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核算原则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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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当然,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那么债权人应当接受这种部分履行。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核算原则是怎样的

一、债权人债务人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个人债务时,该如何处理?

实践中,有些债务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形成的负债,虽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但存在一些从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为个人债务处理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况,从平衡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和债务人的配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让债权人另行诉讼解决为妥,而不宜直接让债务人的配偶偿还欠款。此外,对于债务人个人名义所负的婚前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则上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债务处理。以下情形时,债权人需要另行起诉债务人的配偶:  

(一)债务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债务系债务人基于赌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负担的;  

(二)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形成,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债务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且债权人无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债务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四)根据该债务的性质应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的;  

(五)其他执行中难以作出债务性质判断的。

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一)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在有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对此,我国《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间,其起始应为合同生效之时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确立。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当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时,债务人可以抛弃期间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领,例如无偿保管合同。当期限利益既属于债权人又属于债务人时,当事人一方抛弃期限利益的,应该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许可。抛弃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请求返还。对于侵害对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负赔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在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增加的费用,是指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导致债权人要比债务人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例如,甲方从乙处购买水泥,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在某日将水泥送到甲租用的库房内,而乙提前3天送货导致甲多方付了库房租金,多付的租金即为这种“增加的费用”。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川如果由债权人自己。承担,那么实际是损害了债权人的期限利益因此,该费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利益就没有因债务人的提前履行而受到损害。

(二)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我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是:

1.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2.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也就是说在数量上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而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100套西服,西服按套数可分成不同部分,其性质和作用无影响。

3.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一为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二为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综上所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核算原则必须遵守。债务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当然,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那么债权人应当接受这种部分履行。以上就是律图关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核算原则问题的解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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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的相互抵消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是怎样的 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 债的抵销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其中,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销的抵销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何以抵销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销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 一、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a)性质上不得抵销。例如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b)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二、抵销的效力 抵销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销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销的方式也无限制,抵销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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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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