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1、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2、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

3、代位权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二、公司清算结束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1、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的权利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各国公司法都有类似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81条和第386条规定,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可以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就合并或分立草案向商事法院提出异议,商事法院如认为异议成立,可令公司偿还债权,或令吞并公司提供担保。

我国公司法第183、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从文义解释可看出,即使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也有权在上述期限内请求公司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这显然有利于公司债权人。

2、公司破产使债权人有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的权利

西方国家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德国公司法第272条规定:只有在第三次公开要求债权人申报权利时之日起一年后,股东才可分配财产。我国公司法第194条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项股东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换言之,债权之实现优先于股东财产之分配,从而使公司债权人处于有利地位。

3、适用公司清算规则

即在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不受公司股东或清算人非法处分公司财产行为的危害,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及时组成清算组织,依照有关的财产接管和清算规则开展各项清算工作。依据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被解散时,公司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因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还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抑制公司在即将解散或破产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制度

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破产时或公司清算开始前6个月内,公司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有类似的规定,但公司法对此却无相应的规定,实为一缺憾。

5、对公司清算中的欺诈性交易追究责任制度

根据英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清算中,如果发现公司任何交易带有欺诈债权人的意图,法庭可以在接到公司注册署、公司清算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或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人的申请后,宣布有关人士为知悉欺诈交易情况的内幕人士,该人士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此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认为应借鉴英国公司法的这一制度,规定如清算组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中发现不利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交易时,可以向人民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有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利益得到切实和公平的保护。

通过上面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债务人来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当债务人损害到债权人的权益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使用代位权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护,代位权就是所有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4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51****37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8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8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5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8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6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3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5****66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8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5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4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1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0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6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0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性质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性质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弟弟是个债权人,其实他已经成家了,现在想要代位转让,咨询下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律师回复] 1 、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2 、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
3 、代位权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64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无因管理之债的性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一,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进行事务管理时,不得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但管理人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为适当管理。

二,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这是管理人的从属义务。管理开始时,除管理人确实无法通知本人之外,均应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迫情况外,应听候本人的指示。
3、报告、计算义务。报告、计算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时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状态,管理关系终止时,明确报告其始末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及孳息交付本人。
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无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其
二,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如有过错,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的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4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是哪些性质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人代位权是哪些性质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股权代持的具体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什么叫实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股权代持是什么?股权代持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性质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性质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4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有什么法律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性质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64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如何的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的客体是质物,质物灭失后,质权也就丧失了其所指向的对象。如果质物全部灭失,则就该质物产生的质权全部消灭;如果质物部分灭失,则就该质物灭失部分而发生的质权归于消灭,而动产质权仍然存续于质物的剩余部分。若质物由于质权人怠于妥善保管而灭失,质权人应向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质物的灭失不能归咎于质权人,而是由于质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且依质权人作为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仍不能发现并有效地预防,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若质物之灭失归咎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侵权人应向质权人给付赔偿金。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既然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亦作为质物的一种形态,故质权人对此等赔偿金依旧享有动产质权。此即为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的五个注意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我的一个朋友家里发生了继承纠纷,不知道代位继承什么意思,我想咨询一下继承法代位继承的性质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继承其应继遗产份额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之为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之为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定继承的一种重要补充,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的适用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具有法定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是一次继承,是间接继承,区别于转继承的两次连续直接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8条中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和意见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代位继承是指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作为代位人继承被代位人应继遗产份额的制度。由此,代位继承必须满足:
①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死亡,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不发生代位继承。
③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未死亡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我国继承法规定除了晚辈直系血亲外,配偶、长辈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等亲属均没有代位继承权。
④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一旦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就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