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仲裁中被申诉方提出反申诉的,在诉讼时其反诉成立。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有无反诉问题一直是有争议的。劳动仲裁中的反申诉程序也没有规定,但从法理上和实践处理上都具有可行性,目前劳动仲裁案件中对反申诉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根据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反诉的构成要件,仲裁存在反申诉的前提下,一方不服诉至,另一方提出反诉,是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的。因此我们认为在仲裁中有反申诉的情况,该反申诉经仲裁处理后,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反申诉一方提起反诉,反诉应该成立。对实践中存在不同操作方式的情况,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最高人民在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未能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反诉应否受理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互为原、被告”既可以是一起案件中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在另一起案件中反之;也可以在一起案件中被告提出反诉,反诉中原、被告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正好相反,也符合“互为原、被告”之含义。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反申请情况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若对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应否受理反诉作出明确规定,能使人民对该类案件作出相对统一的程序处理,而稳定的裁判能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劳动争议反诉的内容与情形有很多,其中反诉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目的在于排斥、吞并、消灭本诉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反诉提起的时间须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三是反诉标的经过劳动仲裁的应予以受理。劳动仲裁是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反诉作为一个的诉,只有经过劳动仲裁之后,才能在诉讼中提起。不支持构成反诉的主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的,人民应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