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违法吗,相约自杀是否违法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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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愿相约自杀的双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犯罪问题,不应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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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人们对生命都比较漠视,有些在生活中工作中受到打击的,动不动就想到去死,甚至还有人相约自杀。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相约自杀违法?关于这个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相约自杀?

所谓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一)相约自杀的参与者必须具有真实的自杀决意。

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而自己不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在这种场合,假借相约自杀诱骗他人自杀的行为人与自杀者之间并无真正的共同自杀的决意,行为人为了掩盖真相,逃避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通过共同自杀的方式诱骗他人自杀以达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二)相约自杀的参与者必须有共同自杀的谋议。如果行为人意欲自杀,并希望他人一起自杀,但未经谋议而先将他人杀害,而自己自杀未成的,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相约自杀违法吗?

相约自杀常见的案件中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这种案件实质上符合受嘱托杀人的性质。尽管我国刑法对受嘱托杀人的行为无明确规定,但按照刑法界的通说,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因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认识个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行为。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到这种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比普通杀人案件小的多,因而在处罚上应于酌情从宽掌握,一般可在故意杀人罪法条“情节较轻”的档次处理。

(二)如果是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但这种情况同只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例如提供毒药,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杀未逞,对提供条件的一方按帮助自杀处理,但可以比一般帮助自杀者处罚更宽一些,一般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

(三)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当然,未逞一方如有教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应另当别论。另外,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放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或阻拦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了解相约自杀是否违法之前,我们还是应该搞清楚究竟什么是相约自杀。不过,在经过了上文的介绍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相约自杀的情况下,有的是构成犯罪的,但有的则不用负刑事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枣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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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的涉及故意杀人罪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相约自杀的涉及故意杀人罪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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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对于根本违约和违约的区别我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根本违约和违约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
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由于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的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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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根据情况来看,一般并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我国的规定,杀人是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自己的生命权利,所以自杀并不属于犯罪。关于相约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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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对于违约金比例的相关规定不是很清楚,现在公司需要签一些合同,所以我想了解有关合同违约的违约金比例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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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要办理合同的事儿,因为他已经违约了,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担保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律师回复] 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通常情况下都会签订担保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来约束双方的责任,不过很多人不清楚违约金的金额该怎样确定,尤其债权人,为了加重对方的责任总想尽可能地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其实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
  首先,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违约金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担保合同是附合于主合同之上的从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违约金的范围当然也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
  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违约金并不是另行约定担保人的违约责任所需要承担的违约金,而是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从而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在一方违约的时候,用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违约金。
  如果是约定具体的违约金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进行救济。
  对于实际损失是否包含预期利益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守约方当然是想得到更多的违约金,会把预期利益纳入实际损失,但这样一来违约方的责任就相对较重了。因此,通常要守约方要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预期利益损失,法院才会判决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逾期利益损失。当然,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包括了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的,那么违约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了。
  因此,担保合同违约金上限不超有实际损失的30%即是有效的,对于有争议的,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定夺。如果情况较复杂,不确定担保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审查。
叔叔以前跟别人签了一份经济合同。但是后来叔叔违约了,我想咨询一下经济合同法违约责任相关规定是哪些?
[律师回复]
(一)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经济合同违约责任,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及其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所应当承担的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违约责任分为:法定违约责任、约定违约责任及法律和合同共同确定的违约责任。
法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数目或百分比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约定违约责任,是指在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的违约责任。
法律和合同共同确定的违约责任,是指现行法律对违约责任只规定了一个浮动幅度(具体数目或百分比),在实际执行中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浮动幅度之内,具体确定一个数目或百分比。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不能供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在此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共同确定具体比例。
(二)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的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含义,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只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主观过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谁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一方的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的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先由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然后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处理办法,一般是如数补偿责任方所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财物的减少、损坏和灭失。实际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损失;二是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已经给对方造成的财物的减少、损坏和灭失。如归还货款、利息、违约金、旅差费用、运费、诉讼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是可以计算的。
间接损失,是指在合同履行以后,可以得到的预期利益,即经营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难于计算的。
在确认赔偿责任时,应该注意:如果违约方已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通知了受害方时,受害方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的扩大。如果受害方有能力防止或减少损失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任其扩大损失范围时,扩大的部分由受害方自己承担。
3.全面履行的原则
所谓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后并不能代替经济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过错方继续履行,过错方又有能力履行,过错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4.违约必究的原则
所谓违约必究,是指受害方对过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一种制裁。
这是对经济合同法违约责任相关规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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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相约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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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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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之前跟一位客户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里没有约定违约金,想问一下违约金未约定根本违约要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应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若对方违约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你的经济损失。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法有以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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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的是否涉及故意杀人罪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相约自杀的是否涉及故意杀人罪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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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的是否涉及故意杀人罪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相约自杀的是否涉及故意杀人罪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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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公司和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我们没有按期完成,不知道违约金上限是什么,所以请问合同法逾期违约金上限是什么,违约金的相关知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违约金约定注意事项
  1)依据合同总额或其它一定数额为基准,确定一定的比例作为违约金;
  2)依据对方逾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按照定期固定数额或比例的方式来连续计算违约金。
  
2、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情况,或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出天价违约金甚至会出现违约金高于合同本金的情况。
  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支付比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3、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由于违约金的约定比例过低,导致无法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时候,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或单独提出要求赔偿损失。
  
4、法院判决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律原则
  由于违约金增减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关系,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5、违约时定金的双倍返还或不予返还
  除违约金外,往往在合同中还会约定一定数额的定金(不高于合同总价的20%)。
  如果对方出现了违约,守约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定金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对违约金而言,由于定金在签约时一般都已经实际支付,因此,以定金罚则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数额明确、简便易行,相对于违约金具有相对的优势和便利。
  在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违约责任并存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来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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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租房子,请问与房主签合同后,他违约了怎么办,我想了解一些相关的违约法律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谨防合同违约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分为单方违约、双方违约,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明确表示,或者以某种行动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违约即为不能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一旦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将给对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违约方将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等,以至于影响到企业的商业信用,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1、继续履行 合同继续履行一般适用以下情况:
①违约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
②违约方履行合同不适当,如给付数量不足,仅为部分支付。
③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一直拖着不办过户手续等。
2、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如合同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数额是可以调整的,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的调整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调整的标准是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支付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赔偿对方所受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的种类:合同法中规定了两种赔偿:一种是约定赔偿,另一种是法定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是约定赔偿的法律依据,约定赔偿是一种附条件的从合同,当违约损害发生时,条件成就,则按约定进行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法定赔偿的法律依据。法定赔偿是法律直接违约法律问题的计算方法。法定赔偿在适用方面应优于约定赔偿,在有法定赔偿的情况下,不宜再行约定赔偿,如果约定后发生冲突,则优先适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赔偿损失额应包括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的财产有所减少的数额,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未获得。直接损失容易确定,《合同法》对可得利益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是对违约方一方的保护,一般情况下,预见需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一是预见方是违约方,而非守约方;二是预见时间点为签订合同时,而非违约时;三是签订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而非是预见不到的损失。 【律师意见】
1、注意抗辩权的使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一方的履行情况,另一方可行驶抗辩权。但抗辩权的行使是专业性很强的,一旦抗辩权行使有误,就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其构成要件为:
①债务因双务合同而产生,法律条文里说的互负债务,是指同一合同而产生的债务,而非两个或两个以上而产生的。
②履行顺序没有先后,这里的没有“先后”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履行有“先后”。
③对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只有在对方拒绝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才能提起。
④对方给付是可行的,只有在对方能够给付的情况下,一方才有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必要性,如果已履行不能,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处理。
(2)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其构成要件为:
①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②履行有先后顺序。
③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④先履行一方具有可履行能力。
(3)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或有其他不能保证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其构成要件为:
①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②先履行一方有权行使。
③先履行一方有确凿证据才能行使,法律规定的情形有:.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后履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D.其他可能丧失债务的情形。 以上3种抗辩权的形使,如果准确操作,可以避免企业受到损失,但如操作不当或操作错误,很有可能会背上违约的罪名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己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己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中止履行的条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第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第
三,丧失商业信誉;第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九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
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由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解约应通知对方,而且要以将来一旦发生诉讼能够得以证明的方式通知。”实践中一般采取以下几种较为妥善的方式:
①解约通知经对方签收。
②特快专递或快递服务。
③公证送达。
④以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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