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村拆迁补偿户口管理条例

最新修订 | 2024-03-02
浏览8.5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南京农村拆迁补偿户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南京农村拆迁补偿户口管理条例

南京农村拆迁补偿户口管理条例

2016-2017年南京农村拆迁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 全省四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市)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 、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

对于困扰大家的南京的拆迁的补偿的问题,我们通过上文中的南京农村拆迁补偿户口管理的规定,不难发现,在进行补偿的时候,我们一般是按照征收土地的面积来进行计算的,对于土地上的附属物等也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补偿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8.9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8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南京农村拆迁补偿户口管理条例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3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7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5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1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4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6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24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3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2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2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1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7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4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3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南京农村拆迁什么政策
搬家奖励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按时限划分为二个奖励期限。在第二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9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南京拆迁补偿
[律师回复] 一、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
二、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三、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四、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五、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六、提前搬家奖励标准统一: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奖1000元
七、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八、根据规定,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你好律师,我是南京市的,最近家里要拆迁,所以我想咨询下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都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这样的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规定的只是对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的,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
根据以上对各个法律规定的分析,对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虽然法律规定不统一,相互之间不衔接,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体”的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形式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屋进行一体化补偿,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价值中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制度延续了《物权法》的补偿制度,都体现为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形式,只不过《物权法》还规定了退还相应出让金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也可以理解为土地上房屋及不动产的建设情况,与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规定也基本一致,只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考虑了土地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的价值实际体现为土地的市场价值,在评估土地上的房屋价值时可以考虑进去。
因而,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的补偿标准和办法,而是采取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价值进行补偿的基本形式实现对土地和房屋的一体化补偿。
我是济南的,最近家里房子听说要被拆迁了,所以我想知道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解答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南京市农村拆迁补偿规定
南京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请问谁有关于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呢,能否发给我一份吗,有急用,谢谢了。
[律师回复] 首页
资讯首页
征地补偿
2015《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2015-06-26 14:15:08
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5〕1号

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15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实施意见的通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收安置房既可以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申购,也可以作为产权调换房源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条 申购征收安置房的,不得再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申购征收安置房。
  第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在本市无其他产权住房,也未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房,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套型以中小户型为主,供应给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左右,2人户55㎡左右,3人户65㎡左右,4人及以上户不超过90㎡。
  第五条 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应提供下列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
  
(一)签订的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材料;
  
(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受理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第七条 经审核通过的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应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签订购房合同。
  第八条 被征收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5〕12号)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征收项目使用征收安置房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应明确征收安置房的地点、套型、价格或价格确定方式等事项。
  该项目的征收安置房源信息应统一纳入征收信息系统房源信息库,可作为产权调换房源证明。征收安置房已被申购的,应及时录入征收信息系统纳入管理。
  第十条 申购征收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签约搬迁的先后顺序,组织被征收人选购征收安置房。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征收安置房,并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政府委托机构签订征收安置房购买协议,明确征收安置房的地点、套型、价格、过渡期限、超期过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选择征收安置房的,征收安置房源可作为其它征收项目或其它性质房源使用。
  第十一条 购买征收安置房的征收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作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后,可将其征收补偿资金直接划入征收安置房建设单位作为建设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封闭资金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总额部分,不包括装饰装修价值及其它补助、补贴费用。
  征收安置房交付后,封闭资金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 封闭资金利息的计息期以交房之日或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之日为起始日,以征收安置房交付之日为终止日。对封闭资金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安置房尚未建成的,可根据征收安置房的规划条件等评估要素,对征收安置房评估确定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和项目情况,提出征收安置房地块选址意见,报市有关部门办理征收安置房建设前期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征收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合同中应明确征收安置房建设后的交付价格,其中安置房建设管理费用、利润率执行国家、省、市保障房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征收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周期以及房屋竣工交付日期等相关事宜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征收安置房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交付给所在区政府。
  第十九条 征收安置房项目中,征收安置房销售价格与交付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应专项用于征收安置房建设,由征收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监管。
  第二十条 区政府应与开发建设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征收安置房成本核定、价格结算等工作,实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征收安置房可以调剂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需调剂使用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需变更为同户籍内共同使用人购买征收安置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征收安置房购买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9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南京农村拆迁补偿多少钱?
南京农村拆迁补偿多少钱,应当是根据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来确定的。因为各个地方的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到当地政府需要,委托第三方的评估鉴定机构,然后才能够确定最终的补偿的数额。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你好,我在老家南京有一套房子要拆迁,想咨询一下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规定及补偿条例是什么?谢 谢
[律师回复] 、南京市农村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补偿安置方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 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
①拆迁补偿款;
②装修补偿费;
③搬家费、过渡费;
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
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
⑥提前搬家奖励费。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
①原房补偿款;
②购房补偿款;
③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
①原房补偿款;
②建房补助款。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
①拆迁补偿款;
②装修补偿费;
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
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
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
⑥停业补偿费;
⑦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二、南京市农村拆迁补偿费用支付
1、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封闭运作;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只能使用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均不得计入购房款。
2、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人。《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可能发生的办理农转用手续等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按前述规定将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直接支付到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或统拆统建专门帐户的,其利息归被拆迁人,在选房时由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与其结算。计息期限自资金拨入之日起,至选房之日止。计息标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3、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河南省农村拆迁补偿案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河南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要求赔偿? 1、房屋的产权证是拆迁户主的名字的,可以直接登记赔偿事宜。政府按照相应的赔偿政策支付赔偿金。 2、只是拥有购房合同,而房屋的产权证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家人的名字,可以根据房屋产权的共有性平摊赔偿款。 3、拆迁房拥有购房合同,但是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使用房屋的个人或是家庭,而是房屋出售的原房主的话,因为产权没有变更,赔偿款就落在了原房主上。原房主愿意退还赔偿款的话就没有什么说法了。但是原房主根据产权说话不退换赔偿款的话,只能上诉。但是此类官司获胜的可能性很小。只能根据房屋的购房合同违约行为的规定解除合同,要求退还之前缴纳的全部房款以及赔偿。如果在合同内没有相关内容违约的处理办法,只能是依靠法律解决了。 4、没有任何手续,只是居住在房屋内,因为房主去世等自然原因导致赔偿款转至继承人的,需要继承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遗产房产过户手续,然后在获取房屋拆迁的补偿款。 5、赠与的房产已经过户的房产就与之前的户主没有什么关系了,因为房屋的赠与证明及房产证都已经证明房屋与原房主脱离关系,属于他人的固定资产。没有过户的房产可以放弃赠与的行为,不进行过户手续。赔偿的户主确定以后直接落入其户头。 二、最新拆迁赔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 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南京农村拆迁补偿多少钱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补偿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具体补偿金的数额,当然是可以协商确定的。被拆迁方可以获得的补偿项目,一般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安置费等,若是被拆迁的房屋具有营利性质,还需要支付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当我们遇到南京农村拆迁补偿多少钱时可以参考以下相关内容。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南京铁路拆迁可以如何给
[律师回复] 铁路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9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南京公路拆迁该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公路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2、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目前北京有农村户口吗?
目前北京没有农村户口,主要还是因为目前北京已经进行了户籍方面的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就意味着在户口登记方面的话,就可以直接统一的登记为居民的户口,所以并不存在农业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区别。
10w+浏览
朋友的房子在城市边上,现在根据政府的规划要被拆迁了,现在很关心赔偿,问下南京房屋拆迁最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南京房屋拆迁最新补偿标准可以参考下面的资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计划生育 > 户口 > 南京农村拆迁补偿户口管理条例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