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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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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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可以私下协商处理。如果是由于违法行驶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后果,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

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众所周知,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国家法律上有相关条例表明。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而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否会比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要轻呢?那么自行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会有哪些责任认定,且听律图给大家详细道来。

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通行原则)非机动车通行的原则是靠右侧通行,A电动车靠右在绿灯情况下通行是合法行为;B车红灯应让行,同时靠右通行或有分道行驶的应从横道线通过。按照理论分析,发生碰撞时A车已经通过道路十字路口。B车未按道交法通行,应承担过错责任;A车依法行使,其行为无过错。 按责权利对等原则,B车违法通行,承担事故过错责任,因此承担自身的赔偿责任。A车无过错,因此没有义务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既然非机动车和行人都列入管理范围,那么,自行车与自行车之间的事故当然属于交通事故。

2、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5、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可以私下协商处理。如果是由于违法行驶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后果,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律图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外注意安全行驶,避免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发生由此带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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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相撞怎么认定
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若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碰撞,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另一方若无过失,则不承担法律责任。若事故由双方共同过错造成,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损失和责任。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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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两摩托车相撞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里双方各自具体对于事故的责任是需要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做出具体责任认定的。
二、划分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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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自行车相撞责任
行人和自行车相撞的责任划分,需要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具体案例中,如果事故是因为行人未遵守交通规则,如横穿马路、未走过斑马线或违反交通信号灯等,导致与正常行驶的自行车相撞,那么行人通常会承担主要责任。自行车骑行者若遵守交通规则,则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承担或只承担次要责任。若是对行人和自行车相撞责任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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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与自行车相撞责任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拒绝赔偿的,可以根据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依法向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是机动车的,则可以同时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搜集对方财产线索,到后,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的财产,主张侵权赔偿。建议伤者一方保存好治疗过程中产生一切经济损失的票据,待伤情稳定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的一审判决签收后,上诉期限为15天,上诉期满后,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公民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过期后不予受理。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晚上我父亲由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位出发,确认左方安全无可视车辆后,由人行道斜坡进入非机动车道,刚出一半左右,一辆电动车撞向我父亲的车头,我父亲连车立马撞翻在地,由于对方电动车车速较快,在急刹行驶五六米后不稳摔倒在地。我父亲电动车车头撞坏,对方电瓶车在摔倒滑行蹭坏右边车漆。协商对方索要3000元电瓶车修车费,我父亲认为不合理不同意,报警处理,交警认为对方已直行,我方应让行对方,认定我方全责,保留协商处理,认定书我父亲未签字。我有几个疑问劳请解答,第一个问题,对方车辆由机动车道拐入非机动车道护栏内,护栏距离人行道下坡道5米左右距离,以对方行驶速度,我父亲根本无法预判及及时做出反应,并且对方电瓶车是在撞向我方车头摔倒后继续滑行后刮伤,对方突然拐入我觉着这个全责有点冤?第二个问题,对方车辆是借朋友的,对方喊来车主,我父亲本来打算协商处理,帮他承担一部分维修费用,车主同意,驾驶人不同意,并且说他是当事人,让车主不要干涉,要我们付3000元现金,从车主了解,车辆买入价值7499元,刮伤外壳却要我们承担3000元修理费,我们认为这十分不合理,对方告知,如果不给3000元,就拿着认定书去法院告我们,并且告诉我们,他可以不用出席,而被告方一定要出席,慢慢跟我们耗,我方一定败诉,所有诉讼费用由我方承担,他还要加医疗鉴定精神损失费等,我想请问,明知协商不合理由着他们告我们吗?他方突然驶入没有责任吗?有什么法律条文对这个由说明嘛?
[律师回复] 如果没有实际产生是不需要给的,如果实际产生了误工费则需要给,让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口说无凭。
请问:马车与自行车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机动车相撞相同吗?
[律师回复] 属于交通事故。具体责任认定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指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事故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其中至少一方是车辆。这里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或作为公众交通使用的地方。事故必须有损害人体或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以有交通违章行为为前提,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所以如果自行车撞人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地点,并且有损害的,加上自行车所有人主观上有过失的,就属于交通事故。
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5种责任。
责任组合分别为: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在责任划分规则中,《指导意见》特别提到了一类——从重情形。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加重为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但是,根据本指导意见已确定加重责任方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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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和小车相撞谁的责任
自行车与小型汽车碰撞事故责任归属应根据双方行为及过错程度确定。民事赔偿方面,若无自行车驾驶员过失,机动车驾驶员应担责;若自行车驾驶员有过错,则按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责任;若机动车驾驶员无过错,责任不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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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请问:马车与自行车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机动车相撞相同吗?
[律师回复] 属于交通事故。具体责任认定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指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事故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其中至少一方是车辆。这里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或作为公众交通使用的地方。事故必须有损害人体或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以有交通违章行为为前提,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所以如果自行车撞人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地点,并且有损害的,加上自行车所有人主观上有过失的,就属于交通事故。
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5种责任。
责任组合分别为: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在责任划分规则中,《指导意见》特别提到了一类——从重情形。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加重为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但是,根据本指导意见已确定加重责任方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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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左拐弯的两车相撞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追尾交通事故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向刮擦交通事故  
1、一方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变更车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另一方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速较快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超宽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另一方在超越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一方超宽并在与另一方并行或者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刮擦交通事故,超宽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对向刮擦交通事故  
1、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宽,对方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均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正面相撞交通事故  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正面相撞交通事故,该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侧面相撞交通事故  
1、一方车辆转弯,另一方直行形成的侧面相撞交通事故,转弯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在“丁”字形道路上发生侧面相撞交通事故,从一条道路驶入另一条道路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十”字交叉的道路上发生侧面相撞交通事故,双方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特殊交通事故  
1、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故意逃逸的,逃逸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在有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不按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反交通标志行驶、无证驾驶、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以及存在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力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左转超车和逆行车相撞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追尾交通事故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向刮擦交通事故
1、一方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变更车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另一方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速较快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超宽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另一方在超越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一方超宽并在与另一方并行或者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刮擦交通事故,超宽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向刮擦交通事故
1、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宽,对方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均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正面相撞交通事故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正面相撞交通事故,该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侧面相撞交通事故
1、一方车辆转弯,另一方直行形成的侧面相撞交通事故,转弯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在“丁”字形道路上发生侧面相撞交通事故,从一条道路驶入另一条道路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十”字交叉的道路上发生侧面相撞交通事故,双方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特殊交通事故
1、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故意逃逸的,逃逸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在有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不按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反交通标志行驶、无证驾驶、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以及存在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力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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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弯车和自行车相撞谁的责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拐弯车和自行车相撞谁的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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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弯道车辆被人相撞,怎么认定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2、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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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与电瓶车相撞责任认定
这个要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上确定的责任承担。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划分比例,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比例:(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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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两电动车相撞交通事故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两电动车相撞交通事故要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1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 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 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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