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
七星区(和平、光辉、湖塘)雁山区(龙门、卫家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10998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999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9999元/亩到39996元/亩之间。
叠彩区(大河、白竹干、大村、蒙正)象山区(同心、平山)秀峰区(东莲、唐家、官桥、桥头、甲山、矮山、新立)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9900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60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9000元/亩到36000元/亩之间。
叠彩区(上阳家、群力、潘家、尧山、四联、新民)、七星区(合心、西南、岩前、新建、丫吉、华侨农场(马家坊、竹江、敢兴村))、象山区(万福、红光、阳家、湴塘、四合、北芬)、雁山区(窑头)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7405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693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6732元/亩到26930元/亩之间。
雁山区柘木、禄坊、李家、何家、苏家、周家、文家、三合、果园、良丰、竹园、莫家、云塘、五塘、茶江、三立、大埠(小水、大埠圩、大岗埠、大山背)、草底(思上桥、上等元、草底)、腊山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396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62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906元/亩到19624元/亩之间。
雁山区枫林、罗安、兴隆、东立、黄宿、塘头、付上、草底(樟圩、大山底、大屋底、龙头山)、八恺、大埠(甘棠)、黎家、付中、陶家、李汕坪、草坪、潜经、大田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198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90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726元/亩到18904元/亩之间。
叠彩区(南洲、星华、乌石、五福、清风)、七星区(穿山、七星、汇丰、屏风、樟木、三联)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17489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6359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15899元/亩到63597元/亩之间。(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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