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办理机构及其办理材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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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4、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股权质押办理机构及其办理材料有哪些?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股权质押办理机构及其办理材料有哪些?

请至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您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所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查询单(仅针对有限公司):

(4)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5、股权质押书面合同;

6、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盖章,可与出质人持股证明合并提交)。

7、股东会决议

8、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有特别说明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9、查档案(查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情况)

综上所述,关于股权质押办理机构及其材料有哪些这个问题,我们要到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准备好《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权质押书面合同以及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进行办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芜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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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押怎么做
股权质押流程,具体如下所述:
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股权质押一般同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质权。 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办理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
二、需要哪些材料
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具体如下所述: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要求:
(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
(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6、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7、股权(出质)合同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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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须材料: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3、质押合同及公证书。4、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5、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流程: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部。托管部收取手续费。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质押冻结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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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长经营期限(
1)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
3)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4)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2、变更经营范围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
(3)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3、变更内外销比例
(1)关于变更内外销比例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变更内外销比例的决议;
(3)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4)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1)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2)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3)工商局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证明文件。
(4)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5、投资者名称变更(1)关于变更投资者名称的申请报告;(2)董事会关于同意投资方变更名称的决议;(3)中方投资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正本)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及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方投资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国或地区企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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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合并(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2)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3)各公司合同、章程;(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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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商投资企业分立(1)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2)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3)公司存续分立或解散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签订的协议;(4)公司合同、章程;(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及债务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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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经过初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由检察长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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