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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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大家知道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吗?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还是应该了解清楚究竟什么是附条件合同。然后才能对其效力作出相应的分析,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附加条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

对于条件成就与不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当条件成就,合同生效时,当事人无疑是受其约束的;当条件还没成就,即合同尚未生效时,其效力也可以根据《合同法》推知。《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有两方面,一方面“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为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另一方面“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

对于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时,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不正当地促进或阻止条件的成就,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因为按照法律要求,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按其自然进程发生或不发生,如果一方以不正当行为对条件的成就与否施加影响,可能会对对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其实就是指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这类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但很多人却对附条件合同的效力产生了质疑,需要说明的是此时是否附条件,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而要是条件还没成就的话,那么合同尚未生效,相应的也就没有法律效力。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枣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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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附条件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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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有效吗
附条件分类
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特征条件
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
特征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附条件合同
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④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⑤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
条件
①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②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效力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根据本条的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注意事项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附条件合同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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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1、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2、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
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
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知识总结: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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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效力如何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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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保证合同附条件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合同附条件有效吗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保证合同附条件是否生效?原、被告之间的保证责任是否到了该履行的问题?由于本案附条件约定较为复杂、不明确,由此成了本案歧义的地方,又成了本案审查重点。本案法官在审理中充分兼顾了保证合同附条件的真实意思、成就条件的责任分担以及未来附条件成就履行的保证约束力作出了明确论断,既及时为本案息诉结案,又为保证合同设置附条件履行给出了一定标准。同时,为法官审查此类提供正义的法律意见方向。这就是本案的案典价值。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
被告:陈某。
原告梁某诉称:借款人刘某发于11月22日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7800元,约定月利率2%,有借条为证。因刘某发也欠被告陈某款项不能偿还,在经刘某发同意下将欠原告债务和被告陈某债务合并,以刘某发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房权证漳房字第012020号)抵偿。4月,被告陈某已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在合并解决刘某发债务时,被告陈某在多个场合承诺:上述房产过户完成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为履行承诺被告陈某签订《保证协议》,自愿为刘某发欠原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据此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800元、利息12020元(截止之日止的利息),并从5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诉请答辩人连带偿还借款本息,不符合三方约定。2月28日,答辩人虽然在原告提供的《保证协议》书上签名,承诺“刘某发向梁某借款人民币107800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刘某发于5月16日签发给原告《证明书》中作补充说明“陈某表示当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陈某名下时立即偿付梁某借款本息”。至今刘某发转让的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答辩人名下,答辩人偿付原告借款本息的条件尚未成就。
诉讼中,原告梁某为证明上述诉讼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借条1张,证明刘某发于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7800元的事实;
3、保证协议1份,证明2月28日被告陈某自愿为刘某发向原告于11月22日借款人民币1078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4、证明书1张,证明本案借款人刘某发向原告借款未还,把房产抵给被告,被告承诺取得房产证时偿还的事实;
5、借条(复印件)2张,信用卡对账单(复印件)4张,证明4张信用卡的刷卡的明细。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1、
2、
3、
4、5均无异议,且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陈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房屋所有权证3份,国有土地权证1份,证明证明书上约定的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1月22日,借款人刘某发向原告梁某出具1张内容为:“因经营需要,向梁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捌佰元正(¥107800元),按月支付利息,月利率百分之贰(2%),特立此据”的借条。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份内容为:“本人陈某自愿为刘某发与梁某于11月22日签订的《借条》的全面履行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即刘某发向梁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捌佰元(¥107800元)及利息,和因梁某为取得本笔债权本金、利息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本人陈某自愿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协议。4月17日,刘某发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的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陈某的名下。借款人刘某发、原告梁某、被告陈某三方协议:当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时,被告立即代借款人刘某发偿付本案借款本息。为此,借款人刘某发于5月16日向原告出具1份内容为:“
一、本人欠梁某借款本金1078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今分文未还。
二、经本人同意,欠梁某借款本息并入欠陈某借款以本人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房权证漳房字第012020号)抵偿。陈某表示当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陈某名下时立即偿付梁某借款本息。本人已对上列内容详细阅读,所述内容真实完整,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特此证明”的证明书。借款人刘某发至今未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至被告名下。
另查明:原告梁某于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名下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3层住房(房产证:漳房字第00707)产权的过户手续。本院于同日做出()漳民初字第11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陈某名下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3层住房(房产证:漳房字第00707)产权的过户手续。
【审判】
漳平市人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是否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本案借款人刘某发、原告与被告约定:借款人刘某发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时,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息。根据上述约定,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房屋产权应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虽然借款人刘某发已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至今未过户至被告名下,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尚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本案借款本息,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该案涉及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附条件保证合同是否生效?
争议的焦点
本案保证协议的内容:“本人陈某自愿为刘某发与梁某于11月22日签订的《借条》的全面履行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即刘某发向梁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捌佰元(¥107800元)及利息,和因梁某为取得本笔债权本金、利息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本人陈某自愿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附的条件是:“借款人刘某发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时,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息。”现借款人刘某发已经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权过户到被告名下,但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未过户到被告名下,那么算不算该案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是否成就?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本案保证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是借款人刘某发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时,被告陈某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在借款人已经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虽然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到被告名下,但是被告对这些房屋已经永久的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那么应当视为该案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已经生效,被告陈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替借款人偿还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本案所附的条件是借款人要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陈某作为保证人,其已经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因本案所附的条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比较复杂,即属于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多本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因视情况而定。因此,应分以下情况考虑:
一、如果经查明是因为被告消极怠于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而故意延迟,导致附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原告的利益,应当视为该条件已经成就,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如果是借款人不积极配合被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而导致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无法成就,那么就不应当将责任归咎于被告即保证人,那么因视为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涉及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多本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还要借款人积极的配合,相关当事人签字盖章。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没有过错,出于谨慎的态度,应当视为所附的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漳平市人民支持
第二种意见。本案关键的是房屋产权是否过户直接影响到保证合同是否生效?这是应当查明的事实。理由如下:
一、附生效条件保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涉及到本案中,本案原被告双方及借款人签订的附条件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本案附加的生效条件——房屋产权的过户。当该条件成就时,保证合同就生效,未成就时,保证合同就不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因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房屋产权过户的条件是否成就,是本案的关键
本案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房屋产权过户,目前借款人已经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未过户到被告名下。房屋产权应当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本案被告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查明,本案涉及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和多本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先进行分割,分割以后再进行登记过户。如果责任是在被告,即被告为了阻止该条件成就,怠于去积极过户,那么该案应当视为条件成就,被告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责任是在借款人,不在原被告双方,那么应当视为条件未成就,促使原告积极催促借款人协助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从而促使保证合同更快的生效,本案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无过错,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即其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视为该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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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标准工时制内容如下: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2.休假 包括:法定假日和年休假。
(1)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年休假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2)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与支付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50%支付劳动者工资;(8小时以外加班)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周
六、日加班)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五
一、十一加班)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备案。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七)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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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条件还必须是合法的,并且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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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有效吗
附条件分类
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特征条件
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
特征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附条件合同
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④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⑤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
条件
①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②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效力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根据本条的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注意事项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附条件合同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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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协议离婚要求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
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过规定,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和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有效,即只要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既然不能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一方当事人凭离婚协议离婚的,就应当按离婚协议约定判决。尽管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第一时间以出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从书”单行本《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理解与适用》的方式,对此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界定为是“人民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即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后,如果一方反悔或者不按协议履行的,可以向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讼。但在实践中,却远非这么简单:有的对诉前离婚协议绝对不理;有的仅把诉前离婚协议作为判决的适当参考;有的完全依照诉前离婚协议判决。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7月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
(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处领到离婚证或者经调解签收民事调解书后离婚协议才生效。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人民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在实践中,有些夫妻会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之后一方反悔,另一方持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离婚要求按协议判决。该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的效力与一般的离婚协议没有区别,即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不管离婚协议是否公证,只一方反悔,双方未能在离婚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均不生效。
附协议离婚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协议离婚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
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过规定,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和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有效,即只要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既然不能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一方当事人凭离婚协议离婚的,就应当按离婚协议约定判决。尽管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第一时间以出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从书”单行本《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理解与适用》的方式,对此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界定为是“人民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即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后,如果一方反悔或者不按协议履行的,可以向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讼。但在实践中,却远非这么简单:有的对诉前离婚协议绝对不理;有的仅把诉前离婚协议作为判决的适当参考;有的完全依照诉前离婚协议判决。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7月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
(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处领到离婚证或者经调解签收民事调解书后离婚协议才生效。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人民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在实践中,有些夫妻会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之后一方反悔,另一方持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离婚要求按协议判决。该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的效力与一般的离婚协议没有区别,即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不管离婚协议是否公证,只一方反悔,双方未能在离婚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均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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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征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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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欠条、借条、收条有哪些效力,受胁迫写的欠条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欠条、借条、收条有哪些效力
1、欠条、借条、收条概述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
2、欠条和借条区别。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1)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2)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二、受胁迫写的欠条有效吗欠条应该是已经达到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基于双方平等自愿,意识真实的情况下所写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无效:
1、无民事行能力人实施;
2、限制民事行能力人依法能实施;
3、方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7、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无效民事行从行开始起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受胁迫写下欠条的行为无效,受胁迫写的欠条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存在敲诈勒索情节,可能还要追究胁迫者的刑事责任。此外,无签名,有涂改,债务到期后超过两年丧失胜诉权(但仍可以)等等情形也导致欠条无效。
民间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之所以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精神,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能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后,欠条到底是否有效,还要通过法庭的认可,被法庭采信。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你拿着刀子逼着我写一个欠条,那么是无效的。或者你趁我喝醉了骗我写的,也不行。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道理就不用细说了。
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到的别人利用你在书上的签名伪造了欠条,从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认为它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你必须证明。比如,你可以证明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你的笔迹,因此不予承认。你也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这个欠条是某人自己伪造的等等。
总之,并非别人手中有这么一个欠条就一定被证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会无效。关键还是要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能够让法官相信并采纳。
后补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欠条之所以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精神,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能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后,欠条到底是否有效,还要通过法庭的认可,被法庭采信。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你拿着刀子逼着我写一个欠条,那么是无效的。或者你趁我喝醉了骗我写的,也不行。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道理就不用细说了。
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到的别人利用你在书上的签名伪造了欠条,从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认为它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你必须证明。比如,你可以证明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你的笔迹,因此不予承认。你也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这个欠条是某人自己伪造的等等。
总之,并非别人手中有这么一个欠条就一定被证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会无效。关键还是要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能够让法官相信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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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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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后补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后补欠条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之所以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精神,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能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后,欠条到底是否有效,还要通过法庭的认可,被法庭采信。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你拿着刀子逼着我写一个欠条,那么是无效的。或者你趁我喝醉了骗我写的,也不行。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道理就不用细说了。
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到的别人利用你在书上的签名伪造了欠条,从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认为它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你必须证明。比如,你可以证明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你的笔迹,因此不予承认。你也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这个欠条是某人自己伪造的等等。
总之,并非别人手中有这么一个欠条就一定被证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会无效。关键还是要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能够让法官相信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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