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成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结转?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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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何完成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结转?

会计工作业务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工作。会计工作也是一个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各项规定也特别的详细。结转就是把一个会计科目发生额和余额转到该科目或另一个会计科目的做法。那么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结转有什么具体要求呢?我们看一下会计准则怎么规定的。

一、结转的概念

所谓“结转”,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具体业务,通常它是把一个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转移到该科目或另一个会计科目的做法,这个做法叫结转。结转的目的大体有四个:其一是为了结出本会计科目的余额;其二是为了计算本报告期的成本;三是为了计算当期的损益和利润的实现情况;其四是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一定要把本会计年度末的余额转到下个会计年度。

二、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定义与特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不仅包括企业一定时期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也包括按照工资薪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并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新准则下的职工薪酬与原会计制度的应付工资比较类似,但是又不完全一致,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1、职工薪酬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真正实现了趋同,改变了我国50多年的“工资核算”传统模式。

2、职工薪酬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包括了工资薪金,而且还将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纳入其中。

3、核算内容上,现在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比原会计制度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更广泛。

4、会计处理上,“应付职工薪酬”的帐务处理是一个全新的模式,与原会计制度相比是一种颠覆性的变化。比如,过去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而新准则规定,凡是职工薪酬的组成内容,均应根据受益对象分配到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

5、信息披露上,统一了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对于因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划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三、 总分类账户的设置及明细核算的组织

(一)总分类账户的设置

为了准确核算职工薪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及财政部“财会〔2006〕18号”规定,企业应该设置“应付职工薪酬”总分类账户。它是一个集合分配账户,借方记录各项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实际发生额,贷方记录按照受益对象分配的金额,本账户一般说来无余额。

如为贷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职工薪酬,这时“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就是负债类账户,而不是集合分配账户。

1、本账户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账户可按“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3)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4)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6)企业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7)在行权日,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股份支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8)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车辆等资产使用的,按应其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7)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8)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 、“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9)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10)在可行权日之后,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确定的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11)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明细核算的组织

一般说来,企业应该设置以下“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

1、工资薪金: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范围参见1990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职工福利费: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精神,主要包括:

1)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周转房的折旧、租金、维护等支出,以及与职工住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和补助。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其他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支付职工的零星福利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误餐费、午餐费或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

对于2008年前累积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的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在按规定在限额内扣除。

为了核算便利,可以将上一年职工福利费的实际开支水平结合本年计划,测算本年的福利费开支比例(如:5%或8%)。每月可以按照预先测算的福利费比例计提计入职工薪酬,年末根据实际开支额,调整原预提数。

3、员工保险费: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如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应该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也在本项目核算。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为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给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现行政策明确在工资薪金总额2%(含)内的,准在所得税前扣除予以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用于职工个人的教育培训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7、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形式(发放实物或提供资产免费使用等)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支出。

8、辞退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9、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如股票期权等。

本文首先介绍了结转的概念,而后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定义与特点进行了说明,最后详细介绍了总分类账户的设置及明细核算的组织等内容。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对实际的会计业务中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结转的问题有所帮助,对其他会计活动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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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进应付职工薪酬的福利费,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律师回复]   
1、应付职工薪酬的福利费,要合并工资里计算交个人所得税。  
2、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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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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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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