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情况,因此需要相互佐证才能发挥更大的证据效力。现实案例中,不可能都有直接证据如此理想,因此对于间接证据的有效利用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间接证据互补的作用是什么呢?律图为您解答。
一·、孤证不能定案
在那些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各项间接证据属于 具有证据价值的信息链条。假如这些信息链条是孤立存在而不是相互连接的,那么,这些证据仍然属于 “孤证”。而真正将这些证据信息链条连接起来的,恰恰在于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通过证据之间的 相互印证,那些本来孤立存在的间接证据就开始发生了逻辑上的联系,相互之间在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重 合或者交叉,使得本来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间接证据发生了有机的联系。
二、间接证据互补作用
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通过相互印证,各项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验证;(2)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那些存在矛盾的间接证据最终被裁判者 所排除,其余得到采信的间接证据之间不再存在矛盾,各项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合理的 排除;(3)通过各项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全案证据指向同一案件事实,裁判者得出的事实结论是唯一的, 排除了对证据是否真实和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合理怀疑;4)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避免了间接证据 孤立存在的状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证据锁链,排除了犯罪事实没有发生或者被告人没有实施 犯罪事实的可能性。
三、间接证据互补与口供补强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有一项基本的证据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定罪判刑。而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 定,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 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按照较为权威的解释,这一规定标志着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刑事证据法中的正式确立。
综上所述,间接证据互补的作用还是相当明显的,在现实案例中的运用也不在少数。通过间接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各项单独证据的真实性得到确保。间接证据的互补有助于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证据锁链,对案件审理有显著的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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