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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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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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2、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内容是什么?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内容是什么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审核

(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二)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

认定为首套住房的,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保持不变。

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万元(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

三、调整计算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比例和存储余额倍数。

本市计算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调整为不超过40%;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补充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

四、严格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和信用审查。

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各受托机构继续严格对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审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应从严审批贷款。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办理除还贷以外的其他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新规定从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抑制大家的购房欲望,特别是二套房的欲望。对于还款人的征信记录审查得更加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们负责,既确认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也杜绝公积金坏账的发生,对于整个公积金的运行是必要的举措。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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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内容有哪些
上海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内容有上海积分落户适用对象: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上海积分落户基础指标及分值参考: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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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很好的朋友在海南省海口市成家立业了,最近想买套房子,但是不知道海口市公积金贷款是什么情况,是什么政策。所以想在这里问问关于海口公积金贷款政策2017有什么具体的内容,有谁知道吗?
[律师回复] 1 “个人身份证+姓名”为唯一公积金账号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初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信息系统上线,将采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单位账户,通过委托收款形式从单位基本账户缴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证+姓名”作为个人住房公积金唯一账号,个人手机号动态密码验证核实身份;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直接对冲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单位名称在部门间不一致、基础信息未及时变更,缴存职工身份证号码重号、错误或欠缺,职工一人多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存还贷等问题。
2 职工应积极提供手机号
缴存职工首先应及时联系单位(包括曾经工作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专管员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涉及需要修改个人账户信息的,可按缴存银行要求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职工应积极提供手机号,以免影响未来通过手机进行身份认证网络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接收相关业务办理情况通知。
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可以实现职工以其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冲转当期应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再从原贷款协议指定的存款账户划扣,满足职工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存还贷的要求。
海南住房公积金怎么贷款?额度有多少?7个最全公积金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有哪些?
  在本省内购房,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自申请贷款之日起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
  借款人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其中:首套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二手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筹资金不低于总造价的50%。
  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未满法定退休年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一)新建住房:海口、三亚地区,职工个人申请,额度最高50万元;除海口、三亚外,职工个人申请,额度最高30万元;夫妻双方均在本省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共同申请的,海口、三亚、琼海、陵水地区额度最高70万元,其他市县最高额度50万。
  
(二)二手房:职工个人申请,额度最高30万元;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琼海市地区,夫妻双方均在本省内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共同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
  
(三)建造自住住房:职工个人申请,市(县)政府所在镇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其他乡镇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夫妻双方均在本省内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共同申请的,额度最高30万。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低贷到仟位元。
  
(五)贷款额度=总房价款-首付款。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有多久?
  
(一)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短为一年。
  
(二)借款人在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贷款,最长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后5年。
  
(三)商品房、保障性住房贷款年限最长30年。
  
(四)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20年,且房龄(房屋建成时间)+贷款年限≤35年。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目前贷款年限1-5年(含五年)年利率2.75%;贷款年限6-30年年利率3.25%。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几种?
  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相等,在每月还款额中包含的本金偿还先少后多,利息偿还先多后少。该法贷款偿还前期借款人负担较轻,但贷款期要付的利息总额比等额本金法要多,适合于购房前期资金紧张的用户。
  等额本金:每次偿还的贷款本金额相等,利息随着本金的减少而减少。该法贷款偿还前期借款人负担较重,但贷款期要付的利息总额比等额本息法要少,适合于购房前期资金不太紧张,前期偿还能力较强的用户。
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分几种?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具备还款能力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
你好,听说2016年的上海房地产新政策出台了?那么2016年上海房地产新政策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上海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016年11月28日,上海市住建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旨在进一步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2]
《通知》规定,经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自2016年11月29日起,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上海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在上海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上海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通知》要求,各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交易审核工作,认真做好住房信贷房屋信息查询工作。各商业银行应继续强化对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真实性等审核,根据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把握具体执行水平,对于有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征的,应从严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此外,上海银监局已会同规土部门深入核查了部分土地拍卖的竞得资金来源,正在对查实存在资金违规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后续还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土地交易资金来源核查工作。
同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一是严格执行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在区分首套和二套购房的前提下,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下调10万元,并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二是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以及对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标准的口径。
此外,上海市将加大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确保2016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同比增加。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企业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及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编制谣言、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社会专业机构不断扩大代理经租业务规模,切实落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海市将继续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住房限购、限贷的要求,继续严格执行“沪九条”、“沪六条”规定,强化市场调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考核制度,确保各项调控政策执行到位,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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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政策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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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因为某些原因成了无户口的人员,不知道海南无户口人员政策的内容是啥?
[律师回复]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的八类无户口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有市民提出,这是否意味着超生的可以登记户口,也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此,广东省卫计委在2015年8月时已经明确,对公民进行户籍登记属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依法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卫生计生部门的法定职责。违法生育子女入户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两回事,两者既不相互矛盾,更不相互否定。
  根据2015年当时还在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户籍登记时,公安部门将小孩父母的相关资料通报给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婚育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6年元旦起施行。广东省卫计委表示,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情况等做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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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政策
1、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金额(本金)须大于等于贷款余额的10%且大于等于1万元。2、累计提前部分还贷次数不能大于5次,累计提前部分还贷次数包括:现金部分还款次数及提取定期偿还公贷次数。3、提取定期提前部分偿还公贷必须按月还款6个月以上。提前全部偿还公贷必须按月还款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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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吴忠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有些关于公积金的事情要办。
[律师回复]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以上;
  
3、在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已付清规定首付比例以上购房款;
  
4、个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购建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这是吴忠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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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首倡“单位专办员”工作机制。单位应授权一名以上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业务经办员必须与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员一致,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需一致,才能办理单位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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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大家了解一下,上海市房屋拆迁政策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我最近在研究相关方面的事宜,所以想就该问题问问大家。
[律师回复] 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地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
五、
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十
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十
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
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的,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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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忽然发布了一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包含)后首套贷款无论家庭和个人最高额度60万元,以征信和公积金查询中无贷款记录,无提取记录为准;二套家庭和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已征信中有过一次贷款记录或提取过一次公积金,三套公积金贷款不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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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上海市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怎么样的,我想了解一下上海地区抚养费政策有哪些内容,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原则
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因素有三:
1、子女的实际需要,这是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要求,因此在法院判决确定子女抚养费标准后,可以根据子女本人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要求增加抚养费;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因此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时不能要求由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其全部的抚养费用;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比如在上海抚养一个小孩每月至少要2000元人民币,而在西部农村地区则显然不需要那么多的抚养费。
二、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根据未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情况,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未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其而,未抚养子女一方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子女抚养费的调节
上述关于子女抚养费标准的规定,适用于大部分离婚案件。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这些特殊情况主要为: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收入明显偏高或偏低,如未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月薪10万元,不需要每月支付2到3万的子女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因求医或求学的实际需要较多的抚养费。
以上就是上海地区抚养费政策有哪些内容的解答,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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