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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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就是把国有土地收回用于公共事业,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的一种合法手段。然而它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征地后的补偿安置就是其中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为了防止矛盾的发生,青岛市就出台了青岛征地补偿标准。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青岛征地补偿标准。虽然国家努力加强对征地拆迁问题的管理,但是许多问题还是层出不穷。所以这需要各个地区对于征地问题更加重视,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并且严格的执行下去,尽可能解决被征地的民众的赔偿问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怀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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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产税征收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青岛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1.2%)。 3、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4、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相关知识:青岛房产税有什么具体规定 1、房产税规定:房产税征收对象有:产权属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2、青岛房屋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青岛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3、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青岛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产权属于集体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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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青岛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1.2%)。
3、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4、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相关知识:青岛房产税有什么具体规定
1、房产税规定:房产税征收对象有:产权属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2、青岛房屋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青岛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3、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青岛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产权属于集体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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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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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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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岛房屋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青岛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3、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青岛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产权属于集体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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