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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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地产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是怎样的

一、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

房地产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确定原则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又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出了具体解释: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确定先后按照孰先原则,即“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时间,那个在先以那个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时,实施细则对采取预收款方式交易的四种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例外规定,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种应税行为分别是: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和租赁业劳务。

四、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预售销售形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采取现售销售形式的,一般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对于不动产的交易,买卖双方都比较谨慎,正常情况下均签订合同,并且约定也很详细,一般都约定付款日期。亲朋好友之间的买卖可能有不签订合同的情形,或者即时签订了也不是很详细,可能会存在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情形。

如果出现此种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关键在于“应税行为完成”的理解上。不动产的销售涉及四个基本环节:合同签订、合同生效、交付和物权变动,其中合同生效是物权变动的前提,但合同生效最终却不一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在四个环节中,交付是相对比较独立的环节,双方只要形成合意,不动产就可以交付。同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交付是风险转移的标志。由此可以确定,不动产交付给购买方应税行为即完成。

(一)一次付款。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销(预)售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购房款的当天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收取购房款的当天。销售方在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之前预收定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预收定金的当天。如果将来退回定金的,可冲减当期的应税营业收入。

(二)分期付款。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销(预)售合同时,约定分期支付购房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最后一笔付款,有的约定在交房前;有的约定在产权变更的当天。由于产权变更的办理时间,双方无法掌控,一般仅约定为产权变更的当天,而没有约定具体的年月日。象这种情况,能否按照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回答是否定的。如果出售方因某种原因,一直无法给购买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出售方就无权向购买方索要剩余的售房款,并且有可能会因违约而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因此剩余售房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能是产权变更的当天。

(三)抵押贷款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在商品房销售中,抵押贷款被广泛运用,一手房、二手房均可采用,但小产权房不能采用,因为小产权房属违章建筑,不能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抵押贷款又称按揭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购买方以其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直接把贷款作为购房款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期偿还贷款。抵押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发商收到首付款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取首付款的当天和银行划入款项的当天。

以上全部内容就是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主要内容。相信很多朋友已经仔细阅读了上述内容并且了解到纳税时间根据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抵押贷款这三种情况的不同而实际结果有所不同。因此,在纳税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总结自身的实际情况属于哪一种再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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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从销售实现的形式上来加以界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其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其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其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其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其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其
七,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对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可发现,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从两方面的规定来看,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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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对吗
[律师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
(三)项至第
(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从销售实现的形式上来加以界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其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其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其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其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其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其
七,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对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可发现,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从两方面的规定来看,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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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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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其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其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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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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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其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其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其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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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用孰先原则行吗
[律师回复] 1、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适用孰先原则。
2、“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含义以及处理的原则,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往往不一致,应适用孰先的原则,即如果“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前的,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反之“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后的,以“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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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  
1、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限额抵免法: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说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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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受让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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