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担保抵押质押信用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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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3、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贷款金额1、住宅类房屋:贷款额最高可达到评估价的80%2、公寓类房屋: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的70%3、别墅类房屋: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的70%。
房贷担保抵押质押信用的条件

个人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地区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不同规定,许多地区额度还高于5万元。合伙经营贷款额度更大。贷款担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

一、申请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

3、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

1、住宅类房屋:贷款额最高可达到评估价的80%

2、公寓类房屋: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的70%

3、别墅类房屋: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的70%

4、商业类房屋: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的70%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房产性质

1、商品房、成本价房、写字楼、公寓、别墅、央产房

2、房产范围:不限区域、远郊均可

3、贷款金额:最高是评估额的80%

4、还款方式:按季度还息,到期还本金;等额本息;

5、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抵押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6、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其它财产证明(车、房、存折)

8、贷款年限:1-30年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产权证原件及购房协议书、发漂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注:外地人须提交暂住证

4、收入证明(银行统一格式,须加盖单位公章)

5、婚姻证明(已婚结婚证、未婚未婚证明离婚离婚证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死亡证明财产公证书)

四、个人住房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

个人住房贷款一般采用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担保方式。

(1)抵押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的方式。

(2)质押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银行占有,贷款银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3)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

(4)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通过小编对房贷担保抵押质押信用内容的介绍,可以知道,现在房屋贷款一般采用抵押的形式,置押现在也是一种变相的抵押,抵押利息低,门槛高,需要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信用担保虽然不用抵押,但是利息相对比较高,银行的风险很大,发放额度也很低,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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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担保抵押质押信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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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贷担保选择抵押质押信用
个人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地区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不同规定,许多地区额度还高于5万元。贷款担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申请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3、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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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法律上,质押权和抵押权同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是二者在其在概念、权利性质、标的物、权利设定、优先受偿等几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今天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区别。
一、抵押与质押的概念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即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的质押物。
二、抵押与质押权利性质的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三、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2、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3、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四、权利设定中的不同点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你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质押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五、优先受偿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当二者并存于同一财产时,就存在一个优先受偿还是平等受偿的问题。对此《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也就是说,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不论二者产生的时间先后,抵押权人均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突出强调抵押的登记公示的效力。由于法律规定质权的设定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见,而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仅仅以设立时间先后来确定受偿的顺序,将会使抵押权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也必将影响抵押登记的公信力。
质押抵押担保的期限是多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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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抵押与质押的联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抵押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抵押与质押的联系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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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无抵押、抵押、质押这三种担保方式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1.无抵押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但债务人自身不能作为保证人。
2.抵押担保,是指不转移对财产的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无抵押担保是第三人介入的担保形式,而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则均是以一定的财产或物权作为担保物的担保形式。
4.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而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
其次,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而质押担保则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
此外,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形态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而后者则一般是动产或权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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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区别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在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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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
(1)抵押物和质物都必须是抵押人或出质人有权处分的、法律允许转让的、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但在具体种类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
(2)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可作为抵押物,但实践中以这些动产设定抵押的为数较少。
(3)而质物一般是动产,具有轻捷、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点。其中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包括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
(1)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所有人即抵押人仅将该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这样,就可以使抵押人充分利用和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取得收益,以清偿债权,从而保证债权人尽早实现债权,债权人同时又拥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担保是一种最理想的担保形式,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利。
(2)而质押是转移质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应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仅保留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由于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不得使用,从而导致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利用和发挥,这是质押的缺陷。但是,法律从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质物的效用。
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1)以其他财产设置抵押权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所以一般不必进行专门的登记,但也有例外,即以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2)对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在动产质押中,合同自质物移交时生效;在权利质押中,如果以汇票等债权出质的,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份出质的,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票或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的,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在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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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担保、保证、抵押的区别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保证被称为人的担保而抵押和质押是指担保人以一定财产提供的担保属于为物的担保。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基本定义: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概念上可以看到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以下几点  
首先在于抵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与权利  
其次抵押物不可转移占有质押物可以转移占有所以占有权是否转移是抵押和质押最本质的区别  第三在抵押中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物所生孽息而在质押中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质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质押权人依法收取  第四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押的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  第五抵押可以在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基础上重复设置抵押权而质押在法律上不允许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定质权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而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  
其次,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而质押担保则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  此外,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形态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而后者则一般是动产或权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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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在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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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质抵押的担保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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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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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咨询一下大家怎么写质押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啊?我哥哥给人质押担保,想把借款合同写一下
[律师回复] 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 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 ,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 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元人民币(¥) 。
2、借款期限:自 2001年月日起至 2001年月日止。
3、甲方以位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 订后,到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 证) 。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 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 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 物。
8、违约责任
1) 、 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 给甲方造成经济上 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 、 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 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 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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