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中,我们不可避免的都在进行各种合同行为,在众多合同的签订中,不管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合同违约赔偿协议都是合同双方在意的问题。那么具体到到处可见的租赁合同违约赔偿协议双方承租人和出租人义务方面是怎样的呢?下面律图的小编将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一、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1)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2)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
(3)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二、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综上所述,在租赁合同违约赔偿协议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需要注意的义务体现在租赁物的质量、保管以及租金等各个方面上。由于租赁合同以及其他各类专业合同的签订涉及的法律问题方方面面,合同违约赔偿协议的签订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保障,在进行具体的操作中,事先咨询专业律师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十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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