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成?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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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区、直辖市需要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总工会代表、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成?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三、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参见《举证通知书》),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 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成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总而言之,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效的解决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些劳动争议。在工作中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大家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这样可以避免矛盾的升级,有益于企业和员工良好关系的建立。这并不意味着失去了自己的利益,在协商不成的话大家就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切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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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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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由什么组成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2、工会的代表。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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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是哪些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案例】老李是某市纺织厂的职工,于去年6月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该交通事故因发生在上班途中,老李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因此老李被认定为工伤,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由社保经办机构计发有关工伤待遇。半年后,经与同类情况的其他工伤职工比较,老李认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待遇支付有误,遂以社保经办机构为被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对老李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评析】为弄清该案被驳回的原因,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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