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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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概念性质:2、标的物区别:3、行使的条件区别:4、消灭的原因区别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流质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5、占有的标的物区别。
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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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流质条款与留置权性质、标的物、行使条件的不同,了解流质条款为什么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走出误区,以便我们做出正确的判断。接下来律图小编就为大家简单讲讲解流质条款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概念性质:

流质条款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为约定担保。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流质的约定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以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虽然留质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

留置权的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为法定担保。

二、标的物区别:

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且不涉及第三方财产。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权利对其他无牵连的债的标的行使留置权的担保。而流质条款不受此限制。

三、行使的条件区别:

留置权行使条件: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流质条款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四、消灭的原因区别

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流质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五、占有的标的物区别: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流质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从以上能看出流质条款与留置权不同,流质条款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但是,流质条款无效,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以上就律图为您分享的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中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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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流质条款有什么区别?
区别:1、概念性质不同。2、标的物区别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且不涉及第三方财产。而流质条款不受此限制。3、行使的条件不同。4、消灭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流质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5、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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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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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质权有什么区别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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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具体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质押权与留置权法律效力的先后顺序
通说: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抵并根据实际分为以下情形:
1、先质后留
即在质物上设定留置权。
(1)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这种情况,原则上留置权优先,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哪一权利行使,因为此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身份是重合的。
(2)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为保存质物等原因,将质物交给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他人取得留置权。这种情况,留置权优先。
2、先留后质
即在留置物上设定质权。
(1)留置权人在取得留置权后,又将留置物出质。如前述留置权人“先留后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情形,质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
(2)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设定质权。这种情况与先质后留的
第一种情况处理相同。
3、同时质、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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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质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留置权与质权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具体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质押权与留置权法律效力的先后顺序
通说: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抵并根据实际分为以下情形:
1、先质后留
即在质物上设定留置权。
(1)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这种情况,原则上留置权优先,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哪一权利行使,因为此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身份是重合的。
(2)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为保存质物等原因,将质物交给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他人取得留置权。这种情况,留置权优先。
2、先留后质
即在留置物上设定质权。
(1)留置权人在取得留置权后,又将留置物出质。如前述留置权人“先留后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情形,质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
(2)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设定质权。这种情况与先质后留的
第一种情况处理相同。
3、同时质、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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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权最主要的区别是成立的条件是不一样的,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确定的,而质权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确定的。其次,双方的标的也是不一样的,留置权的标的只有动产,而质权的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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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留置适用于哪些合同,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留置适用于哪些合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货物托运人为此支付运价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应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二、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有哪些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3、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4、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5、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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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概念不同、成立条件不同、方式不同、效力不同等,对于留置权和质押权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留置和质押的事项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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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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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有:概念不同、成立条件不同、方式不同、效力不同等,对于留置权和质押权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留置和质押的事项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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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商事留置权与留置权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主体不同。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
2、成立要件上不同。
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动产及其因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牵连关系都视为存在牵连关系,只要该动产是债权人因商行为而占有的。之所以如此因为商人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此间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不断发生消灭,如果按照民法上留置权的要求,债权人必须精确地且逐一地证明每次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存在个别牵连关系,非常困难。为了加强商业交易中的信用,确保交易的安全,故扩大了牵连关系的范围,各国商法典遂有此规定。
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例如,日本商法中代理商、买卖行纪的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以留置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必要。最后,效力不同。在一些外国法上,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强于民事留置权。例如,在日本法上,民事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故而于债务人破产时留置权不具有别除效力,而商事留置权却被视为特别的先取。因此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有海商法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商事留置权即船舶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为了适应商业交往的需要,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承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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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民事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主体不同。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
2、成立要件上不同。
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动产及其因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牵连关系都视为存在牵连关系,只要该动产是债权人因商行为而占有的。之所以如此因为商人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此间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不断发生消灭,如果按照民法上留置权的要求,债权人必须精确地且逐一地证明每次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存在个别牵连关系,非常困难。为了加强商业交易中的信用,确保交易的安全,故扩大了牵连关系的范围,各国商法典遂有此规定。
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例如,日本商法中代理商、买卖行纪的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以留置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必要。最后,效力不同。在一些外国法上,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强于民事留置权。例如,在日本法上,民事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故而于债务人破产时留置权不具有别除效力,而商事留置权却被视为特别的先取。因此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有海商法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商事留置权即船舶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为了适应商业交往的需要,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承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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