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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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民法典》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4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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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并不是很鲜为人知的一种质押方式,但是其风险较大,质押人很多时候会无力还股权质押贷款。所以实际进行的股权质押贷款并不是很多,但是如果我们真的遇到了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怎么办?下面,律图的小编就为各位讲解一下具体的处理办法。

一、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如下:

有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股权质押权利,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操作。

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民法典》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民法典》第4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关于股权质押相关内容的补充介绍:

(一)股权质押贷款成银行禁区,大部分银行停做这一业务

随着股市的大跌,各银行就对股票质押贷款严加防守,大部分银行都停做了这一业务,即使现在还在做的,业务量也微乎其微。一些银行表示,现在执行的风控标准还是去年股市大跌后调整的那一套,虽然没有明文叫停,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分支行都自觉不碰这一业务,申报上去的项目也很难通过审批,所以算是名存实亡。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质押合同的法律规定:目前,全国性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有一家,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该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上海深圳两个分公司,中登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股权(表现为股票)均在中登公司进行登记,中登公司根据股票在证交所的交易情况,每日更新上市公司股权状况;非上市股份公司也可以选择委托中登公司进行股权登记。

除中登公司外,还存在一些区域性的股权登记结算公司——如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公司等——它们也可以为托管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转让见证及相关服务。因此,可以这样说,全部的上市公司以及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甚至部分有限责任公司,都可能存在股权登记托管的情况。以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登记应当向公司委托的股权登记结算机构提出。

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民法典》第429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民法典》第443条关于股权质押也明确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综上所述,针对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质权人可以对股权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同时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妥善的处理。并且随着股市的跌落,不少的银行在股权质押贷款这一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是慎之又慎的,实际进行的交易也比较少。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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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怎么办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怎么办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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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如何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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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票质押利息多少什么是股票质押
[律师回复] 1·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2·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提供股票质押贷款。 借款人以 自营证券作 质押担保, 质押物为按规定可用于 质押的流通 A股、 证券投资基金券及 上市公司 可转换债券。
3·依法设立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向银行当地分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经营稳健,与我行合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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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贷款,还可贷款吗?股权质押贷款是需要注意什么?
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之后不可以再进行贷款,需要偿还之前的贷款后才能进行再次贷款。注意事项1、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2、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3、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4、不得约定流质条款。5、必须进行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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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怎么办
王某10月26日向李某借款400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月26日,以被告所占有的某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并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则自愿将该40%的股份转让给李某。还款日到期后,由于王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又自愿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承诺将其所占有的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并全权委托李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当李某要求王一同去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王某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李某遂诉至。
观点
认为,王某自愿将其40%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并全权委托李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实际上是双方均同意王某以400万元的对价将该40%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只是王某不协助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才导致纠纷的产生,因此本案属股权转让纠纷。
律师说法
(一)、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二)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但是在本案中,王某向李某借款,到期未还后,自愿将其40%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并签发委托书全权委托李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该委托书实际上是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即王某自愿将该某公司40%的股权以4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李某,王某转让股权的意思十分明确,就是要求将借款与股权相抵,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清,各不相欠。自王某签发委托书时起,他们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转化为股权转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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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能否贷款
股权质押后仍可申请贷款,需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正式申请,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明细及财产处置权者同意的证明文据和保证人担保的申明材料。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即可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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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能否贷款
股权质押后仍可申请贷款,需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正式申请,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明细及财产处置权者同意的证明文据和保证人担保的申明材料。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即可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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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意思,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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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含义,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朋友在刚毕业的时候就和别人一起开了一个公司,现在他是股东想要质押股权,请问股东股权质押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经出借人___________与借款人____________充分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____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出借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出借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 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出借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出借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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