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责任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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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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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建设工程分包责任纠纷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中,经常因为某些原因对工程实行分包。因此,引发了工程项目分包产生的合同纠纷风险,企业如何对风险规避或将之降为可容许风险,防止阻碍企业发展。那么如何防止建设工程分包责任纠纷?下面律图小编对建设工程分包责任纠纷,进行相关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纠纷处理

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纠纷及预防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

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包括13种,即:(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主架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作业(13)架线作业。每种作业的承包人都分别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例如:一级木工企业作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授权对外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企业劳务作业的资质等情况,以免签定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产生不必要的劳务分包纠纷。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资质问题而无效产生的风险

如果建筑企业项目部没严格审查或疏忽审查或明知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的资质或超过其相应资质应当承担的劳务作业的工程量而签定劳务作业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质量合格,自然不会有风险。当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项目部所在的企业将独立的向工程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果在企业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由于双方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对资质问题或超资质范围问题都是明知的,那么根据《合同法》58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项目部所在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承担损失。承担损失的多少法院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主客观原因判定。

(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虽然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较为简单,但其自身有一些特殊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8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标准》范本的内容,结合承包人与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的具体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有: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4)质量标准。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6)标准规范。

(7)总(分)包合同。总分包合同应供劳务分包人查阅,但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劳务分包人要求可得到复印件

(8)图纸,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9)项目经理。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都要委派驻工地现场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1)劳务分包人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合同的重心。)

(12)安全施工与检查。本范本约定的安全责任是过错责任

(13)安全防护。这款指特定施工条件下,如: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毒性环境中工作,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及费用,该费用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保护用品由工程承包人负责提供。

(14)事故处理。规定发生重大事项的处理程序及责任认定

(15)保险。指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内的工程承包人方的人员,设备、材料等由项目承包人自费办理投保工作。劳务分包方的人员及自带设备(少量的、辅助的)由其自己投保。

(16)材料、设备供应,本条款体现着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特征。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劳务分包人根据图纸的要求提供,分包人要妥善保管。

(17)劳务报酬:有三种计价方法:A、固定劳务报酬;B、约定不同工程劳务的计时单价,根据确认的工程量计算;C、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在订合同时任选其一。还可以约定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调整的条件。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采取固定劳务报酬的,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根据工时或工作成果计算单价的,工程承包人应定时对劳务分包人的工时及工作成果及时进行确认。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1)施工变更。

(22)施工验收。

(23)施工配合。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5)违约责任

(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常见的纠纷和预防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综上所述,抓主包方要搞好分包工程的治理,减少纠纷风险的同时,当正确看待分包合同纠纷,积极应对官司分包合同通过好的分包队伍选择和严格的合同治理,虽然能将合同纠纷降低到最小。仍无法杜绝合同纠纷,无法杜绝官司。在分包合同治理过程中,主包方应加强照片、声像资料等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和保管。一旦出现建设工程分包责任纠纷,通过这些资料作为证据,就能心里有数,即使打官司,也能把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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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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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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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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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如何预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的预防的方法如下:
(一)做到合法分包,规范操作
首先,项目部负责人在授权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企业劳务作业的资质等情况,以免签订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产生不必要的劳务分包纠纷。
其次,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在订立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完备合同条款,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应采用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再次,要建立劳务分包合格名单。定期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同时要加强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后,应主动履行合同中承诺的义务,为劳务分包单位创造施工条件。同时,作为工程责任主体,应依据合同,强调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中的连带责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履行合同。
(二)做到劳务分包用工合法、规范
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纠纷发生,职工劳务作业队招用农民工必须规范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先报批后使用,严禁擅自招用农民工。今后使用农民工可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是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现有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劳动合同类型,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
“包工头”私拉滥招、非法用工、违法劳务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是发生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源。因此,禁止使用“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是杜绝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本,也是大势所趋。建设部早已在2005年出台文件,将在3年内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清退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同时,对一些施工能力强,信誉良好的队伍鼓励他们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证书,与他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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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到合法分包,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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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在订立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完备合同条款,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应采用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再次,要建立劳务分包合格名单。定期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同时要加强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后,应主动履行合同中承诺的义务,为劳务分包单位创造施工条件。同时,作为工程责任主体,应依据合同,强调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中的连带责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履行合同。
(二)做到劳务分包用工合法、规范
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纠纷发生,职工劳务作业队招用农民工必须规范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先报批后使用,严禁擅自招用农民工。今后使用农民工可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是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现有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劳动合同类型,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
“包工头”私拉滥招、非法用工、违法劳务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是发生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源。因此,禁止使用“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是杜绝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本,也是大势所趋。建设部早已在2005年出台文件,将在3年内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清退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同时,对一些施工能力强,信誉良好的队伍鼓励他们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证书,与他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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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 1、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2、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①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②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③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④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⑤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⑥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⑦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 1、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2、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①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②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③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④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⑤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⑥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⑦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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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含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含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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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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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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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最近我想了包一项工程。但是发生了一些矛盾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本着互相信任的原则,就甲方的水电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装修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3.本项工程预计费用元人民币。
第二条 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购买的材料的清单,并注明所需要 材料的数量。甲方应按时提供乙方需要的材料。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乙方应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供应的材料按时抵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供应的水电材料甲方应到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自带施工的必须工具(锥子、切割片等),要保证安全性、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和损耗费用。
第三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210-2001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2001并参照《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 db-35/98》及《上海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由于乙方施工技术差及责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两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等的现场管理约定:
1.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
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4.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5.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每日至少清洁一次。
6.乙方如因施工原因需居住在现场,日常用水、用电等必须注意安全,工地发生工伤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现场。
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甲供的装修材料出门,若发现偷盗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赔偿。
第五条 关于工程价款、承包内容、施工工艺、结算的约定:

1. 工程款付款方式:
布管验收合格后支付工钱的50%,水电完工后支付30%,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
2. 乙方承包内容:
1).水电开槽、布线、穿线、埋槽
2).所有水电施工过程的垃圾清运(每天现场整理装袋)
3).水电施工的穿墙、打孔、切割
4).开关面板安装
5).小五金、马桶、的安装
6).后期灯具的安装

3.工程结算方式:
按实结算:
总价结算:20元/平米(套内面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 伍拾元的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 伍拾元违约金。
第七条 纠纷处理方式: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 10 %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其它约定:
1.双方同意由第三方监理(厦门全垒打装修监理公司)进行协商工作。
在未经第三方监理(厦门全垒打装修监理公司)确认情况下,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2.经过第三方监理(厦门全垒打装修监理公司)确认,甲方必须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3.因气候、停电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4.甲方在入住前可以要求乙方5次来现场配合其他工种的交叉施工,超过5次部分每次甲方需支付乙方50元/天的劳务费。
5.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和产品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或不可遇见原因造成的问题,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第十条 附则
(一)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上便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上诉状的相关内容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该怎么索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
二、承包人的施工索赔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或者因非自身因素,或者因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一)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承包人可以索赔: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创造上述条件,必然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工程结算办法》规定: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如果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这将导致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由于发包人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发包人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以下索赔:人工费用的增加设备费用的增加材料费用的增加。
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7、工期延长或延误。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8、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承包人有权提出盈利损失或者补偿损失的索赔。盈利损失等于该项工程合同价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补偿损失等于承包人在该项工程已花费的费用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
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某些物价上涨情况下,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在建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预算定额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10、货币贬值导致索赔。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1
1、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如在施工中发现不可预见因素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及法规发生变化等。
(二)工期索赔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发包人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工期顺延二是指示承包人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承包人造成,而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工期索赔,则承包人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工期索赔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承包人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三)费用索赔费用索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对发包人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长济律师提醒您: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6)利息。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7)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故一般不常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实际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
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
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
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四)施工索赔程序和时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发)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长济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提醒承包人按下列程序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
3、4规定相同。
(五)施工索赔的几个关键环节
1、 提出索赔意向书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这一阶段,要注意二点:一是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二是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1)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如果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未收到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且未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作为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发包人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发包人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4)以承包人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人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人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这是属发包人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发包人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人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2、做好同期记录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要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注意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提交详细情况报告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
4、 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人的正规性文件。
(2)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索赔证明文件包括发包人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
(3)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4)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5)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人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六)施工索赔须注意的事项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
3、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4、施工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要求,经对方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工程签证,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是施工索赔最后的救济手段。
(七)施工索赔证据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关键。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才能将每一项索赔项目分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图纸、业主的书面指令、洽商记录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会纪要的记录、增加费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单位以及实物照片等整理成证据,来证明索赔的成立,以争取索赔成功。施工索赔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协议、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
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日志,备忘录。
6、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记录。
7、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拢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日期及数额记录。
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
10、每天的天气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1
1、工程材料采购、订购、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的凭据。1
2、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
(八)施工索赔的解决方式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由承包人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调解解决。承包人还可以委托长济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提讼解决。
三、发包人的反索赔广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包括二方面,一是施工索赔的预防二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只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本文中,除非特殊指明,一般是指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发包人反索赔,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是指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健康的施工索赔会使发包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发包人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把违约事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之内,并利用可能的反索赔机会,更好地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
(一)反索赔的依据《合同条件》第31条中规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说,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此类索赔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设备的方法作为抵押。
(二) 反索赔的类别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承包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工程质量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时,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要求承包人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要求承包人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
2、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责任时,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发包人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应正超过合同总额的10%.
3、工程保修反索赔。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解除合同反索赔。如果发包人合理地终止承包人的承包,或者承包人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赔。指承包人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发包人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人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6、其他事项反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违约行为,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均可以提出索赔。
(三)施工索赔的预防施工索赔预防,表现为防止被索赔,使承包人找不到索赔的机会,在工程管理中体现为签署严密的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避免己方违约发现自己违约,及时补救,减少损失。长济律师认为,施工索赔预防管理实践中,应着重加强以下工作:
1、强化管理,降低索赔风险。
(1)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监督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人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
(2)计划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
(3)合同管理。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存在的各种可能风险,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4)监理管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清责任,对于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予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而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予签证承包人擅自变更的不予签证。
2、对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
(1)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人均有索赔权,否则可以拒绝这项索赔。
(2)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效力。
(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人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
(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如果承包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可以拒绝对损失扩大部份的补偿。
(5)考察索赔是否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人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多雨,国内物价上涨等,一般不接受因此产生的索赔要求。
(6)承包人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1)索赔费用的审查。主要审查索赔费计算的范围索赔费计价水平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按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计算总部管理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
(2)索赔工期的审查。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如果是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予补偿。
四、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
(一)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法律依据所谓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指因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承包人或发包人向违约方提起的赔偿损失主张。《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长济律师认为,该规定为合同一方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几种情况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及《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3、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修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三)承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时应注意的事项
1、避免轻易放弃索赔预期可得利益的权利。对于投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等苛刻条款,或是避免轻易应允,或是在签订合同后一年之内请求或仲裁庭撤销。另外,避免在签署有关合同终止、合同工作删除的协议、结算书等文件时放弃这项权利。
2、最好在签约前的适当时机书面告知发包人承包该项工程的利润。不事先告知预期利润,承包人在索赔时要确定预期利润就很困难了。
3、把在握索赔时机的同时,不要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4、聘请专业律师作为索赔顾问。既熟悉法律、又熟悉工程交易习惯和工程造价的专业律师在承包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律师回复] 原告: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室,邮编: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职务总经理
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
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2008年10月12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2010年6月1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求依法裁判。
年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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