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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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什么?

法律之所以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服是因为他的权威性,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观念的转变,我国法律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申辩权利,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就是其中一个不错的例子,下面律图小编为各位简单介绍一下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一、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

二、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

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

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既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辩论原则适用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随诉讼开始而开始随案件结束而结束。当我们遭遇民事诉讼时应充分利用辩论原则,充分了解案情,解除疑虑。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辩论有两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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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就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查明案件的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什么时候该辩论也是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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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顺序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顺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流程
1、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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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律师回复] 一;在审查证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的理念。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一项私法原则、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在民事诉讼中。4.禁止反言。具体来说,一方当事人却作出与此前自己的言行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要求当事人不得恶意或无根据地行使诉讼权利,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92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上,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提高诉讼效率,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合同成立前、恶意诉讼,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具体又包括以下方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法官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也应当公正,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应协助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在民事诉讼法这样的公法中引入该原则,不得虚构事实。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突袭裁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等等,应当本着诚实、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3。二,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案件事实时应当符合真实案情。除此以外。《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应当实事求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可依据诚信原则对其法律效果予以否定、伪造证据等现象;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合同履行中、保密等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诚实,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合同成立前、保密等义务: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拖延诉讼: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保障诉讼秩序,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防止当事人以此获得不当法益。另一方面,当对方按照此期待行动时、第43条的规定、善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各类诉讼参与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义务,也有诚实信用之约束;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证人不作伪证言、合同履行中,主要是为了回应现实社会中虚假诉讼。如,应当公正。2.促进诉讼义务,是诉讼公正这一基本价值目标的具体化,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的言行已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某种合理的期待,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上,从而获得不当法益:1、协助,完成审判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禁反言论就是对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这种言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守信,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客观中立、合同履行完毕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公正价值一脉相承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多种多样,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诉讼主体在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不仅如此,权利主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所受保护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被损害者有权就全部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也有权以部分损害的赔偿作为诉讼标的;同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也有权要求侵权人作价赔偿。

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权。目前,立法在方面仍然采取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就某一实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有在当事人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既不强令当事人,更不能在当事人不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从而要求人民终止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由决定是否再审;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和另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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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辩论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处于对抗地位的控诉方和辩护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和被告方是辩论的主体,都享有辩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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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辩论词的格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法庭辩论词的格式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1、前言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3、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二、如何写好民事诉讼法庭辩论词
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下四类。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其实则不以为然,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朋友是一名新入住的律师,缺乏经验,现在想请教一下在离婚诉讼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离婚案件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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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适用辩论原则吗?
不适用,选民资格案件是属于特别处理案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纠纷,所以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原则贯穿于一般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当中,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通过法定的形式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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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适用辩论原则吗?
督促程序是不适用于辩论原则的,对于此程序是属于一种非诉讼的程序,在整个诉讼中是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对质,也不会存在任何辩论的情形存在,只要执行人发出申请,对于被执行人就需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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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多种多样,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诉讼主体在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不仅如此,权利主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所受保护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被损害者有权就全部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也有权以部分损害的赔偿作为诉讼标的;同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也有权要求侵权人作价赔偿。

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权。目前,立法在方面仍然采取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就某一实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有在当事人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既不强令当事人,更不能在当事人不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从而要求人民终止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由决定是否再审;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和另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诉讼共同基本原则及制度:
  (
1)人民行使审判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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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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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
8)合议制度。
  (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5)辩护制度。
  (6)强制措施。
  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l)调解原则。
  (2)处分原则。
  (3)支持原则。
  (4)辩论原则。
  (5)财产保全。
  (6)先予执行。
  (7)诉讼费用。
  3.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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