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单位解除合同争议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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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如何处理单位解除合同争议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单位解除合同争议呢?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不给离职证明怎么办呢?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处理单位解除合同争议

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劳动者送达或者在送达不能时没有以公告、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对解除合同的事由负举证责任,而且应当对决定告知或者书面告知的负举证责任。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果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判令一次性支付劳动者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生活费。

二、单位不给离职证明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解除劳动证明,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审核的一个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仍然有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的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判决,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影响劳动者就业,劳动者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支持。

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证明涉及对当事人人品等评价的,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侮辱当事人人格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证明的内容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当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是每个单位都会遵守规定。劳动者要知道怎么解决单位解除合同争议,应对解除劳动合同争议。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单位不给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可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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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律师回复]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或委托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地区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外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也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
4.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通过12333电话、劳动保障服务网或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权利的以下行为,选择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处理:
(1)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且已经依法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者就相同请求事项又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处理申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再重复处理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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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我和单位劳动争议,去仲裁机构了,单位让签订了一个离职协议,我在离职协议上没有签字只是写明工作期间受伤被离职,仲裁现在让我确认,是否承认这个算已经离职还是不同意离职,如果同意离职才可以申请合同违约金,不同意离职的话合同违约金没有,也就只能主张病假工资还有保险公积金给补偿,能帮忙分析一下应该如何选择呢?谢谢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条件是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受案范围。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裁终局。只是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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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仲裁中被申诉方提出反申诉的,在诉讼时其反诉成立。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有无反诉问题一直是有争议的。劳动仲裁中的反申诉程序也没有规定,但从法理上和实践处理上都具有可行性,目前劳动仲裁案件中对反申诉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根据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反诉的构成要件,仲裁存在反申诉的前提下,一方不服诉至,另一方提出反诉,是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的。因此我们认为在仲裁中有反申诉的情况,该反申诉经仲裁处理后,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反申诉一方提起反诉,反诉应该成立。对实践中存在不同操作方式的情况,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最高人民在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未能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反诉应否受理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互为原、被告”既可以是一起案件中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在另一起案件中反之;也可以在一起案件中被告提出反诉,反诉中原、被告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正好相反,也符合“互为原、被告”之含义。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反申请情况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若对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应否受理反诉作出明确规定,能使人民对该类案件作出相对统一的程序处理,而稳定的裁判能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劳动争议反诉的内容与情形有很多,其中反诉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目的在于排斥、吞并、消灭本诉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反诉提起的时间须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三是反诉标的经过劳动仲裁的应予以受理。劳动仲裁是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反诉作为一个的诉,只有经过劳动仲裁之后,才能在诉讼中提起。不支持构成反诉的主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的,人民应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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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与单位发生争议,劳仲委终局裁决单位付我2月份工资、3月份生活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6160元。经我多次交涉单位不给,后因急用钱无奈与单位商议,单位付我4千,要我写收据,并注明与单位了结纠纷、再不纠葛。我收款后,心不甘,请问一下我能不能再主张余下款2160元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终局裁决的作出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终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第47条专门规定了终局裁决的情形,即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对此条的理解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二是金额限制在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如果金额过大,则不宜实行劳动争议仲裁终局。
(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作时间、不给劳动者以正常的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都是不允许的。将这些案件列为仲裁终局的案件,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部分案件终局裁决的规定,在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等方面,确实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然而,旦仲裁结果不公正,终局裁决的规定就会限制劳动者行使诉讼权利,使其丧失最终的司法保障,不利于保护合法权益。对此,要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对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的保障应更为充分。为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即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上是关于哪些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是终局裁决的相关解答。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2、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注意: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人事争议分类
1.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职工人数,可以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个人争议是指单个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集体争议是指多个职工就同一类行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2.按照人事争议的性质,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因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对没有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存在不同的要求发生的争议。
3.按照人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职工流动产生的争议,包括职工辞职的争议,单位辞退职工的争议等;因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执行聘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的争议、解聘、辞聘的争议,违约责任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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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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