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环境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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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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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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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但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天津在就有新的天津环境征地补偿标准出炉,那么其具体内容是什么?让律图的小编为您介绍介绍。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

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地面,石棉瓦屋顶,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木门窗。

5、羊舍

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二四墙,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20厘米厚)。

6、简易牛棚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石棉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20厘米厚)。

7、简屋

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地面,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顶,木门窗,无供电、供水。

8、厕所

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20厘米厚),预制板顶,屋面防水砂浆加防水粉厚20毫米,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

9、简易厕所

砖木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水泥抹灰内墙,木门窗,水泥地面(20厘米厚),石棉瓦顶。

10、温室、大棚

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砖墙为二四墙,土坯墙厚1.5-3.0米,高约3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骨架为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配有上水,在温室前沿挖防寒沟,沟宽40厘米,深度50厘米,沟内填草粪,减少地温传导。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砖墙为二四墙,土坯墙厚1.5-2.5米,高约2.5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骨架为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7米,长度约50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12-14米,长度约50-60米,内部竹竿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11、围墙

包括:水泥抹灰砖墙(二四墙,水泥抹灰内外墙),清水砖墙(二四墙),土坯墙。

12、场地

包括:泥结碎石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泥结碎石地面);素混凝土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混凝土地面);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13、道路

泥结碎石道路:泥结碎石路面厚20厘米,下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基,路肩宽25厘米。

素混凝土道路:混凝土路面厚20厘米,灰土路基厚30厘米,上层铺设15厘米厚15%灰土,下层铺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肩宽25厘米。

钢筋混凝土道路:混凝土路面厚25厘米,下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基,路肩宽25厘米,采用螺纹12毫米钢筋,间距20厘米,双层布置。

沥青道路:沥青路面厚8厘米,下设15厘米厚碎石垫层,灰土路基厚30厘米,上层铺设15厘米厚15%灰土,下层铺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肩宽25厘米。

14、坟墓

包括:起坟(含劳务、骨骸或骨灰运输)、火化、骨灰盒购置、保管(按20年计算)四项费用,单坟单穴总计补偿标准为3000元,每增加一穴补偿标准增加2000元。具体补偿时,各区县可以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或评估确定最终补偿价格。各单项费用如下:

起坟:1000元;

火化:400元;

骨灰盒购置:600元;

保管:50元/年,按照寄存20年计算,共需1000元。

二、苗木补偿标准

(一)苗木主要指我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臭椿、国槐等树种。其他种类苗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花卉苗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二)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三)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

(四)胸径20cm以上的树木,按补偿时点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五)关于亩均合理种植密度,胸径5cm以下的每亩一般不超过300株,胸径5cm -11cm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66株,胸径11cm以上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11株。

三、果树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苗木期、幼果期、初果期、盛果期四个阶段进行。

1、幼果期是指果树从栽植起到第一次结果这一阶段。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幼果期年限不同。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从定植到三年生以内;桃树、李、杏二年生以内;葡萄、枣一年生以内。

2、初果期是指果树开始结果到具有一定的经济产量这一阶段。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初果期年限不同。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4-5年;桃、李、杏等树龄3-4年;葡萄、枣等树龄2年以内。

3、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根据生长年限,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6年以上进入盛果期,桃、李、杏等树龄4年以上进入盛果期,葡萄、枣3年树龄以上进入盛果期。

(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数,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梨、桃、苹果、柿子、杏、李子、红果、红枣、板栗、核桃、冬枣亩均一般不超过111株,葡萄亩均一般不超过334株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一)水产养殖按水产品放养期、生长期、收获期等不同阶段确定补偿标准,具体生长周期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养殖习惯确定。放养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生长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收获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已清坑的只对相关年度费用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养殖渔、器具等设施按实物清点后补偿:征用部分养殖水面的,按亩均来计摊;养殖水面全部征收完的,按清点后的实物确定补偿金额。其实际补偿金额按照市场价或评估价确定。

(三)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对于征地界限以外部分的损失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损失程度协商确定。

(四)养殖物补偿包括鱼苗费、人工费和饲料费;相关年度费用包含水费、燃料动力费、医疗防疫费、工具材料费、修理维护费等。

四、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对于间作套种的,按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产值计算。

由此可见,发布的“天津环境征地补偿标准”是非常详细并且全面的,各个方面的内容的说明的很详细,但其实,对于不同的征地类型,您只需要了解您必须了解的那一部分就好,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这样才能既节省时间又比较高效的解决问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菏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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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快速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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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怎样界定环境侵权
[律师回复] 对于国际环境法怎样界定环境侵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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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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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要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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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该怎么界定环境侵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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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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