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纠纷解决制度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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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理财,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理财,属以理财为名,实为违法借贷行为,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按违法借贷处理。
私募基金纠纷解决制度是什么?

在我国,由于近年来私募基金的兴起,参加私募基金投资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关于私募基金的纠纷案件数量也随着上升。那么,实务中的私募基金纠纷解决制度是什么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律图小编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私募基金民事纠纷制度

(一)各方主体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

此类问题层出不穷,由于尚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往往会有差异,通常对各种有关纠纷会作出如下处理:

1、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理财,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构成借贷关系的,按民间借贷处理,如为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理财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只要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委托人应承担理财带来的风险损失。

2、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理财,属以理财为名,实为违法借贷行为,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按违法借贷处理。

3、对于没有经过审批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并且约定固定收益和亏损责任归于受托人的合同,应认定为以理财为名,实为非法融资行为,合同无效

4、关于金融机构监管责任的认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金委托人的单方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管的,监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人违反监管合同的行为与受托人违反委托理财合同的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并因此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监管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监管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监管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受托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承诺收益的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组织形式划分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即“GP+LP”形式)、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信托制、“公司+信托”模式、母基金(FOF)(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等模式,而这几种形式中又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最为常见。

伴随兑付风险的集中爆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进入了多事之秋。当年成就其井喷发展的保证预期收益等诱人承诺,如今成为困扰裁判者的法律难题。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纠纷最为多发的情况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中确定私募基金的资金投资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为便于推介,协议通常对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等条款做出明确约定,并承诺到期一次性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投资方向明确、投资回报高等表象,使投资者往往误解为私募基金投资期满后就可获得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返还,进而实现投资资金的退出。

(三)投资款项返还的相关纠纷

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有限合伙人返还投资款项及收益的诉求的情况主要包括:

1、GP向投资者出具还款承诺书

投资者与GP签订合伙协议后,如GP通过向投资者出具承诺书或类似形式的法律文件,明确承诺投资到期将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则事实上形成了GP作为资产管理人对投资者返还出资的义务;类似于银行理财产品中“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计划”或委托投资中保本保收益的承诺,GP应按此承诺履行到期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义务,否则GP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第三人提供担保

同样,在由第三人对到期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履行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担保义务。

3、基金本身做出承诺

实践中,亦存在基金本身向LP做出兑付承诺的情况,对此,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有所不同。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投资资金退出无明确禁止性规定,笔者认为此种承诺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有限合伙投资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只要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充分认可有限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承认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就执行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制约。

(四)投资者的救济手段

私募的特质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最大的本质和特点,而我国目前存在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边缘界定困难的现象。就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红线,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等特征中很难做出严格区分,尤其近年来发生了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纠纷发生时,投资者往往也会寻求刑事、民事双重救济手段来维护权益。然而实践中,各地公安机构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标准亦不统一,LP能否以此手段获得救济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总而言之,正是基于有限合伙协议的关键作用,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纠纷中,有限合伙协议往往成为矛盾集中所在;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纠纷的解决,事实上有赖于裁判者对有限合伙协议的妥当解读,对有限合伙协议外在约定内容的通盘准确理解,以及对有限合伙协议背后契约精神的保护、合理交易期待的限制、“类信托”式管理义务的纠问和行业规则的建立。即便是以召开合伙人的会议的方式作为解决路径,亦是在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范畴内寻求突破。从这个角度而言,有限合伙协议无疑应当是投资者自我保护的利器,亦将逐渐成为凝结司法、仲裁裁判智慧的焦点。

二、私募基金纠纷的刑事解决制度

(一)“地下私募”的法律禁区:非法集资

1、刑法中有关非法集资的罪名有: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由于刑法对金融领域犯罪的立法对管理类犯罪重于交易类犯罪,司法打击的立足点落在“非法”二字。以上各罪除第192条外,都是管理类犯罪,犯罪客体主要的方面是金融监管秩序而不是投资者利益。这也就造成对一些模糊界限需要做出司法判断时,难以探寻正确的立法精神而依赖于法条表述的文字完美,这样立法的细致精确便更受期盼。

2、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轻者取缔,重者入罪。1999年《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非法集资”界定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3、从字面分析,可以将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归为以下三个要点:一是主体不合格(但是是否延伸到有资格的主体的越权行为,尚无统一认识);二是对象的公众性;三是有固定回报许诺(认定上也是众说一词)。本文集中讨论第二个难点:如何认定对象的公众性?如果《通知》所指“社会公众”是指不特定多数,那么就仅限公开发行(但是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角度却不仅限于此,本文在后一部分论及),那么不需经过审批的“私募”,就有可能被发行人滥用,以规避公开发行所带来的种种义务,以私募之名行公募之实,因此有必要在私募与公募之间划清法律界限。

4、新《证券法》第10条中明确了证券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三个判断标准,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同时在第三款规定了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限制:“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这只是一个简单的、通过对“公募”的外延界定而反向留给私募的一个定义空间,由于立法背后的价值取向不明,可能会在实践中留下判定困难。尚须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规章作出具体的规定,否则在涉及非公开发行案件实务中司法机关将可能无所适从。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门槛和民法风险

1、而对于“非法集资”的另一个常见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是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而设,但实践中往往只能以发生危害结果来判定,实际执行着交易类罪名的功能。只有在融资方或资金管理方经营失败、巨额资金亏空、行为人不能兑现承诺、导致广大“储户”财产损失、造成明显社会危害时,才会产生法律后果。

2、并且,刑法对这种“非法”行为有较高的立案门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做了如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在没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时,是很难受到追究的。

3、但是另一方面,即使不会受刑事或行政追究的“非法集资”,涉及到投资人自身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法律风险,同样是要注意防范的。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且信息披露要求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管理人暗箱操作侵害投资人利益。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类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对策

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应该采取以下法律对策。

(一)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地位

当前,应尽快制定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统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规范,并对已有的相关规范进行调整、合并、修订或废止,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的配套法规,以尽早结束目前模糊无序的局面。

(二)明确监管思路,合理确定监管机构和构建监管体系

我国应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因此,应通过立法明确确定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

1、应由证监会作为行政监管机构,统一行使行政监管权。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上是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也有一些投资于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募集的股权,而前者的退出渠道主要是被投资企业的IPO。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市场联系更为紧密,而我国证券市场是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为发达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即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 。因此,从监管的便利、及时和国际惯例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政监管权由证监会行使更为妥当。

2、明确监管目标,构建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监管制度。

要构建和规范投资者限制制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只有为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其才可能具有自行获得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信息、与资金募集人通过投资契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能力,而不需要监管机构强制要求资金募集人履行公开发行时所需履行的注册或核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惟此,豁免注册或核准、免于披露的融资便利价值才能够得以体现。

私募基金纠纷解决制度是什么呢?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发现私募基金纠纷要跟据其性质不同来区别解决纠纷。当出现民事纠纷时,一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但是,涉及刑事的纠纷时,则要依据公权力的规定解决纠纷了。由于实务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小编建议您可以在告知基金律师具体情况后获取专业意见,这样更有利于您问题的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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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私募股权基金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在,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等公共基金,一般通过媒体广告吸引客户,并按照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不得使用任何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参与者主要通过获得所谓的“投资可靠来源”,或直接知识基金管理的形式加入。
2、
其次,在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不过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是小而不低的门槛。如在,对冲基金,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参与进来,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超过20万美元;如果家庭的名义,近两年的家庭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果是以机构的名义,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人数也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的投资目标,更像是中产阶级的投资者量身定制的投资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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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和公募基金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常常听别人说公募、私募,那么在选择购买基金时,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
1、募集方式。公募基金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基金,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基金公司网站、银行代售等方式公开发行,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只能向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发行。
2、产品规模不同。公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通常为几亿至几百亿元,股票池通常有几十至几百只股票。而私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仅有几千万至几十亿元。
3、投资限制。公募基金在股票投资上受限较多,如持股最低仓位为6成,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对冲等。
而私募基金的仓位非常灵活,既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
4、费用。公募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固定管理费,由于公募基金规模庞大,每年的固定管理费便足以维持公募基金公司的正常运作。
而私募基金的收入来源主要为浮动管理费,该费用的收取规则是私募公司在基金净值每创新高的利润中提取20作为提成,这就意味着私募公司必须在给投资人持续赚钱的前提下才能盈利。
5、流动性。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非常好,而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则相对较差,且有部分私募基金在购买后有6个月至1年不得赎回的限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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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制度
法人及2名高管要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法人及高管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一寸照片扫描件、最高学历。高管中一人指定为合规风控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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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搜狐新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teFu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    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PE市场。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是包括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其中有一种私募基金叫阳光私募基金。注:阳光私募基金一般是指私募信托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与私募股权基金重点投资于一级股权市场在投资对象上有所区别。阳光私募是投在股票市场,而私募股权基金投入的是私有企业(及未上市的企业)对其进行包装上市,最终出售持股获利,有的私募股权基金经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还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城市建设投资。相对来说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更少
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常常听别人说公募、私募,那么在选择购买基金时,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
1、募集方式。公募基金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基金,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基金公司网站、银行代售等方式公开发行,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只能向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发行。
2、产品规模不同。公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通常为几亿至几百亿元,股票池通常有几十至几百只股票。而私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仅有几千万至几十亿元。
3、投资限制。公募基金在股票投资上受限较多,如持股最低仓位为6成,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对冲等。
而私募基金的仓位非常灵活,既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
4、费用。公募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固定管理费,由于公募基金规模庞大,每年的固定管理费便足以维持公募基金公司的正常运作。
而私募基金的收入来源主要为浮动管理费,该费用的收取规则是私募公司在基金净值每创新高的利润中提取20作为提成,这就意味着私募公司必须在给投资人持续赚钱的前提下才能盈利。
5、流动性。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非常好,而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则相对较差,且有部分私募基金在购买后有6个月至1年不得赎回的限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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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制度是怎样的
第二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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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合同范本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私募基金合同(民间版本)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我们是由资深证券从业人士组成。正直、诚信、敬业的为客户管理证券资产,本私募“基金”不“坐庄”,(不选择流通性差的股票、不选择ST类股票、不选择权证进行操作)。乙方对自身情况具有当然告知义务,甲方不对乙方所告知情况做真实性调查,若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一切后果乙方自负。现经双方协商,乙方认可以下条款,特签署合作备忘录:
第一条:乙方为有稳定职业、合当的固定收入,能够承担完全的民事行为责任的自然人。
第二条:本次委托管理资产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委托账户为_________证券公司,账号为___________。所委托管理资产非借贷或者挪用公款及其他所有根据《证券法》所认定的违规资金。
第三条:客户不得将我方交易之投资信息提供给任何
第三方。
第四条:客户将交易密码提供给甲方,甲方不得更改密码;资金存取密码客户自行保留,甲方只对客户证券账户内资产进行管理,决定买卖并实施,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每个交易周必须提供一次资产情况表予乙方,提供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或传真或特快专递。成功传达与否以有效通讯记录为据,不以是否签收或阅读为据。
第五条:乙方是当然的存取款资格唯一拥有方,也是该账户资产的法定拥有者。甲方无权提取乙方账户内资金以及将该账户证券转移到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双方约定当总资产亏损_______时,即(_________元),则结束合作,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若在未经得乙方同意,继续对该账户操作,而产生亏损,甲方需承担损失。
第七条:赢利后乙方决定是否需要支付资产管理费予甲方,若未支付资产管理费,甲方不得索赔;根据同等责任,乙方若出现亏损,乙方不得索赔,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甲方的工作。
第八条:合作12个月净利润达到30%以上(包括30%),即(________元),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管理费为净利润的30%;若在合作的12个月内,账户资产增值没有达到30%,则甲方不得收取管理费。合作开始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停止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若期间账户资产达到30%或以上,甲方可随时结束账户操作,以现金形式体现资产,并可以向乙方收取净利润的30%作为资产管理费。
第九条:以上条款所规定之乙方责任与义务,若乙方在执行中予以违背,则双方合作立即终止。所产生利润,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所造成之一切既有或将来出现的损失,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双方结束合作。以上条款,经过双方认真协商与核对,无异议后确认签署。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
第一份投资合作协议甲方(出资方+承险方+管理方):乙方(出资方+承险方):双方协商一致,合作进行合作帐户的期货投资,约定以下条款:
一、总则:资金甲、乙方共同出资,以甲方名义开立期货交易帐户,以甲方为指令下达人与资金调拨人,但是甲、乙方中任一方要出金,必须得到另一方的一致书面同意。风险由甲、乙方根据资金比例承担,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激励费用之后,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分配。
二、对象:期货投资品种限制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各期货品种上。
三、出资:交易帐户初始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由甲乙方共同出资。
四、管理:由甲方提供投资管理的具体操作,在合作帐户的管理操作上具有完全的决策和执行空间,默认情况下,甲方每个月定期向乙方通报管理操作情况,如果乙方认为需要查看周操作情况,可以与甲方协商,甲方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是甲方可以拒绝提供每日结算单据、逐笔交易记录。
五、承险:交易帐户的亏损额度为累计亏损出资金额的30,即帐户资金减少到万元;当账户总权益达到该额度以下,甲方必须尽可能快地停止投资操作,将权益全部转换成资金,并按照出资比例退还给乙方。所有亏损由甲、乙方根据出资比例承担,除此以外,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其他亏损风险。为控制风险,乙方可以尽可能请经纪/证券公司协助监控;甲方以专业准则和职业操守承诺,谨慎履行管理职责。
六、利润分配:
1)投资收益在结清甲方管理费用、激励费用之后,甲、乙方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资收益。
2)管理费用:甲方只有在投资收益为正值的时侯才允许收取管理费。甲方的管理费用,每年为账户总费用的3,按月收取。投资收益的计算为本次管理费收取日(以下简称为本期)账户总权益减去上一收取日(以下简称为上期)的总权益,如果是第一次收取,则减去初始账户资金。
3)激励费用:当账户总权益在距离收取日五个交易日之内创新高,并且该期投资收益大于上期总权益的10,则甲方可以得到激励费用,激励费用等于该期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之后余额的20。
七、为便于操作和安全启动交易,账户投入交易,建立起第一个仓位之后,半年内禁止出金,一年内如非甲、乙方本人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应尽可能不出金。
八、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条款自签定时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第二份: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甲方: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证券帐号深圳上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三,委托方有随时了解投资帐户执行情况的权利和义务。4、利润分配:根据委托方划入证券投资帐户的保证金权益采取分段加制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比例如下:(下文所列取的分配权益是所指除去委托方委托本金后,所产生的净赢利)
(1)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0%——1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6:4
(2)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100%以上——2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5:5。
(3)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200%以上——3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4:6。

4)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300%以上——4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3:7。

5)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400%以上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2:8。

6)根据以上提到的分段比例计算后再进行累加即得出委托方、受托方各自获得的分配赢利。本协议一旦进行利润分配,分配后如无异议,本协议于当日起终止。5、风险承担:委托方只承担委托运营资金10%亏损。当该委托资金一旦达到或接近10%亏损时,协议委托方应要求受托方立即无条件予以全部平仓;否则亏损超出10%时,超出部分将由委托方承担。当亏损达到5%时,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受托方如不按时追加,则委托方可在亏损8%至10%之间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受托方负责。6、净值计算:经公开结算日当天收盘后的资金权益作为清算依据。
(1)如终止本协议,则根据本协议中有关条款实施完毕后。将属于委托方的资金净值划入委托帐户中。(协议终止)
(2)如继续本协议,则在公开结算日当天收盘后重新调整委托方的资金净值,作为下一公开结算日有依据。
(3)特别说明:在委托合同执行期间,委托方未得到受托方同意不得抽离资金金。四:利润分配日期协定(1)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在无故的情况下终止合同。若其中一方有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象合作方发出声明。(2)在未到协议终止日期前。当委托帐户产生赢利超过本金80%时。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可以单方提出按合同条约规定权益分配比率执行条约。执行条约前,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合作方(3)条约生效期三个月内。若委托方单方终止合同,则委托帐户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由受托方。委托方则收回本金,若委托方收回本金出现损失,则有受托方出资弥补本金损失。(
4)若合同任何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则先违约方必须支付给对方本金10%的违约金。委托方签字受托方签字日期:年月日
投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是否可行
[律师回复] 1.投资人要全面了解这个私募基金的性质和操作风格,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团队组成,过往业绩,以及托管银行和资产托管人(证券公司)的实力等等签署合同仔细阅读私募基金认购合同,认同并无异议以后签署合同,一式三份。注意,合同上需要填写投资人赎回资金时的受益账户。要求打款账户以及最后的受益账户必须是同一个同名账户。核实认购信息打款账号核实,从财产安全的角度首先应该核实账号信息是否真实。
2、账号核实有以下几种方法
(1)核实账户名称是否为资产托管人开立,一般户名后都带有募集账户字样。
(2)核实账号是否与私募基金合同中的募集帐号一致。
(3)当然投资人还可以拨打资产托管人的全国客户热线电话,报出产品名称,即可核实账号是否正确。缴纳认购资金去银行汇款或者通过网上银行划款。填写完对方账户名、对方开户行、汇款金额以后,注意在备注栏或者是汇款用途栏注明“XX(投资人姓名)认购XX项目XX(金额)”。
3、特别要注意的是,一般的阳光私募基金会有另外1%左右的认购费,这样比如投资人认购了100万,投资人汇款的时候就需要汇101万。汇款原件要保留好。这是确认投资人成功加入该私募基金的重要凭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汇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回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汇款单复印件等。复印件上都要求本人签字确认。
4、投资人需将这些相关证明文件和私募基金认购合同一起交给私募基金管理人。确认加入私募基金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所有资料,以及确认认购资金和认购费到账后,会通知银行将认购人的资金认购为私募基金份额,并在私募基金认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左右向认购人寄送加入确认函等文件。这样,整个私募基金认购流程就算完成了。
5、成功加入以后,一般在投资管理公司的网站(个别投资公司并没有开设自己的网站),资产托管人公司网站,以及一些大的专业私募基金网站和报纸中都会定期公布基金的最新净值,有的是一周一次,也有些是一个月一次。有些投资管理公司还会定期通过手机向客户发送产品的最新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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