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打了孕妇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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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轻微伤,做出治安处罚;轻伤或重伤要最具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以上不管何种伤情,都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具体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偿(若致残)和精神损失费等。若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提起附带民事的诉讼。

中国刑法打了孕妇怎么办?

我国的《刑法》规定的内容是为了对违反刑法规定的人进行相应的刑罚处罚,这是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措施,法院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刑事案件的处理,每种刑事案件依据罪名的不同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解答中国刑法打了孕妇怎么办。

一、中国刑法打了孕妇怎么办

报警后,公安机关会根据伤情决定是否做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不同处理:

1、轻微伤,做出治安处罚;

2、轻伤或重伤要最具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以上不管何种伤情,都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具体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偿(若致残)和精神损失费等。若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提起附带民事的诉讼

二、对“孕妇”的刑事法解读

1、孕妇,顾名思义,即所谓怀孕的妇女,似无进一步解释的必要。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的规定,在法条中使用的就是“怀孕的妇女”等类似表述,此即为明证。然则,进一步研究就会发现,事实远非如此简单明了,尤其是在针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的理解上,存在较多争议。

2、从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孕妇的理解,已远远超出其通常意义的范围。以我国《刑法》第49条的规定为例,若严格遵守其字面含义,不适用死刑的妇女仅限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从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日起,至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含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裁判)之日止,处于怀孕之中的妇女。然而,经由种种司法解释,审判前已经人工流产、自然流产的“曾经的孕妇”也被解释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并且,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在死刑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亦不适用死刑。

3、这里所说的发现“正在怀孕”,通常是指审判时已怀孕,因为种种原因,在审判时未能发现的情形,这仍在《刑法》第49条的调整范围内。然而,我们不能排除如下这种特殊情形:在审判时尚未怀孕,但在死刑交付过程中怀上身孕的。虽然这种情况通常难以发生,但无法排除理论上的可能,例如,被监管场所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男性强奸而怀孕;或者为活命而有意勾引男性,乘机怀上胎儿的;或者通过贿赂等手段,获得与丈夫同房的机会,并怀上胎儿;甚或人工授精;等等。尤其是在死缓执行期间,2年的缓刑考验期给女犯怀孕提供了足够的时间、空间与可能。显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怀孕,已无法解释为“审判的时候怀孕”。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对中国刑法打了孕妇怎么办问题的解答,孕妇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类特殊的群体,孕妇在触犯刑事案件后的量刑情节会有所改变,这是因为孕妇特有的身份问题造成的,孕妇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判决死刑的一类人,但是孕妇作为受害人时,作案人则会按照一般刑事案件进行处罚。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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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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