构,其内部的运作机制也自然应当由其自己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负责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然可以就其组成等作出决议。条例尊重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就上述这些事项作出规定后,就可以避免缺乏可资适用的规则。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业主大会是会议性质的决策机构。因此,业主大会的基本议事形式是召开会议,以讨论议案和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依据条例第13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但是在何时应当召开定时会议,条例留给议事规则自行规定,这也是考虑到定期会议的召开需要依据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形,不宜由法规强行规定,也没有这个必要。从我国相当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实践看,往往规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又通常在每一年的第一季度召开。因为此时召开,便于审查批准本年度的物业管理计划及预算和前一年的物业管理决算。此外,条例仅仅规定了召开临时大会的一种情形,议事规则可以根据业主的考虑与需要增加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与要求。除了规定业主会议的召开时间之外,议事规则还可以对于会议的形式作出规定。例如,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物业使用权人派代表列席等等。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业主会议如何形成一个有效的决议是表决程序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在工作程序上应当经过这几个阶段:
(1)提出议案;
(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
(4)公布会议决议。因此议事规则不可避免的需要对于上述这些阶段做出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何人享有提案权做出规定,特别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各自的提案权规则有必要进行明确。议事规则对于如何审议议案也应做出规范,例如与会业主是否分组讨论、提案人是否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是否进行全体的讨论程序,等等。议案经审议后,会议主持机构应当如何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会议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还是其他的表决方式,形成会议决议后应当在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予以公布,这些都迫切需要议事规则给于具体的规定。  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的投票权也就是表决权的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能否形成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但是如何计算业主的投票权却是议事规则应当予以明确的。综观不同的物业管理的规定,业主表决权大致有以下计算方式:
(1)以业主所拥有的物业权利份额来计算,每份业权份额拥有一个表决权。例如,我国有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业主大会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10平方米的,5平方米及5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5平方米的不计票。
(2)不区分每个业主所拥有的物业份额,每个业主都享有相同的表决权。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投票权的计算按照每一户一个投票权的原则进行。  有的物业管理法规为了避免大业主享有较大的表决权,导致小业主的利益可能得不到较好的保护,还对个别业主所掌握的投票数额作出控制性明确规定:例如当任一业主的投票权占全体业主全部投票权的1/5以上时,其超过1/5部分不予计算投票权,这样可以防止少数大业主任意左右业主大会,同时也可以平衡大小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条例第16条有所涉及,但是还不够周全,也有待于议事规则作出约定。
首先,议事规则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人数,这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结合管理工作任务来决定;
其次议事规则还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的消极资格。也就是说排除某些业主担当委员,例如,可以规定担当过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并对于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业主不得出任委员等。再如,业主委员会中是否需要设有专业的财务与法律事务委员,委员会的副主任的人数以及分工等等,议事规则也都可以做出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应当由议事规则约定,同时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否可以连选连任议事规则也最好加以明确。  除了上述的这些事项,议事规则还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其他事项。例如业主大会撤换和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以及条件。例如规定,经1/5以上有选举权的业主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议案,经有投票权的业主过半数同意通过,罢免决定生效。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00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中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律师回复]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等事项作出约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业主利益的机构,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关于业主大会的职责以及业主大会会议,条例在第11条以及第12条到14条作了规定。但是如果要让业主大会顺利运转,还需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同时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己组织起来行使财产权的机构,其内部的运作机制也自然应当由其自己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负责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然可以就其组成等作出决议。条例尊重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就上述这些事项作出规定后,就可以避免缺乏可资适用的规则。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业主大会是会议性质的决策机构。因此,业主大会的基本议事形式是召开会议,以讨论议案和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依据条例第13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但是在何时应当召开定时会议,条例留给议事规则自行规定,这也是考虑到定期会议的召开需要依据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形,不宜由法规强行规定,也没有这个必要。从我国相当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实践看,往往规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又通常在每一年的第一季度召开。因为此时召开,便于审查批准本年度的物业管理计划及预算和前一年的物业管理决算。此外,条例仅仅规定了召开临时大会的一种情形,议事规则可以根据业主的考虑与需要增加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与要求。除了规定业主会议的召开时间之外,议事规则还可以对于会议的形式作出规定。例如,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物业使用权人派代表列席等等。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业主会议如何形成一个有效的决议是表决程序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在工作程序上应当经过这几个阶段:
(1)提出议案;
(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
(4)公布会议决议。因此议事规则不可避免的需要对于上述这些阶段做出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何人享有提案权做出规定,特别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各自的提案权规则有必要进行明确。议事规则对于如何审议议案也应做出规范,例如与会业主是否分组讨论、提案人是否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是否进行全体的讨论程序,等等。议案经审议后,会议主持机构应当如何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会议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还是其他的表决方式,形成会议决议后应当在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予以公布,这些都迫切需要议事规则给于具体的规定。  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的投票权也就是表决权的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能否形成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但是如何计算业主的投票权却是议事规则应当予以明确的。综观不同的物业管理的规定,业主表决权大致有以下计算方式:
(1)以业主所拥有的物业权利份额来计算,每份业权份额拥有一个表决权。例如,我国有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业主大会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10平方米的,5平方米及5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5平方米的不计票。
(2)不区分每个业主所拥有的物业份额,每个业主都享有相同的表决权。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投票权的计算按照每一户一个投票权的原则进行。  有的物业管理法规为了避免大业主享有较大的表决权,导致小业主的利益可能得不到较好的保护,还对个别业主所掌握的投票数额作出控制性明确规定:例如当任一业主的投票权占全体业主全部投票权的1/5以上时,其超过1/5部分不予计算投票权,这样可以防止少数大业主任意左右业主大会,同时也可以平衡大小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条例第16条有所涉及,但是还不够周全,也有待于议事规则作出约定。
首先,议事规则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人数,这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结合管理工作任务来决定;
其次议事规则还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的消极资格。也就是说排除某些业主担当委员,例如,可以规定担当过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并对于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业主不得出任委员等。再如,业主委员会中是否需要设有专业的财务与法律事务委员,委员会的副主任的人数以及分工等等,议事规则也都可以做出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应当由议事规则约定,同时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否可以连选连任议事规则也最好加以明确。  除了上述的这些事项,议事规则还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其他事项。例如业主大会撤换和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以及条件。例如规定,经1/5以上有选举权的业主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议案,经有投票权的业主过半数同意通过,罢免决定生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注意的内容有哪些
1、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2、履行标的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先合同义务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先合同义务有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内容
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
赡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那赡养义务包括哪些呢?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先契约义务的内容包括?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的含义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的特征
1、先契约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契约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契约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契约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先契约义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保护对方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损害的义务。任何人均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义务,违反之将负侵权责任。在缔约接触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可能遭受损害,前者如去商场购物被货架砸倒致伤,后者如去饭店就餐因服务员过失将污油洒在新穿之衣所致损失,此类损失实为与契约无直接关系的利益损失,但双方为缔约而接触磋商的关系实不同于一般关系,理应给在其支配范围内对方人身、财产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违反的结果必将是一般侵权责任之外的缔约过失责任。这里应注意的是,德国判例历来认为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受特别保护的并不限于当事人双方,与当事人一方有福祸与共关系之第三人亦在保护之列。
(二)避免对方订立“不当”合同的义务。这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可以利用合同获得利益,而是指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当事人必须对对方合理期待的一些关于合同标的物等特殊情况的信息作如实的告知,不能恶意隐瞒更不能虚假告知进行欺诈。这并不限于对方明确要求提供的信息,在一方的期待与另一方的获利目的之间,应公平依诚信原则确定告知的内容。此种分类在我国突出的问题是虚夸不实广告充斥,如楼房买卖过程中广告里天花乱坠,签订合同后发现差距很大,而合同中又没列明广告中的条款,致使购房者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保护对方避免因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遭受损害的义务。当事人为达自己所需开始缔约接触磋商是人类正常生活一部分,合同有效缔结固然可喜,但因各种原因致合同不能有效缔结亦属正常。不能强求缔结合同,否则有违意思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此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亦应依据“自承损失之原则”而由自己负担。但一方当事人因自己行为导致对方产生合同会有效缔结的合理信赖,对因合同未有效缔结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自应予以赔偿。故当事人于缔约过程中须负担不让对方产生这种会招致损害的“合理信赖”的义务,如应告知对方合同成立后须审批方能生效、不得声称自己并不享有的代理权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0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后合同义务有哪些内容?
后合同义务是义务终止后,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的义务。后合同义务中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有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合同事宜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夫妻义务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夫妻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一、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三、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四、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五、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二、夫妻权利的内容有哪些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长期夫权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四、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有什么意义?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