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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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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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及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经济适用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璧城街道、青杠街道、丁家镇、大路镇)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二类地区(其它乡镇)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 零星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单位按1200元/亩的标准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调整工作经费,由被征地单位包干使用。

第八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仍按农房补偿标准(附表1)执行。

对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农房,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依法予以注销。

第九条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采取据实清理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二条 经业务部门认定属独立户头的水、电、天然气、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由拆迁人恢复安装;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现行(以征地公告时间为准)实际安装费用进行补偿。

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现行(以征地公告时间为准)移机费标准补偿。

第十三条 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表1标准予以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表1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并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七条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用货币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八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村民小组按被征地数量的多少依次确定。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含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按户农转非的申请和审核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四)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十九条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第二十条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一次性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划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1.未满18周岁的孤儿;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3.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4.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2008年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璧山府发〔2008〕4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一节 住房安置方式、对象及搬迁(家)

补助费、搬迁过渡费

第二十三条 2008年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两种方式,每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1个自然间的安置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五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住房补偿标准按附表1的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每次300元,3人以上每户每次400元,按2次计发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搬迁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璧城街道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计发,青杠街道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计发,其余乡镇按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计发。

选择货币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发给4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多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标准,均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价格执行。

第二节 统建优惠购房安置

第三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以户为单位,依据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应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第三十一条 统建安置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为约30平方米、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户型。

选择户型以户为单位,1人户选约30平方米,2人户选约60平方米,3人户选约90平方米,3人以上户选约12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房主合并安置。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以户为单位,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具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征地人员,以户为单位,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且在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按多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第三节 货币安置

第三十三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在签订住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一)货币安置款额按多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乘以每人住房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即货币安置款额=多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该户可按规定增加1个自然间的安置面积,并以此计算货币安置款额;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按1个自然间的安置面积享受货币安置款,即货币安置款额=多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持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且在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按住房安置对象规定标准计算货币安置款额。

(四)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安置面积标准免缴房屋交易费用(不含相关税)。

第三十四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的规定:“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建设定向经济适用房,帮助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解决购房问题。

定向经济适用房建设所需土地采取划拔方式供应给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统一规划修建经济适用房,“定向限价”销售给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第三十五条 定向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分为四类:Ⅰ类(不超过30平方米)、Ⅱ类(不超过60平方米)、Ⅲ类(不超过90平方米)、Ⅳ类(不超过120平方米)。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人员选购定向经济适用房以户为单位,购房标准面积按该户安置建筑面积标准计算。1人户只能选购Ⅰ类户型1套,2人户只能选购Ⅰ类或Ⅱ类户型1套,3人户只能选购Ⅰ类、Ⅱ类或Ⅲ类户型1套,4人户可以选购任一户型1套;5人及以上户可以选购任一户型,最多2套,且所选购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3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人员购买定向经济适用房的房价,参考多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确定。

因户型设计超过该户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的,由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人员参考定向经济适用房所在街道、镇乡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多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第三十七条 选购定向经济适用房采取“先拆先购”原则,即在优先购房期内,在指定房源范围内购房的先后顺序依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房屋全部拆除的时间先后而定;在优先购房期后,没有房屋可拆的安置人员方可购房。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人员要求购买定向经济适用房的,应在领取住房货币安置款时提出书面购房申请,由所在街道、镇乡和征地部门对人员、面积、户型等事项进行审查,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人员持征地部门的审查意见书与指定的国有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缴纳购房款及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八条 定向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定向经济适用房交房后,结合建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

第四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起实施。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2008年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虽然国家努力加强对征地拆迁问题的管理,但是许多问题还是层出不穷。所以这需要各个地区对于征地问题更加重视,尽可能解决被征地的民众的赔偿问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河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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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3)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4)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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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米(不含
2.4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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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
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2)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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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房补助标准。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外本县籍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自愿转户进城,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房按以下标准发放购房补助:在县城购房的,购房补助标准为8000元/人;在其他镇街购房的,购房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  全县范围内其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或增减挂钩)的建筑物、构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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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层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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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整户退出宅基地人员的构筑物和附着物,以划定红线范围面积为准按5000元/亩进行包干补偿。  
4.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6000元/亩的标准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5.购房补助标准。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外本县籍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自愿转户进城,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房按以下标准发放购房补助:在县城购房的,购房补助标准为8000元/人;在其他镇街购房的,购房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  全县范围内其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或增减挂钩)的建筑物、构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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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灵璧县大田地被征用,请问赔偿标准是多钱66O平方/亩
[律师回复] 各地的标准不一,您需要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查询,r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n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n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n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rn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n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rn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rn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rn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rn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n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璧山区施工合同怎么撰写才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璧山区施工合同怎么撰写才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二、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除质量保证书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并验收达到约定标准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七、图纸
  提供方及份数:
  
八、甲方工作:
  
1、提供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资料,如在施工中发生变化应及时协调乙方及设计单位予以解决。
  
2、对乙方施工现场的设备、配线、管路等予以保护。
  
3、如工程需基建方预留、预埋等基建配合工作,甲方应提前和乙方及基建单位协商解决。
  
4、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5、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并接至施工场地
  
6、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九、乙方工作
  
1、必须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要求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时应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和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和提供服务。
  
十、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后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甲方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时间,工期顺延。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工程量改变和设计变更;
  )因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造成的停工;
  )不可抗拒力;
  )因甲方无法达成约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工程竣工
  )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顺延的工期竣工,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议。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合同,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合同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追加的合同价款等内容。
  十
一、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除此之外严重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进行过验验、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质量保修金为(大写)
  质量保修金应在保修期过后一周内由甲方一次性返还。
  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后如出现故障,乙方只收更换设备款和施工成本费用。
  十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方式确定。
  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3)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如影响工程进度的相应顺延工期。
  4)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十
三、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因工程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工程费用应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与工程款同期调整支付。
  十
四、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和行业现行各项验收标准及甲乙双方的有关约定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后双方参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补充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等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
五、索赔和争议
  1)违约的处理:
  除不可抗拒力外,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违约行为,由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工程总造价的0。5%每天计收,但误期赔偿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索赔
  除非双方合同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
  十
六、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一方根据上述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的前10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转移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贷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
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
八、补充条款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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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开设赌场如何判刑
开设赌场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有严重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依旧不知道灵璧县开设赌场如何判刑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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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重庆市璧山县户籍改革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璧山县户籍改革补偿标准如下:  
1.拥有权证的房屋补偿标准  结构类别房屋结构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285  砖墙(条石)瓦盖255  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225  砖墙(片石)瓦盖195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180  土墙结构穿逗、土墙瓦盖165  石棉瓦、玻纤瓦盖150  简易土墙毡盖(含棚盖)105  简易棚房60  说明:
(1)房屋层高在
2.4米(不含
2.4米)以下,
1.5米(含
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
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2)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3)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4)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2.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砖混结构(含钢架结构)60元/平方米;砖墙石棉瓦盖50元/平方米;土墙瓦盖40元/平方米;简易棚房30元/平方米。其中,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整户退出宅基地人员的构筑物和附着物,以划定红线范围面积为准按5000元/亩进行包干补偿。  
4.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6000元/亩的标准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5.购房补助标准。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外本县籍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自愿转户进城,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房按以下标准发放购房补助:在县城购房的,购房补助标准为8000元/人;在其他镇街购房的,购房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  全县范围内其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或增减挂钩)的建筑物、构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家庭条件不好,老婆跟着我受了不少罪,我们计划申请一个公租房,请问璧山县公租房申请条件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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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信息公开内容是什么?
灵璧县信息公开内容是一切跟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有关系的信息。还有就是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广泛参与的信息也是需要公开的。这些都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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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灵璧县慧众苑安置房13.16栋以建好5年为什么不交房
[律师回复] 安徽,简称“皖”,省会合肥,位于中国大陆东部,介于东经114°54′-119°37′,北纬29°41′-34°38′之间,公元1667年因江南省东西分置而建省。得名于“安庆府”与“徽州府”之首字。安徽地跨长江、淮河南北,东邻江苏、浙江,西连湖北、河南、南毗江西,北与山东接壤,东西宽约450公里,南北长约570公里,土地表积13.94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1.45%。地形地貌由淮北平原、江淮丘陵、皖南山区组成。1境内的巢湖是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安徽是中国史前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拥有淮河文化、庐州文化、皖江文化、徽文化四大文化圈。安徽自古重视科学研究,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古今有毕升、梅文鼎、程大位、王贞仪、邓稼先、杨振宁等科学家。截至2015年,拥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首的科研教育大学110所,科研组织4093个,国家大科学工程5个,国家实验室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1个。安徽与江苏、上海、浙江共有构成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已成为国际6大世界级城市群之一。2014年,得到中国最幸福的省份荣誉,被列入中国首个新型城镇化试点省份。2015年,安徽省正式迈入中等偏上收入的迅速发展阶段。2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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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如何退回购房的定金
购房定金退还问题需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支付方按约行事,定金可视为预付款或退还;双方无责导致无法履约,定金可退还。接收方单方违约导致履约失败,定金可退还且需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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