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决议撤销权与知情权情况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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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股东发觉在未参与的股东大会上作出的某条决议了侵害了其作为股东应得的利益时,可以适时提出撤销权与知情权,重新作出核实的决议,保障自身的利益。
股东决议撤销权与知情权情况分析?

股东决议撤销权与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利的一种后续救济方式。当股东发觉在未参与的股东大会上作出的某条决议了侵害了其作为股东应得的利益时,可以适时提出撤销权与知情权,重新作出核实的决议,保障自身的利益。那么股东撤销权与知情权有些什么样的基本知识呢?律图的小编带你详细了解一下。

一、股东决议撤销权与知情权的概念与内涵

股东决议撤销权与知情权均是股东权项下的属概念,都是切实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中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的前提,而决议撤销权则是股东权益在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手段。这两项权利虽存在着本质不同,但就股东权的分类来说仍然是存在着一定的共性的,如这两项权利都属于股东权中的单独股东权,即不问股东持股数额多寡,但凡具备股东身份的单个股东即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共益权,即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目的而行使的法定权利;固有权,又称为法定股东权,即只能由股东自愿放弃,而不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予以限制和剥夺的权利等。这三种权利分别是相对于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及非固有权而言的。

(一)决议撤销权

从传统民法的意义上来说,所谓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一种权利,而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确认决议无效,目的就是使原决议中确认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其与当事人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性质相同的权利,都属于形成权,相应的,也都应当有其相对应的除斥期间。但是,此种撤销权又是有别于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撤销权的,这是因为股东会决议虽具有合同的表象特征,但又有别于合同。股东会决议不同于要求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因为对股东会决议表示反对或弃权的股东在决议生效后仍然要受决议的约束。而且,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划分,还可能包括公司经营、投资、劳动报酬、管理人员薪金等一系列问题。发生效力的股东会决议并不仅仅约束股东,决议的效力还及于公司、董事、监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范围上又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因此,公司股东并不能依据合同法第55条行使撤销权,而仅只能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其决议撤销权。

(二)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涉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能否规范化的问题紧密相连。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其权利边界究竟应止于何处,是各国公司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要解决好这一矛盾,关键就是要处理好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如果过于限缩股东的知情权,将有可能严重地影响股东财产性权利或者身份性权利的行使,对股东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经营管理约束机制的形成。而过于扩张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应有的商业隐私以及秘密构成极大地威胁,最终害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因而,在这两个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则是各国立法者与司法者所一直探求着的。

三、新公司法对决议撤销权及知情权保护的不足及补救

(一)关于决议撤销权规定的不足及补救

新公司法关于决议撤销权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共有四款,分别规定了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权利行使的除斥期间、提供担保与及时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等事项,下面笔者将分别阐述其欠妥之处。

1、股东行使撤销权后,对善意第三人缺乏保护

虽然决议撤销权不同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但有一点两者是相同的,即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也将产生追溯力,自始无效。但在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前,公司可能已根据决议与公司外部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例如公司已根据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已开始了分立、合并等事项的筹备工作,正如本文案例中所提到的那样,此时如果该第三人属善意第三人,如何处理?如果决议是因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认定为无效,则第三人至少也应该知道决议内容违法,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但如果决议是因为程序瑕疵而被事后撤销,则因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或执行事务时无法知道该程序瑕疵而构成善意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若简单地将所有瑕疵决议一律予以撤销,则明显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2、对决议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议程序瑕疵或内容违反章程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这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这其中就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即如果公司的大股东或控制股东或参与会议的所有股东或董事集体合谋,将作出决议的时间提前,即会议明明是在七月份召开的,但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却落款为六月或者更早,那么到底该如何认定决议作出的时间也将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又如如果公司故意不给某一股东送达开会通知,导致该股东未能参加会议(未通知的不可视为弃权),事后公司对该股东也故意隐瞒作出决议一事,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就很不合理,等于剥夺了他的撤销权。

(二)关于知情权规定的不足与补救

新《公司法》虽然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上有所扩大,但其一方面又赋予公司事实上的绝对拒绝权,使股东这一本属当然的权利几乎都不得不经过司法审查后才能行使。另一方面,既然允许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但又不能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这样的知情权受限太多,基本上已丧失了其原有的意义。

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其在许多方面更类似于合伙,具有封闭性、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人数较少,组成公司是基于其相互间的信任关系,股东往往兼具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这些特点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被赋予更广泛的知情权。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其委派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一览无余,同时,依据该条的规定,其要拒绝其他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目,从中做假的话,也是易如反掌。这无形中就为小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增加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股东的知情权不同于表决权,不应因持股大小而应该有所不同。且有限责任公司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有信息强制披露的义务,即一定程度上缺乏外部监督,如果在公司股东内部都不能做到完全公开的话,势必会导致控股股东一手遮天,极易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司的无序经营。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项限制应当取消,赋予全体股东以平等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如果果真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完全可以设置股东保密规定来制约,如同对于职工设置保密规定一样。

通过股东决议撤销权与知情权的对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伤害到部分股东的利益情况下,可以要求提请撤销权及知情权,发表自己的看法保障自己的权利,从而保证股东大会发挥到应有的作用,保持股东队伍的不断壮大。了解到股东决议撤销权与知情权后其他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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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撤股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撤股规定 公司股份不能随便撤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可以将其股份收购或者让他转让给其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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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分析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形式行使,是因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第三人的利害关系重大,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成立要件,以避免滥用,达到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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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东撤股后股东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撤股规定 公司股份不能随便撤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可以将其股份收购或者让他转让给其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流动性1.3的分析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负债的能力。一般说来,比率越高,说明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强,短期偿债能力亦越强;反之则弱。一般认为流动比率应在2:1以上,流动比率2:1,表示流动资产是流动负债的两倍,即使流动资产有一半在短期内不能变现,也能保证全部的流动负债得到偿还。r1.无法评估未来资金流量。r流动性代表企业运用足够的现金流入以平衡所需现金流出的能力。而流动比率各项要素都来自资产负债表的时点指标,只能表示企业在某一特定时刻一切可用资源及需偿还债务的状态或存量,与未来资金流量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流动比率无法用以评估企业未来资金的流动性。r2.未反映企业资金融通状况。r在一个注重财务管理的企业中,持有现金的目的在于防范现金短缺现象。然而,现金属于非获利性或获利性极低的资产,一般企业均尽量减少现金数额。事实上,通常有许多企业在现金短缺时转向金融机构借款,此项资金融通的数额,未能在流动比率的公式中得到反映。r3.应收账款的偏差性。r应收账款额度的大小往往受销货条件及信用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的应收账款一般具有循环性质,除非企业清算,否则,应收账款经常保持相对稳定的数额,因而不能将应收账款作为未来现金净流入的可靠指标。在分析流动比率时,如把应收账款的多寡视为未来现金流入量的可靠指标,而未考虑企业的销货条件、信用政策及其他有关因素,则难免会发生偏差。r4.存货价值确定的不稳定性。r经由存货而产生的未来短期现金流入量,常取决于销售毛利的大小。一般企业均以成本表示存货的价值,并据以计算流动比率。事实上,经由存货而发生的未来短期内现金流入量,除了销售成本外,还有销售毛利,然而流动比率未考虑毛利因素。r5.粉饰效应。r企业管理者为了显示出良好的财务指标,会通过一些方法粉饰流动比率。例如:对以赊购方式购买的货物,故意把接近年终要进的货推迟到下年初再购买;或年终加速进货,将计划下年初购进的货物提前至年内购进等等,都会人为地影响流动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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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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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的一个邻居他丈夫前几年投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公司已经上市了,不知道有没有控股,我想要帮忙给问一下什么情况为控股股东,请问与大股东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回复] 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绝对多数或者相对多数股份的那个股东,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个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第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第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第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第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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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股东会决议会被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吊销后股东的责任 一、法定的清算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二、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被吊销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算、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包括租房协议未及时解除的租金损失等等。因此,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可以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吊销后股东的责任 一、法定的清算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二、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被吊销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算、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包括租房协议未及时解除的租金损失等等。因此,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股东会决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吊销后股东的责任 一、法定的清算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二、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被吊销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算、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包括租房协议未及时解除的租金损失等等。因此,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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