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征地补偿安置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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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条凡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收安置工作应当遵循“计划管理、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怀化市征地补偿安置规定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安置工作应当遵循“计划管理、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征收安置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主导,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安置区建设成本和安置房销售价格,定期调度征收安置工作和集体会商重大事项,调度征收补偿及安置建设资金。联席会议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政策调研和起草、解释;拟定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及分项目下达征收安置建设任务书;会同市财政部门、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核定征收安置建设成本;承担征收公告的拟定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款的征收与管理,征收安置标准的监管,征地批后实施系统运行管理,国家、省、市各类重点工程征收安置工作的业务指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调集、拨付,安置房工程预算、决(结)算评审;会同市物价等部门核定安置房成本。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收安置工作。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征收安置部门负责拟订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实物量、土地面积、安置人口等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编制征地补偿安置资金预(概)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组织听证,发放征收安置补偿费用,调处征收安置矛盾纠纷;负责社会房源的定点招标,安置区工程建设及建设资金使用监管,安置资格审查,房屋分配、购房券发放、建设资金与购房券结算、安置情况登记;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物量、土地面积及安置人口的调查登记,征收安置补偿“三榜公示”,征收安置协议签订;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宣传政策法规及调处征收安置矛盾纠纷。

市发改、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工商、税务、监察、房产、公安、司法、公用事业、物价、统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从事征收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条 实行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制度。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严格按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实施,未经下达年度征收安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征收安置工作。

第六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征收安置计划,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核实实物量及初步征收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安置预算。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联席会议集体会审批准。

第七条 实行征地补偿费用预存款制度。征地补偿费用(含征地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安置资金、临时安置补助费、土地报批规费、征收安置工作经费、有关规费和税费)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土地报批前足额存入市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设立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二、实施程序

第八条 在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在拟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并进行张贴,同时送达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张贴和送达,并对张贴现场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农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拒不确认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以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第九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 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 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饰(修)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途径;

(四)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张贴和送达,并对张贴现场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当事人拒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拒不配合丈量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依法对征收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查、评估、认定,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农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张贴和送达,并对张贴现场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相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听证后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不领取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将其征地安置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第十四条 征地安置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当事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地。逾期不予腾地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奖励政策,并由被征收当事人承担依法强制执行相关费用。

被征收当事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限期腾地决定的执行,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十七条 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附件5和附件7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本办法附件4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发布迁坟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迁移。

第十九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或者需要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等,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能够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卸、搬迁、安装费用。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成片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应按征地总面积5%的比例预留,用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及社会保障。征地预留地属集体土地。

征地预留地实行指标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征收安置计划核发征地预留地计划指标,以村为单位建立征地预留地管理台账。

征地预留地指标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各次核发的指标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征地预留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具体办法按《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预留地管理办法》执行。

四、房屋征收补偿

第二十三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征收安置工作的调查摸底,对其辖区内农村人口、土地面积、房屋及安置情况进行逐户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张榜公示,并归档建立档案资料库,作为今后征收安置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规定的房屋征收标准补偿。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绘制图件。

第二十五条 房屋装饰(修)按本办法附件6规定的标准评估补偿,未装饰(修)的不计算装饰(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安置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每户每月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00元。项目业主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自安置房交房之日起,再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用途为营业用房,并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用房面积,给予房屋所有权人300元/平方米营业补偿(拟征收土地告知后领取证件的不予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三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第三十一条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三十二条 征收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支付补偿,不予安置。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每户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70平方米的,按人均70平方米面积补足。

(二)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无合法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或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1.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2.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3.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房屋生活设施齐全且一直居住。

(三)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四)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房屋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收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实施单位一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复查,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审查确定。

五、安置方式与实施机构

第三十五条 村民安置区规划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怀化市城区村民安置点规划,安置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调整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自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安置区建设、分配与管理。安置区建设遵循“就地就近就项目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实施。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安置区土地报批、用地手续办理、“三通一平”建设、临时安置补偿费拨付及临时过渡房建设等工作。

安置区建设资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安置房建设成本从建设项目报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款中拨付给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

第三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外,采取统规统建、现房安置两种方式予以安置。

统规统建是指征收安置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的村民安置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方式修建并按征收区域就近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屋的方式。

现房安置是指征收安置部门通过向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发放购房券,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较偏远地段,被征收少量土地,确实不适于选择统规统建或现房安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征收人可以按《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在本人自留地、自留山范围内申请重建安置,在本次征收中不予另行安置。

第三十九条 同一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村村民房屋,实行规划控制,允许村民按村民建房程序申请异地重建安置。建房面积严格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选择统规统建安置方式按下列规定补偿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均9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独生子女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统规统建安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四十一条 选择现房安置方式按下列规定补偿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均27万元发放购房券,独生子女奖励27万元购房券,被征收人凭购房券一年内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房屋。购房券购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四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应当按规定进行财政评审。安置房销售价格应当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及其征收安置部门不得擅自将统规统建的安置房销售、出租、违规分配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做好现有安置区建设清查工作。成立安置区建设清查小组,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征收安置办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设立举报电话,对已建、在建的安置区进行重点清理,对待建的安置区进行统一登记核实,凡不符合安置政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提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虚假及重复安置的,取消安置资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规(税)费。

第四十五条 原已采取划地安置方式的,市规划部门应严格规划控制,不得擅自提高容积率和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经核实确属征收安置户的,严格按有关会议纪要和安置协议约定建设的房屋面积享受安置优惠政策,超出协议规定建设面积部分应当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相关规(税)费。

六、安置资格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农村独生子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奖励1人份额。独生子女户再生育子女的,奖励的安置房予以收回,奖励的购房券按面值等额追缴。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安置对象,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予安置。

第四十七条 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农业户口分、立户应经公安、民政部门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分、立户;

(二)单传四代同堂的家庭可伴靠分立一户;

(三)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

(四)离婚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离婚双方才能各按一户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未达到条件的,离婚双方只能对原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1.离婚时间必须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

2.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实;

3.必须有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必须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迁入前必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签字同意落户,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预留地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的合同。

(五)已迁入的外来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确系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转为鹤城区非农业户口后,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八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人员其房屋征收补偿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户口迁出的;

(二)服刑前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动教养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正常婚姻迁入的;

(四)“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和已离婚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条件的前提下,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

(五)无子独女家庭“入赘”的(指婚后户籍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签字同意落户,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预留地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合同的,按1户处理,其“入赘”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生子女享受安置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三)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 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实物量调查第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三榜公示”后至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死亡人员不再安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员可予安置。

七、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责令退还安置房;不退还安置房的,按当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交购房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安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12〕16号)、《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怀政办发〔2012〕19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怀化市政府制定的怀化市征地补偿安置规定,规定中对房屋的用途及补偿的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大化地保护了人们的利益。但有时也避免不了在补偿时出现失误,因此,出现征地拆迁的纠纷时,请你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咸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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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标准如下: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备注: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备注: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备注: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要求:
、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b、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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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四)、产权调换的原则及差价找补标准
1、产权调换时,以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建筑面积作为拆迁结算面积。
2、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根据双方房屋的结构类型、房屋等级、成新、朝向、楼层等因素,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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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置房屋超过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1)小于、等于10%的面积,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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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异地安置时,从区位较高的地段迁入区位较低的地段,按该较低地段的区位安置价结算差价。(五)、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其它费用补偿、补助标准
1、房屋附属物、自行装饰、装修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其它补助费用见附表八。(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及计算公式
(1)、原则: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房地分离。房屋部分按附表九折旧价补偿,集体土地按西宁市人民政府第37号市长令《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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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户口,在怀化市区买了地建房子。现在国家征收,请问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城市征用土地与安置补偿法》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征用土地与拆迁安置,都要对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给予法定事项的补偿。
(一)征用土地补偿。征用土地补偿是由用地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节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本省还规定四类建设项目征地的“三费”按规定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1)国防、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或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二)拆迁安置补偿。包括两大类:一是被迁房屋补偿;二是拆迁安置补助。前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至第28条的规定,其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适用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以及被拆迁人对此有选择的场合。被拆迁人没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房屋承租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
4、25条的规定办理。而拆迁安置补助是指由于被拆迁人因原房屋被拆除而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助。
1、搬家补助费。这是被拆迁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迁往他处居住,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费用的补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迁离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额外支出的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经济损失补助费。这是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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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怀化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的补偿金。在湖南怀化,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或者是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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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安置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以下是《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国家征用农村土地政策》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谢谢阅读!
农业征用安置方式有哪些,征收农田安置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基本农田时,有哪些安置方式 拆迁农田时,安置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为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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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内容
1、征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为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将征地补偿费的70%兑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30%支付给土地被征用集体经济组织,专款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和安置。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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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的一个姨妈嫁到了呼和浩特市,最近他们家住的房子要被征收了,他想了解一下有没有什么补偿,征收房屋难道没有宅基地安置吗?
[律师回复] 拆迁管理
第七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拆迁,征收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出征收拆迁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征收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文件;
(三)市土地收储中心出具的用地相关文件;
(四)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条市拆迁办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征收单位、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和搬迁期限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并现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接受群众监督。
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就房屋补偿安置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市拆迁办应当作出裁决。
第十一条市拆迁办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已满,被征收人仍未搬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辖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和拆迁产权不明或无主房的,房屋征收单位应当就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刊登于《呼和浩特日报》,经市拆迁办审核后,征收单位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符合诉讼要求的证据保全,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中,对涉及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宗教场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什么叫征地安置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征地安置房 征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农村拆迁安置房性质是属于什么房 农村拆迁属于征地拆迁,农民拆迁安置房常见有两种性质的房屋: 一是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安置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人口分配住房面积。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通过流转交易的改革目前处于探讨阶段。 二是由于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一些城市的近郊乡村变为城中村,征地拆迁后农民成了失地农民,农业人口将转为城镇户口,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划拔土地建房,这种房屋性质是不完全产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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