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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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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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吗?

一、出租人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吗?

1、出租人跟承租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解除租房合同。

2、出租人跟承租人可以在租房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在租房纠纷中要结合具体情况适用。

4、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针对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但是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8、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如何解除租房合同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出租人想要解除租房合同,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租房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租房合同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租房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租房合同中无约定的,出租人不履行租房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不管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是可以单方解除租房合同的,但按照法律的规定,此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情形才行。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房合同。但要注意,如果出租人是违法解除租房合同的话,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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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吗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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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当租户延期支付或者不支付租金时,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此有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租户拖欠租金
2013年10月1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购物广场租赁合同》一份,王某向某公司承租商铺用于经营,合同租期为六年,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租金从2元平方米天至3元平方米天逐年递增,租金按季支付,在每个租赁期开始前15天支付该期租金、物业费电费为1元度,水费为3.6元吨,物业费为1元平方米。合同
第九章
第一条约定:乙方(王某)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某公司)足额交付租金,不得拖延。否则,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拖欠租金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
第十八章
第五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终止前三个月的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乙方逾期30天未支付房租合同签订后,王某承租经营至2015年7月10日停业,租金仅支付至2014年6月。嗣后,某公司向王某索要租金无果,故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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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解除租房合同么?
出租人是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只要符合条件,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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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逾期30天未支付房租合同签订后,王某承租经营至2015年7月10日停业,租金仅支付至2014年6月。嗣后,某公司向王某索要租金无果,故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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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解除的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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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合同法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了一些规定,如规定不定期租赁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当房屋无法使用或者难以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对承租人解除合同条件应严格掌握。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租赁期间届满即告终止。但是当事人于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时也可以续订合同。续订合同又称为期限更新,它不同于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变更。前者是两个合同关系,后者只是一个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限更新只能发生于租赁期限(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时。二.租赁合同的解除的条件
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三、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五、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六、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转租;
2、出借;
3、抵押;
4、拆解;
5、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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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吗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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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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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对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判断。《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实践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
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可以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和分则中的特别规定作出判断,这里不作罗列。对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以及是否正确行使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进行审查。本条是专门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点的确定提供几种判断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房屋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产生争议时,经法院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确有解除权的,有解除权一方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权即产生效力,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法院可以在判决说理部分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业已解除,如果判故从讼争的法律关系看,主要是买卖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故以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宜。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因为优先购买权本身也包含了买卖的内容,而单纯的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能体现优先购买纠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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