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内容属于间接证据吗?效力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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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短信内容属于间接证据吗?效力如何?

在一些审判案件中,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以更充分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助于法官的审判。那么短信内容属于间接证据吗?如果作为证据效力如何?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短信内容是否属于间接证据,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短信内容属于间接证据吗

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二、短信能作为证据吗,效力如何?

短信能作为证据吗?在司法实践中,短信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那么短信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呢?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

(一)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短信内容

(二)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

二、实践中,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4、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起诉的一方或者是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5、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6、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以上就为大家解决了短信内容属于间接证据吗的问题以及一些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短信内容属于间接证据,确定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为使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诉前可以进行公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新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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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

(3)法律不提倡捉奸,收集卿卿我我、男欢女爱等超越一般男女关系、过份亲妮甚至是捉奸在床的证据,难度很大,当事人往往通过拍照摄像收集。在收集这类证据的过程中,不要侵犯他人的隐私。

(4)是不要进入过错方和第三者的隐私空间收集证据。如果过错方在公共场所表现得过份亲妮,当然不在此列;如果原告在离婚双方的共同隐私空间收集证据,当然可操作;如果在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的隐私空间收集证据,在征得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操作。

(5)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抓了现行,除了拍照摄像取证外,不要有任何侮辱过错方或者第三者的过激的行为,否则容易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刑律。

(6)在取得证据后,要保护好过错方和第三者的隐私,不要把所取得的证据公之于众。否则可能因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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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所谓证据,是指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手机短信只要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手机短信属于数据电文范畴,是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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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事起诉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起诉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一情节片断,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当事人系争议之主要事实或诉讼的主要标的。案件的性质和类型不同:其主要事实的内容就不同,从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范围也就不同。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是指被追诉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它包括两个方面:犯罪行为是否确已发生和该行为是否为被追诉人所为。因此,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或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不同的诉讼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陈述才是直接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当然,由于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其陈述大多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最常见的直接证据。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的证据是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

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如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以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

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其记载的内容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就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署名的反动标语;被害人所记载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记;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互相通报犯罪准备或实施情况的信件;民事诉讼中的合伺、收据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来往信函等;行政诉讼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出具的有关文件、公函、证明等。

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恰巧将某人行窃的过程录下,依据录像又可以将该人辨认出来,该录像便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物证一般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但在少数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某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这时上述物品以其所处的位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私藏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从而成为直接证据。再如民事诉讼中,当场购买的货物能够直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亦为直接证据。
看完上文的介绍后,你是否已经知道刑事诉讼中哪些证据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呢?各位需要明确一定,直接证据不等于原始证据,其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也就是原始证据的复印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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