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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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有什么规定?

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的总体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适用的依据主要有: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三)企业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和普法宣传,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地维权,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资双方沟通对话、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提升自主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四)对辖区内企业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五)做好辖区内争议处理情况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六)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联动调处机制,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支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做到办案有场所、调解有人员、工作有经费。

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章 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加挂“××(企业名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企业名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标牌。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可以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加挂“××车间(工段、班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标牌(具体样式请到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的邮箱E-mail:[email protected]下载,下同)。

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可以设在企业工会,也可以设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共同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成员调离的,应在三十日内补齐;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调整,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当重新组建。

调解委员会设立、组成及人员调整,应向企业所在辖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八)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台帐、归档管理和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委员会可以从本企业工作人员中聘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调解员的任期或聘期至少为一年,可以连任或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需要调整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补充或另聘。

第十二条 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的成年公民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

(二)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三)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五)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台帐及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六)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调解员应当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开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与考核,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做到仪表端庄、态度热情、举止文明,语言清晰、准确;严格依法公正调解争议,确保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统一达到“六本五挂”:

“六本”是指应统一建立“六本台账”,即《劳动争议调解员花名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台帐》、《业务培训登记簿》、《劳动争议调解案卷借(查)阅登记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和《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统计表》。

“五挂”是指应统一张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及工作人员名单》、《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劳动争议调解员职责》、《劳动争议调解须知》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流程图》。

第三章 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通过约见、面谈等方式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登记表》。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解的,由申请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申请和参加调解。代表人参加调解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但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后,还可以自行和解。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立案审批表》,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制发《劳动争议调解受理通知书》,连同《参加劳动争议调解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争议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委员会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议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条 调解委员会一般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简单劳动争议,可以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或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复杂劳动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还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二)调解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名或盖章;

(三)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调解会议一般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书记员向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调解目的和调解须知,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

(三)申请人宣读申请书或口头陈述申请事由,随后由对方当事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陈述;

(四)主持人出示双方提交的证据,听取双方对所提交证据的说明;

(五)当事人双方对宣布的事实和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宣讲与争议有关的法规政策;

(七)调解委员会依据查明的事实,提出调解建议,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

(八)如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调解建议,即可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会议结束后,应当场作好《会议记录》,并由申请人、被申请人、调解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履行。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告知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四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置换申请书》,交调解委员会,连同调解协议书和本案其他材料,一并移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确认,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的,直接由调解委员会结案,不再移送审查。

第二十五条 调解不成的,调解委员会应作好记录,制作《调解终止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终止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逾期未完成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员应及时填写《结束劳动争议调解审批表》,制作《调解终止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调解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的。

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结束后,调解委员会应将调解过程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卷宗材料应当打印、复印或用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结束调解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又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或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借阅、查阅调解案卷。

第三十条 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借阅、查阅台帐和制度,保证调解案卷的完整与安全。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三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案卷保存期为五年。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参加调解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的态度,自觉接受调解员的劝告和指导。当事人侮辱、诽谤或故意伤害调解员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调解员违反本规则,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文书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的通知》(川人社函发〔2012〕34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综上所述,四川省于颁布实施了《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有关工作要求和实施办法。调解工作规定的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都可以根据其中的有关内容对照自身的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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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个工人上班期间和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咨询一下律师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含固定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和外籍员工。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一至三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参加人不得有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妨碍劳动争议处理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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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省鱼塘拆迁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办
对四川省鱼塘拆迁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实际上全四川省的鱼塘拆迁补偿标准也不可能有固定的数值,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鱼塘拆迁造成的实际损失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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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2018年四川省退休人员养老金怎样调
[律师回复] 退休金和养老金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退休金是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给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2、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资金渠道不同
1、退休金一般都是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退休待遇简称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费。
2、养老金是由社会保险资金列支的,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统称为养老金。
(三)缴费方式不同
1、退休金由单体或企业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缴费即可享受。
2、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往往遵循统一的缴费准则。
(四)领取方式不同
1、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一次支付退休金和分期支付退休金。前者指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支付退休金,企业支付退休金后对职工退休退职无任何给付义务,后者指在职工退休后分期支付退休金,直至死亡为止,如按月或按年支付退休金。
2、社会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部门机构统一发放,养老金的领取问题方面,对每个社会成员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以重庆地区1996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为例,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社会统筹,即单位缴18%那部分汇入社会养老金的大池子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个人缴8%的那部分的累积。它所提供的养老金往往是最为基础性的保障,只能解决最为基本的温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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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平均工资是多少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419元,比上年增加5493元,增长8.6%,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1631元,比上年增加5850元,增长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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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问四川省不正当竞争条例要注意一些什么啊?之前我们公司因为不正当竞争被当地机构罚款了。
[律师回复] 四川省不正当竞争条例要注意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
(一)使用经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
(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
(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声誉的商品。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换他人所产商品上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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