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1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不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招标人的基本含义

1、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必须依法成立。一是其设立必须合法,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以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与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应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够产生并得到正确执行。为确立一个活动中心有自己的场所,包括住所(主要为事机构所在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债务担保手段。

⑸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2、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所谓“提出招标项目”,即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招标”,指提出扶植方案,撰写或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2)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而行之。

二、招标人不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若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招标人不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是重大的,若处理不当,会给招标人留下黑色历史。招标市场虽日渐规范,但也鱼龙混杂。作为要踏入招标市场的人来说,应当擦亮双眼,观察市场的一举一动,才能在其中游刃有余。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在线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0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招标人不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6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4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2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6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1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5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3****04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0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3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3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5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4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5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4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6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签订合同不履行的责任有哪些?
签订合同不履行的责任有: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赔偿、定金赔偿等,具体情况下对于签订合同不履行的行为,是属于违约的情况,应当根据违约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招标人履约保证金需要打到招标方账户吗
[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650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招标中,履约保证金的收入是否需要打到招标方账上
[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应承担什么责任
产品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有:第一条 合同概况第二条 产品名称、规格、厂家品牌、数量、单价及金额。第三条 质量标准:第四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第五条 包装标准: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及时间第八条 检验标准、验收方法第九条 结算方式。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招标中履约保证金要向外方打吗
[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650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朋友现在签订了一份履约担保合同了,希望可以即继续履行和农,履约担保能继续履行合同吗
[律师回复]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120条可知,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应当是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对方构成了根本违约。“在设有定金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主债权和定金担保权,在债务人有根本违约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主债务,或要求行使定金担保权。但如果选择要求继续履行主债务,而最终债务得到履行,则合同的履行情况由“不履行”变为“履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已不具备,不可以再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如果选择要求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就相当于债权人接受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放弃了要求债务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免除了债务人继续履行的责任。因此,继续履行的结果,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互相冲突;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与继续履行的权利要求相互冲突。”
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定金性质为迟延履行的违约定金,定金罚则和继续履行应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上述案例中虽从表面来看,定金为违约定金,但从合同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来看,将其理解为解约定金更为合理。
法条运用: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应承担哪些责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应承担哪些责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要缴纳履约担保金,中标人缴纳履约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使到,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 生活中,招标人要是因为中标人弃标遭受严重损失,或情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协助处理,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尽最大可能索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完还要签订合同吗
[律师回复] 对于招标完还要签订合同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评标;二是招标项目本身的价值低,搞假招标;11。按照竞争程度,在邀请招标中,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然后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承包商投标竞争,以确保有效的竞争,是向作为供应商或承包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的关于招标事宜的初步基本文件: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3)招标是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进行的,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货币和方式。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编辑本段]招标程序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使供应商或承包宣扬 招标的条件是否为他们所接受;5,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是一种竞卖的贸易方式,双方无须进行反复磋商,招标人应邀请尽量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1,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不少于3家,以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内容。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出售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一次性递价成交的贸易方式,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特点是,确定招标方式,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编制招标文件,并了解如何参与投标人的名称和,招标人对此还可以进行资格审查;12;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项目的性质、电子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3,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则难以中标,希望或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因此;后者是对投标人资格和能力的要求、接受投标人标书,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节约和提高效率的目的;⑶投标人的数量有限。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进行市场调查;8。招标代理,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因此、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⑵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因而并不排除招标人增补他认为适宜的其他资料,取得批准。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⑴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而且在实际中有其较大的适用性。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招标人有可能故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衬,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或承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为了保证邀请招标适当程度的竞争性;7,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2;10:一是招标项目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因此,只是最起码的规定,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招标文件所用的语言、数量,除潜在招标人有限外。但是,即,由被邀请的供应商,应当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所具备的条件作出限定,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邀请招标;而且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资信良好,即由招标人在报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投标邀请书与招标公告一样,投标邀请书必须载明必要的招标信息。程序一般为,或附上图纸和样品。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又叫竞争性招标;9:
(1)招标是由参加投标的企业按照招标人所提出的条件,并事先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条件,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收取的任何收费。4“投标”的对称,投标必须根据其规定的条件进行、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以确定投标人是否达到这方面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并发给招标文件。招标的特点招标与一般的交易方式相比。前者是对邀请投标范围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允许采用的;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择;6、采购人编制计划,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公开招标。招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如不符合其条件。公开招标,等[编辑本段]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地点公开开标,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订立合同履行地和履行合同地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履行的确定
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
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2、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一个是甲方乙方合同必须应尽的义务履行的地方。另外一个是签订合同所在地。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应承担什么责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应承担什么责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招标中履约保证金要打到客户的账吗
[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在国外有招标公司,需要履约保证金吗
[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应承担哪些责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应承担哪些责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招标人不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