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8
浏览10w+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6万人
专家导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
{Article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

综上所述,在进行中国信息公开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我们在进行公开的时候,不可以损害他人的 利益,而且,不能够涉及到他人的隐私信息。另外,如果我们认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可以依法提出诉讼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1w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4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中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41****71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3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8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5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0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5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1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6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3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0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1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3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5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3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6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中国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中国人口男女比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男女比例出现严重失衡,到2020年,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3000万到4000万,这意味着平均五个男性中将有一个找不到配偶,将有数千万的男子无妻可娶,成为传统意义上的“光棍”,而且这一现象从明年开始将逐渐显现出来。与此相对应的数字是,在7月15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透露,目前全国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1
6.9:100,而有的省份竟达到135:100,形势不容乐观出生婴儿性别比的恒定值:据资料表明,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出生婴儿性别比是基本一致的,一般在的范围内,即每出生100个女婴时,男婴出生数为102个-107个。人口学家把这个指标称为出生婴儿性别比的恒定值。由于男婴死亡率略高于女婴,这样到婚龄期时男女性别比例就基本持平。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117:100然而,根据中国政府于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即在出生的婴儿中,男女比率达到117:100,比正常值102至107高出很多。另据中国统计局最新调查显示,我国城市男女婴的性别比为11
2.8比100、镇为11
6.5比100、乡村为11
8.1比100。上海常住人口出生婴儿性别比约为107:100;深圳市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为120.8∶100;流动人口在京出生的性别比例高达128∶100;重庆现在的男女比例为140∶100,海南、广东等省出生的性别比例竟然高达130:100以上。孩次越高,性别比越高全国统计表明:2000年生一胎的性比别为10
7.1,生两胎的性比别为15
1.9,生三胎的性比别达15
9.4。而据海南省的一项统计表明,生一胎的出生性比别为11
8.3,生两胎的达到11
9.4,生三胎的则高达23
3.3。也就是说,生的胎数越多,选择生男孩的越多。据估计,在中国每诞生一个新生命,就有
2.5个婴儿被堕胎。每年至少有30000胎儿因为是女婴而被流产。即在不满20岁的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出2000余万人,平均每个年龄男性比女性富余100多万人。由此人口专家预测:到2020年,将会有3000万至4000万处于婚育年龄的男青年无妻可娶。出生人口的性别比形势严峻,男孩多女孩少的问题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中国劳动力人口比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
(一)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
(二)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三)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中国首例集体退房案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89位业主多是在2005年春节前后买的房,当时单价约13000元/平方米,后来最低跌到约8000元/平方米,现在不到10000元/平方米,大致相当于降价30%。这批购房者的预售合同中有个“补充条款第三条”:“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该条款在房价高涨时有利于避免购房者频繁退房,但没有考虑到房价暴跌后的反作用:在相关业主看来,既然购房合同赋予了他们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提出退房符合合同规定,不属于“无理由退房”。由于合同没有约定“自身原因”,因此退房时无需向开发商说明理由。  从2005年6月起购房者开始“找说法”。在数度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11月,“水岸蓝桥”51名业主联合声明:要求解除购房合约,并称暂缓缴纳按揭月供。此举当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被称为“团退风潮”;2005年12月,购房者于交房期限前向开发商递交了解约书面通知,并陆续恢复了银行按揭还款,寻求与开发商争议的司法解决。  蹊跷的是,开发商没有利用合同赋予的救济手段。在收到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30日内,开发商并未向提讼,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此举即视为对此无异议。开发商存在的程序失误被购房者拿来证明其接受合约解除的事实。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4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谁有中国刑法诈骗罪条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谁有中国刑法诈骗罪条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44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谁有中国刑法诈骗罪条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4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中国青少年犯罪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就其词义而言。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有学者认为、犯罪学概念,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其理由在于。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故而指出。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有学者提出。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笔者对此予以赞同,“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从实证的角度,13。这种定义。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青少年犯罪划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政府信息公开 > 中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