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有什么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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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瑞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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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特征:1、工程项目复杂性程度高、造价高。2、外部环境变化大,项目不确定性程度大受外部环境影响大。3、实行目标管理使项目稳定。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目标较易明确,多实行目标管理。4、工程项目管理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
什么是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有什么特征?

一、建筑工程管理的要素

1、质量管理工程管理的核心是质量管理。

2、设计质量与施工工艺工程优劣的重要质量要素是工程的设计质量与施工工艺水平。

3、进度管理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工程特点制定出一份较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有设计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以作为施工进度的具体指导原则。

4、投资控制每项建筑工程都需大量的资金,其中相当多的项目都是由政府出资或银行贷款的工程建设,住宅建设则多数来自住户的集资。

二、建筑工程项目的特征

1、工程项目复杂性程度高、造价高复杂性程度高建筑工程造价高,参与人数多,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都比较大,时间长,所以相对于其它的项目而言,其复杂性程度高。

2、外部环境变化大,项目不确定性程度大受外部环境影响大。

3、实行目标管理使项目稳定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目标较易明确,多实行目标管理。

4、工程项目管理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正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多年,但与国外先进的管理尚有一定差距。由于缺乏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现代的项目管理工具也不能有良好的应用条件。

三、对建筑工程有效管理的几点建议

1、要把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加强工程管理的重点施工企业要按照工程对劳动力的需求状况,在各建筑之间,对现实的和潜在的劳动力进行周密计划,有效流动,合理调配,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效率。

2、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约束和监督四大机制要致力于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竞争、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在建设一流工程的同时,努力造就一支一流的施工队伍。

3、加强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成本管理是建筑管理的核心,要建立成本管理的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把公司作为建筑成本管理的中心,负责合同成本目标的总控制。

以上就是对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大概介绍。通过阅读上面的文字,相信你对上面是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有了一定的认识。实行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是推进项目管理创新,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的一种有效方式。以此为标准,可以带动企业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为实现也国际接轨迈出了第一步。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三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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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原则是什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建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规定: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是什么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建筑工程发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建筑工程承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发包而言的,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由此可见,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该签署书面合同,并且按照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发承包,建筑工程划分为多个子工程,由不同的施工单位完成,有利于保障工程的质量,减少施工纠纷。这就是小编总结归纳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和原则的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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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和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当以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非招标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依据订立合同。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详见第五章。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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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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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特殊工种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业特殊工种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桩机操作工、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仅指没有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相关机动车型驾驶证的人员)等。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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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是免征建筑费还是建筑工地税
[律师回复] 免征的是开发商的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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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违章建筑土地管理局会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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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当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当地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当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拟定当地有关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办法、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当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从事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申报、登记发证和矿业权转让审查、申报登记;承办对外合作区块的依法审核、报批事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当地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并负责审核报批事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压覆矿床情况进行调查,并办理申报压覆矿产储量登记手续;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地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及其他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税费征收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一)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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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种属于建筑工程特殊工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工种属于建筑工程特殊工种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
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
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
5.矿山救护作业;
1
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
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建筑工作人员是属于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建筑木工不是特殊工种,常见的特殊工种有: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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