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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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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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期限的特征如下:1、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须符合法律规定。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附期限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附期限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合同就是附期限合同。例如,甲乙约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这就是一个附期限合同。期限的特征如下:

(一)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二)期限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二、附期限合同有哪些种类

(一)附延缓期限合同与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缓期限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期限到来之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效力的合同。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限到来之际,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称为终期。

(二)附确定期限合同与附不确定期限合同

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具体发生的时间确定的合同。例如,约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年后。

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的具体发生时间不确定的合同。例如,约定以某人死亡为期限。人必然死亡,属于必然要发生的事实,而具体发生时间却是不确定的,故属于不确定期限。

在阅读了上述文章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附期限合同的特点是怎样的吧。初次之外,对于附期限合同来讲,也是有一些具体的类型的,就分为了附延缓期限合同与附解除期限合同、附确定期限合同与附不确定期限合同两类。本文由律图小编为你整理编辑,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张家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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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天我的朋友问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范围有什么,我解释的比较模糊。想再次的咨询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罪名的特点与氛围有?
[律师回复] 你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也就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这一条法律能够涵盖与规范的。
  2013年实施的《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又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区分不同类别,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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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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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被害人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受到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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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解释中所讲的“人身权利遭受物质损失”、“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只是描述的一种行为,并不是通常理解的针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针对“侵犯财产权利的罪名”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例如:在实施入室盗窃这一侵犯财产案件中,将门锁毁坏的,依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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