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承包商合同管理程序的缺陷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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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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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企业合同履行主体分工不明确2、企业法人合同管理部门与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工作脱节3、是没有做或不会做合同履行分析4、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合同交底5、认为合同履行是经营部门的事。
当前承包商合同管理程序的缺陷

一、承包商合同管理体系

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体系指的是,为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以合同管理为龙头,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分工,各司其责,相互沟通,环环紧扣,使合同管理运作效果达到最优。

二、承包商合同管理程序缺陷

在合同管理体系上,我们承包商有两个明显的缺陷:

1、是企业合同履行主体分工不明确。主要表现在:把项目部或项目管理作为合同责任主体。

项目经理能不能作为合同责任主体?显然不能,原因有三个:其一项目经理作为自然人不能承担消极的或积极的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律履行的后果只能由企业法人来担。其二项目一次性,项目部组织的暂时性,项目经理的任期性,责任主体无法到位,因为合同履行后果一般体现在工程竣工后。其三项目经理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对项目巨大亏损负经济责任。

由此可见,合同履行主体的界定应该是:(1) 企业法人是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合同履行的最终责任要落实到企业法人身上,合同的最终权益也应由企业法人来享有,只有这样界定,企业法人对项目合同的监管才能到位,项目经理负盈不负亏的问题才会得到有力约束。(2)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是合同履行的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强化全员合同意思,全面履行合同,认真研究合同条件,全面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原始依据,根据合同及时认真地开展索赔,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是企业法人合同管理部门与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工作脱节。

表现在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对项目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项目部未能及时反馈合同履行中的信息,致使对企业合同履行中的关键问题缺乏企业合同专家的集体会诊。造成项目合同管理出现漏洞无法弥补。对此,要求企业法人合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合同应分类建档,跟踪合同履行进展,定期实行合同评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大偏差,积极参与合同纠纷的解决。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定期向企业提供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况详细书面报告,对合同中的疑难问题要主动聘请企业合同专家及时处理。

3、是没有做或不会做合同履行分析,出现问题才去查找原始合同文件。

4、是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以合同为中心的技术交底,合同的责任无法在项目活动中体现出来。

5、是认为合同履行是经营部门的事,形成“营的不用,用的不知”,即管理合同的部门具体不运用合同,真正要落实合同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却不知晓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分析是承包商落实合同责任,分享合同权益的关键性措施。它体现了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通过对合同进行分类归档,专项细分,对照项目,解释说明,把原始合同文本变成执行合同文件,使合同执行人员明确合同责任在哪里,便于实施全员合同控制。

合同履行分析要求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准确地解释合同,通过对合同的总体分析和详细分析,形成合同执行文件。合同总体分析重点是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文件,把合同规定落实到带全局性问题上,合同详细分析,就是把合同规定的内容落实到合同事件上,通过制作合同事件表把合同的责任分解到具体施工部位,工序、工种和人员岗位上;合同履行分析还要求做好合同交底。通过管理部门逐层陈述合同意图、合同要点及合同执行计划,使合同责任落到实处。

三、分包合同管理程序的改进

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承包商最不规范的交易行为集中反映在项目的转包和分包问题上,表现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屡禁不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突出。转包和过度分包对工程本身以及承包商的自身利益危害极大。坚决杜绝转包,解决好过度分包,是摆在承包商面前亟待解决的最现实的管理问题。怎样解决过度分包?

严格工程分包。坚持工程项目施工自营为主的方针,能不分包则坚决不分包,对需要分包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坚持三看,一看分包是否是业主的要求。业主要求分包则分包。二看分包后对项目的总体效益和影响是否更加有利,总体效益好,影响好则分包。三看项目的某些专业技术水平是否超出了自身能力,对干不好的某些专业技术则分包。在分包中,对分包队伍实行严格审查制度。分包队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施工安全证,对分包队伍严格筛选,并实行淘汰管理,对没有履约能力的和违约的要坚决予以退场。在分包执行项目领导回避制度,项目经理不能直接指定分包队伍,应由项目部职能部门招聘分包单位,编制审核分包合同。经企业法人和业主审定批准后,项目经理签订分包合同并承担责任。

以上分别从承包商合同管理体系、合同的履行、分包合同管理三方面阐述了当前承包商合同管理程序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措施。承包商合同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管理程序,承包商应当完善合同管理的程序,合同管理是公司发展的一大重点,应当防止其拖后腿。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河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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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的缺陷包括哪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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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3)指标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产品质量法》还明确了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即是缺陷产品。折叠编辑本段赔偿范围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
1、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产品的责任人恢复原状、修理,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折价补偿。
2、直接损毁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被直接损毁的物品要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数额,如:八成新的彩电,原价5000元,则只能按4000元赔偿。
3、除直接损毁物品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例如:电风扇漏电造成房间起火,而该房间是旅馆内的,则除实际被烧毁的财物可要求赔偿外,因不能作为旅馆使用而减少的营业收入也应作为损失计入,可要求赔偿。
4、为处理事件而耗费的钱财等,包括误工收入、交通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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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缺陷包括什么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的缺陷包括哪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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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3)指标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产品质量法》还明确了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即是缺陷产品。折叠编辑本段赔偿范围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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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产品的责任人恢复原状、修理,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折价补偿。
2、直接损毁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被直接损毁的物品要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数额,如:八成新的彩电,原价5000元,则只能按4000元赔偿。
3、除直接损毁物品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例如:电风扇漏电造成房间起火,而该房间是旅馆内的,则除实际被烧毁的财物可要求赔偿外,因不能作为旅馆使用而减少的营业收入也应作为损失计入,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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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缺陷的类型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的类型有哪些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二、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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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产品的缺陷包含哪些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的缺陷包括哪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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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3)指标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产品质量法》还明确了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即是缺陷产品。折叠编辑本段赔偿范围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
1、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产品的责任人恢复原状、修理,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折价补偿。
2、直接损毁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被直接损毁的物品要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数额,如:八成新的彩电,原价5000元,则只能按4000元赔偿。
3、除直接损毁物品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例如:电风扇漏电造成房间起火,而该房间是旅馆内的,则除实际被烧毁的财物可要求赔偿外,因不能作为旅馆使用而减少的营业收入也应作为损失计入,可要求赔偿。
4、为处理事件而耗费的钱财等,包括误工收入、交通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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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缺陷,怎么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赔偿范围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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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二、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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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缺陷产品的程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召回缺陷产品的程序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召回缺陷产品的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收到信息后,需及时将可能涉及消费品缺陷的信息上报省级质检部门。
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处理消费品缺陷、消费品投诉等信息。一旦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将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自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生产者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省级质检部门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产者不在本辖区的,就会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与此同时,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处理与消费品有关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信息,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生产者在接到质检部门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按规定时间向通知其开展调查分析的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同时,生产者将备案的召回计划通报相关经营者,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并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者已经确认并备案的缺陷消费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质检总局责令召回以及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实施召回的,由质检总局负责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最后,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将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并且,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如果,生产者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生产者认为不存在缺陷,但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将会开展缺陷调查,并自启动缺陷调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产品缺陷一般包含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产品缺陷一般包含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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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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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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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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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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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的类型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产品缺陷的类型包括哪些呢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的类型有哪些呢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产品缺陷的类型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缺陷的类型包括什么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的类型有哪些呢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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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程序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程序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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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召回缺陷产品的程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召回缺陷产品的程序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召回缺陷产品的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收到信息后,需及时将可能涉及消费品缺陷的信息上报省级质检部门。
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处理消费品缺陷、消费品投诉等信息。一旦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将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自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生产者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省级质检部门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产者不在本辖区的,就会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与此同时,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处理与消费品有关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信息,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生产者在接到质检部门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按规定时间向通知其开展调查分析的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同时,生产者将备案的召回计划通报相关经营者,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并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者已经确认并备案的缺陷消费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质检总局责令召回以及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实施召回的,由质检总局负责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最后,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将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并且,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如果,生产者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生产者认为不存在缺陷,但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将会开展缺陷调查,并自启动缺陷调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众筹的法律环境缺陷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众筹的法律环境缺陷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众筹的法律环境缺陷
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自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
(一)监管法律缺位
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银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股权众筹由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二)监管体制不匹配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而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1、众筹同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任何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
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当前的中国可能是常态,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而资本应该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先导对股权众筹的推广进行大胆试点,并积极探索众筹机构为试点的监管,以使中介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
(三)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
1、对于众筹的监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因为众筹若受到严格监管,势必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风险,最为可怕的后果是扼杀了好不容易开始萌芽的无比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但如果放松监管却又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甚至引发中国式金融危机。
2、复杂的社会性给众筹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成为多个主要众筹发展国家争论的焦点。我国众筹发展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大量的社会实情与英美截然不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社会土壤等都成为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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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的约定中的保证金怎么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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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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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什么是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合理的危险(含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危险)不构成产品缺陷,合理危险导致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如电可以触死人、农药可以毒死人、药品的无法避免的副作用等。
二、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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