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手续需要哪些证件,相关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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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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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全款买房需要材料:已婚人士需要:夫妻两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单身人士需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单身证明。贷款买房需要证件:已婚人士结婚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以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工资卡流水、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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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一直是大众关注的问题,谁都想尽快为自己安置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是买房时我们又处处遇到问题和麻烦,接下来律图将对,买房手续需要哪些证件、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手续、贷款买房需要的证件、买房所经的过程手续等一系列关于买房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关于买房手续的相关问题

1、如果是单身要提供未婚证明; 到民政局开未婚证明(提供材料) A身份证; B户口本 C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有时可到社区居委会开未婚证明;

2、如果是外地户口,要提供厦门籍人士的担保证明; 对户口为非厦门籍的买房人,除非是一次性付款,否则到银行贷款时,各家银行都会要求买房人必须提供一名厦门籍并有正常稳定收入的人作还贷担保人

3、如果是老人的拆迁安置房,还需要追加年轻人作为户主之一才能够取得银行的贷款对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银行要求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贷款人,必须追加一名比较年轻的直系亲属作为共同的还贷人;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手续

1、申请前,申请入应根据所购房产价格和自己的收入状况,计算一下自己的贷款数额和还款期限。按照规定,申请人的贷款额不能超过房产价格的70%,且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 25年。

2、申请必须取得一种贷款担保,这是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回笼。担保方式主要有四种:

①、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

②、财产抵押担保加购房综合保险

③、财产抵押担保

④、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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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借款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审核材料。这些材料包括:

①、有效居留证明

②、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③、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的信函

④、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初审。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对贷款的担保方式也加以确定。

5、调查。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向。若是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还须由评估机构进行审核。

6、签订合同。审批合格后,资料管理中心即与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由资料管理中心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此外,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还需签订一系列的合同。这包括:

①、如是抵押加保证担保的,需订立抵押合同保证合同

②、如采取抵押担保同时购买购房综合保险的,须订上抵押合同和保险合同

7、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由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拨付。款买房手续最终情况 售楼处需要7天之内提供申请贷款材料,期间可以补交首期,只要拿到发票,根据剩余款项数额申请贷款即可。

贷款买房需要的条件:

1、同意以所购住房为抵押担保。

2、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士不超过 65 岁、女士不超过 60 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4、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一定比例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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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三、贷款买房需要的证件

1、本地购房人贷款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固定单位的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每月银行划账的流水证明、相应学历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

2、外省市购房人贷款证件:本人暂住证、在京固定单位的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每月银行划账的流水证明、相应学历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

3、境外购房人贷款证件:在满足在京只能购买一套住房的前提条件下,境外购房人需填写《境外人士在京购房审批表》,然后提供在京居住证、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一年以上的稳定工作收入证明、税单及银行流水等。此外,外籍人士还需要做公证,公证书上的名字必须是中文名字才可。

四、贷款买房需要的手续

1、首先,请到银行了解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带齐以上的资料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2、然后接受银行对您的审查,并确定贷款额度。

3、接下来就可以办理借款合同,且由银行代办保险。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和公证。

4、最后剩下的就是银行发放贷款,借贷人每月还款和还清本息后的注销登记

五、买房所经的过程手续

1、查房子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3、签订购房合同

4、办理预售登记备案

5、签订管理公约

6、验房、办理产权过户、领取房产证

以上就是关于买房手续需要哪些证件的相关内容介绍。综上所述,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固定单位的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每月银行划账的流水证明、相应学历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是买房手续需要的基本证件,买房的过程手续较为复杂,但也需严格把关,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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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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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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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劳动合同续延的相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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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新标准中关于劳动合同续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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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二、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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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 (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年。
二、(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的,写明:)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保管人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写明:)被执行人/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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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二、企业同意续签,且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续签,员工不同意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同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企业同意续签,但续签的条件降低,导致员工不同意续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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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近我的朋友想要办理房屋的事。但是不知道要怎么办。请问有关租房合同续补充协议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__年__月__日续签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 )。原劳动合同内容不变,续签合同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有效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条款
包括服务期以及保密事项等约定。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因此,企业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相关违约条款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一些掌握企业重大机密的员工,可以约定保密事项或竞业禁止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以上这些条款的事先约定,可以极大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反之则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责条款
由于企业不是公安机关,对于员工入职之前的历史无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应征者刻意隐瞒事实,有可能被欺骗,导致在将来因竞业禁止等原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预先在劳动合同上添加免责条款,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免受伤害。以下范例供参考:
乙方(劳动者)向甲方(用人单位)保证,乙方在进入甲方单位工作之前,与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无任何的民事与刑事纠纷,无其他违法行为。如有隐瞒,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及时变更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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