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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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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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不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招标人的基本含义

1、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必须依法成立。一是其设立必须合法,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以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与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应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够产生并得到正确执行。为确立一个活动中心有自己的场所,包括住所(主要为事机构所在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债务担保手段。

⑸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2、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所谓“提出招标项目”,即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招标”,指提出扶植方案,撰写或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2)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而行之。

二、招标人不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若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招标人不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是重大的,若处理不当,会给招标人留下黑色历史。招标市场虽日渐规范,但也鱼龙混杂。作为要踏入招标市场的人来说,应当擦亮双眼,观察市场的一举一动,才能在其中游刃有余。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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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定金性质为迟延履行的违约定金,定金罚则和继续履行应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上述案例中虽从表面来看,定金为违约定金,但从合同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来看,将其理解为解约定金更为合理。
法条运用: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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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完还要签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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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是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进行的,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货币和方式。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编辑本段]招标程序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使供应商或承包宣扬 招标的条件是否为他们所接受;5,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是一种竞卖的贸易方式,双方无须进行反复磋商,招标人应邀请尽量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1,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不少于3家,以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内容。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出售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一次性递价成交的贸易方式,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特点是,确定招标方式,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编制招标文件,并了解如何参与投标人的名称和,招标人对此还可以进行资格审查;12;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项目的性质、电子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3,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则难以中标,希望或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因此;后者是对投标人资格和能力的要求、接受投标人标书,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节约和提高效率的目的;⑶投标人的数量有限。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进行市场调查;8。招标代理,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因此、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⑵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因而并不排除招标人增补他认为适宜的其他资料,取得批准。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⑴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而且在实际中有其较大的适用性。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招标人有可能故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衬,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或承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为了保证邀请招标适当程度的竞争性;7,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2;10:一是招标项目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因此,只是最起码的规定,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招标文件所用的语言、数量,除潜在招标人有限外。但是,即,由被邀请的供应商,应当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所具备的条件作出限定,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邀请招标;而且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资信良好,即由招标人在报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投标邀请书与招标公告一样,投标邀请书必须载明必要的招标信息。程序一般为,或附上图纸和样品。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又叫竞争性招标;9:
(1)招标是由参加投标的企业按照招标人所提出的条件,并事先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条件,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收取的任何收费。4“投标”的对称,投标必须根据其规定的条件进行、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以确定投标人是否达到这方面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并发给招标文件。招标的特点招标与一般的交易方式相比。前者是对邀请投标范围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允许采用的;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择;6、采购人编制计划,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公开招标。招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如不符合其条件。公开招标,等[编辑本段]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地点公开开标,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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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2、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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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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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签订未履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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