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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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加强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在人防工程管理中是尤为重要的一项内容,一般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各行政区域都有相应的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但是很多人对于详细的管理制度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编为您提供安徽某市的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供您参考。

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场(商店、市场)的,其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禁止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十三条 本市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出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安徽省某市的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从制度的规定来看,该市将人防卫生问题和治安、消防并重,非常重视人防工程的卫生安全问题,加强了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安全问题发生。不管您是需要进行人防工程建设,还是需要拟制单位的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本文皆可供您参考。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铁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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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含义,无限度防卫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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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含义从法律条文分析,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应具体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防卫行为大大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应属明显范畴。

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如对以威胁方法实施的抗税行为采取了重伤或者致死的防卫手段,其防卫强度应属明显范畴。
其次,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但是,超过必要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如某甲以拳脚击某乙,某乙用刀将某甲砍死,这种情况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是否过当应从全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分析认定,不能一见有人死亡或者重伤,就断言防卫过当,也不能一见保护合法权益,就一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应联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来认定。
二、无限度防卫权是什么依此类推如果侵害行为只有造成轻伤的可能性,防卫行为造成一般重伤的,可以认定为超过,造成他人肢体残废或死亡的,则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倘若侵害行为具有明显的重伤他人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就属于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的范畴了,此时,防卫人依法享有无限度防卫权。在我国刑法中,除第20条第2款有关防卫过当的规定外,均未出现对重大损害的规定。但是在刑法分则中的一些条文里,重伤这一特定的损害结果是与其他重大损失并列规定的,如刑法第115条所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等。此类规定表明,重伤是法律所规定的重大损失(损害)的一种表现,而与另一种表现即死亡相比,重伤应当属于重大损失(损害)的最低起点。因而从法律规定而言,明显超过的标准起码是重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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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具体是: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档案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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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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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3年以上10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手段残忍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10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什么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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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正当防卫过度
1、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2、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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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防卫过程中致死是否算正当防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属于自卫的,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法律有直接规定例外情况。只要不是属于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况,就是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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