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并不是很鲜为人知的一种质押方式,但是其风险较大,质押人很多时候会无力还股权质押贷款。所以实际进行的股权质押贷款并不是很多,但是如果我们真的遇到了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怎么办?下面,律图的小编就为各位讲解一下具体的处理办法。
一、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如下:
有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股权质押权利,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操作。
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民法典》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民法典》第4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关于股权质押相关内容的补充介绍:
(一)股权质押贷款成银行禁区,大部分银行停做这一业务
随着股市的大跌,各银行就对股票质押贷款严加防守,大部分银行都停做了这一业务,即使现在还在做的,业务量也微乎其微。一些银行表示,现在执行的风控标准还是去年股市大跌后调整的那一套,虽然没有明文叫停,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分支行都自觉不碰这一业务,申报上去的项目也很难通过审批,所以算是名存实亡。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质押合同的法律规定:目前,全国性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有一家,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该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上海、深圳两个分公司,中登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股权(表现为股票)均在中登公司进行登记,中登公司根据股票在证交所的交易情况,每日更新上市公司股权状况;非上市股份公司也可以选择委托中登公司进行股权登记。
除中登公司外,还存在一些区域性的股权登记结算公司——如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公司等——它们也可以为托管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转让见证及相关服务。因此,可以这样说,全部的上市公司以及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甚至部分有限责任公司,都可能存在股权登记托管的情况。以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登记应当向公司委托的股权登记结算机构提出。
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民法典》第429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民法典》第443条关于股权质押也明确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综上所述,针对股权质押贷款无法还款质权人可以对股权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同时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妥善的处理。并且随着股市的跌落,不少的银行在股权质押贷款这一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是慎之又慎的,实际进行的交易也比较少。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