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效力哪个优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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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通说: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效力哪个优先?

一、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具体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质押权与留置权法律效力的先后顺序

通说: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抵并根据实际分为以下情形:

1、先质后留

即在质物上设定留置权。

(1)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这种情况,原则上留置权优先,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哪一权利行使,因为此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身份是重合的。

(2)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为保存质物等原因,将质物交给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他人取得留置权。这种情况,留置权优先。

2、先留后质

即在留置物上设定质权。

(1)留置权人在取得留置权后,又将留置物出质。如前述留置权人“先留后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情形,质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

(2)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设定质权。这种情况与先质后留的第一种情况处理相同。

3、同时质、留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所以,质押权与留置权虽然法律概念上意思相近,但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主要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以及法律关系客体和权力的实现消灭方面存在着差异。二者的法律效力先后顺序大家可以参考我们上述提到的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分析。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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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性质比较特殊,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即本案丙修理厂,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即本案的小轿车。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而不在于用益,所以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并非产生于当时人之间的约定,如本案中只要甲公司未付修理费,丙留置该车,留置权即产生,而无须双方当事人约定,因此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而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根据我国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法原则,留置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另,留置权一般是由于留置权人就标的物提供了材料或者劳动而未得到适当补偿而产生的,即留置权人首先进行了保管、运输、加工、修理等劳动,而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加了或标的物的价值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果没有这种直接针对于标的物的劳动,则标的物的价值受损,其他物权亦难以实现。困此,留置权担保之债实际上为其他债权之受偿创造了条件,因而它应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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